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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江苏油田劳动家属及随矿子女医疗补助办法

江苏油田劳动家属及随矿子女


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2〕1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8号),结合油田实际,为规范油田劳动家属和随矿子女相关保险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油田劳动家属及油田劳动合同制员工未满18周岁的随矿子女。


第三条  油田劳动家属和随矿子女需参加户籍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油田劳动家属和随矿子女自主参加、缴纳保险费用。16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自主参加、缴纳计划生育学生平安险。油田给予缴费补助,一个医保缴费年度暂定为300元内据实补助。


第五条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油田劳动家属和随矿子女,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对门诊费用(除药店)限额补助300元。


第六条  油田劳动家属和随矿子女医疗补助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即由职工所在单位福利费列支。移交、改制单位随矿劳动家属医疗补助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三个管理服务中心和紫京集团单位福利费列支。随矿子女单年在男方所在单位报销,双年在女方所在单位报销。


第七条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学生平安险凭银行缴费单据或保险单据由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初审,报公共事业处审批后,由职工所在单位进行补助。门诊费用限额补助医药费发票由职工所在单位审批后核销。


第八条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油田劳动家属、随矿子女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参保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江苏石油勘探局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油劳字〔1997〕138号)的第二十条规定及原江苏油田劳动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操作办法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油田公共事业处负责解释。


劳动家属补充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2〕1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油田实际,为规范油田劳动家属相关医疗保险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油田劳动家属。



第三条  油田劳动家属需参加户籍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劳动家属补充医疗救助在油田劳动家属已参加地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的基础上建立,用于油田劳动家属个人负担较重的住院费用补助。


第五条  补充医疗救助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按40%支付,5000元以上至15000元按45%支付,15000元以上至30000元按30%支付,30000元以上按20%支付。所需资金由油田社会保险中心原渠道列支。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由江苏油田社会保险中心负责解释。


编辑: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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