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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换锚」系列为你讲透L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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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大家好,本系列将与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利率换锚”。“换锚”这个说法对于不少人来说可能是一个新的概念。管理学和经济学领域,有一个概念叫“锚定效应”,即当对某个事物做定量估测的时候,需要一个参数值作为一个参考。利率,就像船锚一样,制约着我们的估量值,我们需要比照特定参数值从而来制定的这个数值。原本采用的贷款基准利率好比是一个旧的(已生锈的)锚,行驶在金融市场大风大浪的过程中,会发现我们面临的市场风险和以往相比已大不相同。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就仿佛是一支崭新的锚。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希望通过推出新的LPR制度,帮助金融机构和企业找准自己的定位,锚定住自己的利率,锁定市场价格风险。2019年8月以来,LPR政策成为金融市场中热点讨论的问题之一,本所在经办业务、法律研究的过程中,也对此有所思考与总结,本系列将分别就LPR的演进、LPR的切换及LPR的条款构建策略与各位分享。本篇将主要围绕LPR的过去,我们想要通过2013年的LPR以及现在发布时的LPR,通过时代的演进,从中产生一些思考,帮助我们理解为何选择LPR,同时也帮我们更好地理解后续提到的问题。尽管LPR广为人知的时间点是2019年8月,但LPR的概念始于2013年。彼时的LPR叫做贷款基础利率(Loan Prime Rate)。其中的prime一词,有“主要的”、“基本的”含义在,故其2013版LPR叫贷款基础利率。关于LPR中文名称后续发生的改变,我们理解,一方面是因为贷款基础利率和贷款基准利率两者非常接近,容易混淆;另一方面,是因为2013版LPR所挂钩的确实是贷款基准利率,而2019版LPR的报价依据则是更加接近于市场的利率水平的MLF(Medium-term Lending Facility,中期借贷便利)。因此,LPR的这个中文名称,“贷款基础报价利率”,更接近于现在LPR的实质。关于LPR的演进过程。201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了工作会议,确定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而在10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则发布了《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这一通知,因此,LPR的诞生日即2013年10月25日。那么,在2013年之后,为什么经历了这样长时间的等待才迎来了正式的LPR?其背后的原因我们思考可能在于,2014年的利率报价水平大约为6%左右的区间(年利率),这与市场实际融资成本存在一定差距;而在2014年之后,鉴于转换利率市场的定价模式(由政策型向市场型转变)等原因,贷款市场的利率水平进入了一个为期约2-3年的下行通道。LPR和贷款基准利率在13年到19年期间基本都处于同频状态。当LPR调整到了接近贷款市场实际利率水平时,也就到了适合发布新LPR政策发布的时点。此后的2019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15号文”),作为新版LPR的政策基石,这一天也就是我们标题中提及的“LPR日”。LPR日迄今为止的大约半年时间内,新版LPR政策陆续出台。8月25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6号”(“16号文”),就商业性的住房个人贷款利率进行调整。这样紧密的发布频率,也可以从侧面看出新版LPR政策安排早有准备而非心血来潮。在此之外,央行还公布了不少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新版LPR政策,例如《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关于规范新发放贷款合同中有关利率表述的通知》,但本文件并未向公众公开,而是本所金融机构客户在与我们讨论LPR条款修订的过程中一并参考的文件之一。其明确,关于贷款合同中有关利率表述的修订的情况需要于2020年3月15日进行“整改报送”,而这也是大量金融机构在这个三月忙碌于修订LPR条款的原因之一。2019年12月,央行上海分行还发布了关于针对上海地区金融机构LPR整改的报送时间的文件,将报送时间规定为2020年3月5日,而这一日期也并未因新冠疫情推迟。此外,央行于2019年12月28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30号文”),针对存量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进行了规定。这些文件都是在2019年年度内发布的,都与配套实施LPR密切相关。在LPR的演进过程中,存在两个“版本”的LPR,即2013年10月发布的LPR与2019年8月及之后发布的LPR,前者可谓LPR的DEMO版即试行版本。在下图中,展示的即为DEMO版LPR和正式版LPR的核心区别,其中特别需要关注的区别之一是报价行数量的增加,2013版LPR只有10家报价行,现在则增加至18家。从报价行数量而言,LPR与SHIBOR(上海银行间拆放利率)是基本一致的。其次,在报价的频率角度,新版LPR的报价频率由每日公布报价调整为每月公布报价。报价频率的调整旨在促使报价行更加审慎地结合市场、商业因素,提升报价的准确率。第三,在期限品种上,原先的LPR仅有1年期的品种,现在的LPR增加了5年以上期这一利率期限品种。另外,LPR的应用情况纳入了MPA即宏观审慎评估。MPA对于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而言特别重要,是供相关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判断其自身资产情况和资产水平的重要参考之一。鉴于LPR应用情况已被纳入MPA考核,也促使众多金融机构提升对于新签贷款合同的LPR条款制定与存量贷款的LPR条款适用问题的重视程度。“利率换锚”解决的是我们在这个市场运行过程当中,需要找准自己的定位,找准自己在这个市场过程当中所处的环境。那么,我们的市场价格就非常的重要,所以从宏观维度上,现在我们看待LPR的宏观意义,可以看到它整体上会和我们的贷款基准利率并行一段时间,最后会考虑两轨合一轨,达到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LPR其实是在一个演进的过程中。我们目前版本的LPR也是刚刚推出、实行过程中的LPR版本。不排除未来有可能根据市场的反应,LPR还会再做出一些调整,包括期限档次方面的调整。在并行过程中,为什么还要存在贷款基准利率?原因在于,首先,它是我们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其次,我们还会有存量的贷款。那么存量贷款的产生和存续就使得我们原有的按照固定利率执行的存量贷款还是需要有它匹配的贷款利率的存在,所以短期内贷款基准利率不会被取消。同时为了安全过渡,减少对于商业银行的冲击,两者还会并行一段时间。以上就是我们本期分享的全部内容。下一期,“利率换锚系列话题之(2)切换篇”,我们将就LPR在适用过程中的切换问题与大家分享,敬请期待,谢谢大家!以上内容精选自虹桥正瀚第十三期线上私享会。识别下方二维码,即可报名虹桥正瀚最新私享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