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厘清涉外民商事案件一审级别管辖 | 畅谈涉外
编者按:作为本所涉外系列专题文章的第一篇,本文将着眼于涉外民商事的管辖,后续本系列文章将就涉外诉讼的特殊期间、涉外送达、跨境取证与保全、跨境取证司法协助、域外法适用与排除等主题进行分享。
一、前言
涉外民商事案件在管辖权问题上与国内民商事案件有诸多共同之处,也有其特殊之处,本文着重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结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及部分地区的高院规定及实际立案口径,梳理汇总成本文,力争帮助当事人及同行朋友们通过一文确定级别管辖。由于海事海商及知识产权纠纷中级别管辖及集中管辖的特殊性,本文暂不就前述纠纷的管辖深入展开。为免疑义,本文中提及“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仅为本文目的,将包括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在最高院司法解释层面,目前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一审级别管辖的依据主要是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在2018年1月1日后,最高院就级别管辖的调整陆续发布了几个司法解释,但只有2019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¹》(法发[2019]14号)规定,“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他司法解释中关于级别管辖标准的调整均不适用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²。
据此,结合法[2017]359号文与法发[2019]14号文,我们就涉外民商事案件一审的级别管辖标准梳理如下(X代表诉讼标的金额,本文全部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三、部分地区管辖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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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发[2019]14号文,中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2]例如10月1日实施的法发[2021]27号文,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人民网:北京国际商事法庭成立 高效公正化解涉外商事纠纷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0377337623696065&wfr=spider&for=pc
[4]下列根据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及宜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除外:(1)申请撤销、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2)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案件;(3)审查有关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4)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5)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解散的案件;(6)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案件;(7)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案件;(8)期货纠纷案件;(9)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10)新类型证券纠纷案件(包括融资融券、股指期货以及内幕交易等);(11)信用证纠纷案件;(12)其它影响重大、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5]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
http://www.gzhzcourt.gov.cn/news/50007635.cshtml
[6]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国际商事法庭集中管辖苏州全市范围内的涉外商事案件
http://www.sipac.gov.cn/szgyyq/mtjj/202011/4c3f1b3b81de472fb1dd0a25b675ded2.shtml
[7]南京中院:诉讼材料清单指引(民商事一审)http://www.njfy.gov.cn/www/njfy/sszy_mb_a39210805139286.htm
[8]杭州中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https://hangzhou.zjcourt.cn/art/2022/2/17/art_1229173495_58866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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