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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法官的“灵魂十三问”,我彻底冷静了......

今天这篇内容很长,但务必耐心看完。

为了你的钱着想。



上班的第一天

大家开心吗

又到了立2022年Flag的时候

今年的你有没有许愿:

希望自己变瘦变美更多才多艺?



如果你说 

那就离办各式会员卡不远了

商家就喜欢 割你这样的


需要充值的会员卡又叫预付消费卡,经常以“充值越多,送得越多”等铺天盖地的宣传吸引消费者办卡充值、预付资金。




这些“预付消费”领域

近年却成了消费纠纷的重灾区

办会员卡会有哪些风险呢?


第一类,携款逃跑。这是最狠的,随手一搜,就涌出了N条消费者维权的新闻。



第二类:退卡遇"霸王条款"。商家会玩“变脸”的——要退钱可以,但是限制一大堆。不同意?商家就拿出合同了......好吧,啥时候有这么多,签字的时候你都没注意到的条款呢。


第三类,"强制服务"。卡办了,也用了,突然商家和你说:店铺要升级了,或者被转让换了老板啦,想要继续用卡,你得再充一笔。


第四类,"虚假宣传"。所谓天上掉馅饼,充值返利,买卡就送次数。算一算,好像占了便宜了?卡办完,你真要用起来的时候,他和你说:不好意思,返利和送的次数想用可是有条件的




天下消费者,苦办卡套路久矣!

要掌握哪些法律知识才能有效避坑?

成都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牛玉洲法官

连线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直播间

教你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关于“办卡”的十三个灵魂拷问

法律干货奉上!



1

预付式消费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可能面临什么样的风险呢?


法官: 所谓预付式消费,是指由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消费者预先支付资金作为预付款项,取得经营者授予的某种身份(常见为会员)后,消费者有权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为了长期锁定一定规模的固定消费人群,尽快收回前期投入,许多商家都极力推广这种消费模式,并根据预付金额的高低,以超低的折扣吸引消费者。


但是,这种消费模式却因消费者需预先支付对价,且往往付款数额较高、消费行为被长期 “捆绑”,并因此承担了较高的合同履行风险。比如:缺少书面合同导致关系认定难、格式条款造成办卡者权利受损、经营者单方变更重要合同条款、消费者合同解除权受限、经营者“跑路”导致损失难寻等。



2

关于预付消费卡,有哪些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官: 预付费卡实际上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不管是服务合同,还是买卖合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约束,尤其是合同编的相关条款,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消费者保护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


2012年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了发行预付卡方需满足登记等条件;有的省份还颁布了相应的预付卡管理办法、预付费合同行为指引,比如《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北京市预付卡管理条例》。




3

有网友反应自己办卡时从没有签订过合同,只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卡”。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办理预付费卡时,是否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法官: 法律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比如租赁合同、抵押合同、定金合同等法律明文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目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预付费卡属于法定要式合同。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消费者要:


  • 仔细了解或详尽阅读有关说明,对没有合同的或者卡面约定过于简单的,主动要求另行签订详细、明确的书面合同;

  • 在合同中应明确预付式消费卡的功能、使用范围、有效期限、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细节,特别要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条款;

  • 对于约定不清或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要坚决说“不”。


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不要听信口头承诺,要以书面合同为依据,并且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尤其要重点阅读服务标准、服务时间及售后服务等条款,注意保留消费凭证。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应及时凭借发票(或收款收据)、合同、协议等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4

消费者想要在某商家消费时,很多时候好像只能同意该商家提供的消费规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由商家说了算?


法官: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凭证。


  • 从发行方的角度,预付卡可分为金融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和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商业预付卡,后者又可分为经审批许可的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和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 从使用方的角度,又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预付卡,发行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建立的均系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法律关系,那么合同内容必然不是单方决定,实践中,合同条款一般由发卡方事先拟定,即法律上常称的格式条款,这时消费者需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对排除或限制自身主要权利的条款要慎重考虑。若不同意经营者的条款,要坚决说不。




5

在商家促销的场合中,不乏看到“充值xx万送xx万”的活动,预付费卡充值这么高的数额,这是否是法律所允许的呢?预付费卡的储值额度是否有限额?


法官: 2012年,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6

消费者是否可以随时查询预付费卡的消费明细及余额?


法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购买预付卡后与发卡机构成立合同法律关系,发卡机构如要收取相关费用,至少应就具体收费事项、标准等事先向消费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亦有权查询消费明细和余额。


实践中,预付卡一方面具备着使用灵活、支付便捷等优势,但另一方面一些经营机构受种种利益因素的驱动,出现了挪用、侵占消费者资金,或巧立名目额外收取高额费用的现象。尤其是不少预付卡卡片上没有标注有效期,消费者在使用时往往容易忽视有效期的限制,从而为发卡方侵占资金提供了借口,相应的投诉、纠纷时有发生,成为了广大消费者、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乃至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对超过有效期的预付卡,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继续使用,不得随意侵占卡内余额。



7

很多消费者都在美发店、健身房遇到过一件非常困扰的事情就是过度推销,有时甚至是强制消费,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法官:首先,消费者有权拒绝,权利来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其次,当经营者被强制消费后,民事上,可依据民法典关于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相关事由撤销之前的交易行为;行政上,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刑事上,若经营者构成强迫交易罪,即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消费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8

过去的一年,上海有“健身卡冷静期”,北京也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关于“健身卡冷静期”您如何看待?真能全额退款吗?


法官:“健身卡冷静期”是指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款。“冷静期”以合同签订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开卡后无法全额退款。


上海市的消费者办理健身卡前,应向商家咨询是否可以使用《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如果可以使用,就可以享受七天冷静期。这条规定让“会员”们在7天之内有“反悔”的机会,是对过去健身卡预付费制度“退卡难、退费难”问题的回应。


健身行业相关企业作为经营主体,要依法规范经营、诚信守法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并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办理健身卡这一类的预付卡时,要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避免冲动消费。交费前亲自观察、细看合同、问清明细,切勿轻易相信会籍顾问的口头承诺。在遇到不合理待遇后,主动维权。同时,要完善行业监督机制,严打违规违法行为,加大行业整顿力度。



9

消费者在办理健身卡时,若合同中有“会费概不退还”“会员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有争议,最终解释权归健身中心所有”等类似的条款,合法有效吗?


法官:健身服务合同通常以先一次性预付费、后期限内销次的形式履行,合同履行的时间跨度长、变动性较大,为稳定客源,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文本,一般含有“会费概不退还”“会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有争议,最终解释权归健身中心所有”等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载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亦明确,格式条款含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内容的,属无效。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立服务合同条款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具有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否则,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上述条款明显限制会员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应属无效。



10

预付费卡是否无论余额多少,随时可以退款?遭遇“办卡容易退卡难”时,消费者又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呢?


法官:这两个问题背后实质上均为消费者解除合同的问题,对此,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一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三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直接行使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经营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三)经营者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经营者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消费者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合同签订后,未使用的服务对应的价款能否退还以及退还的比例,关键看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消费者自身还是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对应服务。


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11

一些无良商家套路消费者办卡,就是为了终有一天“卷钱跑路”。如果办理了预付费卡的商家即将关闭或者迁址,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法官: 合同履行地点亦属于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经营者擅自变更合同履行地属于对消费者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如果商家搬迁距离或者搬迁后的环境影响了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质量,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解除合同。若协商不成或经营者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退款,甚至经营者关闭,消费者找不到人,消费者可凭借书面协议或者平时注意留存的证据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投诉、或者向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举报,申请行业调解,甚至在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但事后救济均不如事先防范,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之前要理性消费、拒绝不必要的超前消费、谨慎把关商家的经营能力(营业执照年限、企业年报、舆论报道、注册资本、商家声誉等综合因素);在办理预付卡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看清条款、用于说不;在日常消费时,要注意保存证据等。




12

近期一则新闻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上海市消保委今年两次约谈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涉及虚假宣传等问题。文峰宣称店里的养生项目可以达到治疗疾病的效果,这样的虚假宣传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条款?预


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13

依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在其中一家加盟店办的卡,是否应当能在其他加盟店正常使用呢?像上海文峰这样有“加盟店”的企业,法律规定其要承担哪些企业责任?


法官: 首先,需要明确加盟店与总店之间的关系。根据国务院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总店将其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主在创业之前,总店会先将本身的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共同获利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证金以及权利金等。因此,加盟店与总店之间是一种经营资源转让的合同关系,这种经营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其次,能否在总店和加盟店消费或退款基于事前双方之间的约定和承诺以及办卡主体和资金流向。若无相关约定或办卡主体并非总部、资金未流向总部,因总店和加盟店之间、加盟店与加盟店之间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各民事主体不存在法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聪明的你都学会了吗?

希望这份指南

能让消费者理性办卡、避免踩坑

即使不小心踩坑

也能举起法律武器

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适合转发给相亲相爱一家人-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



 

<第1177期>

本素材来自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江苏新闻等,在此致谢!

本文编辑丨李丽莎

值班编辑丨张子纯

校审丨陈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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