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大无语事件!不“作”就不会被罚50万

成小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31





01. 

 摄影作品被淘宝店铺侵权使用 


网店是图片侵权的重灾区,黄先生没想到自己也遇到了这事儿——他发现自己曾经拍摄的照片,竟出现在了某商贸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里。


据黄先生回忆,这组作品拍摄于2021年2月,是他邀约一对模特拍的婚纱样片,并经山东省版权局于当年6月21日完成作品登记。


眼看着该淘宝店未经自己许可便使用并有偿提供自己的摄影作品,气愤的黄先生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便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02. 

双方各自拿出登记证书 声称自己为著作权人


2021年9月26日,成都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令人诧异的是,被告商贸公司否认了黄先生的说法,声称其法定代表人时女士才是这组作品的著作权人,还拿出了相应作品登记证书及著作权转让合同。经过对比,双方的图样和创作完成日期,甚至连“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都丝毫不差。


同样的作品,为何有两位著作权人?法院仔细核对后发现,登记作者及著作权人为黄先生的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比被告时女士所提交证书的登记日期早了一个多月。




03. 

究竟是谁在伪造证据?证人出场给说法


既然拍的是真人婚纱写真,那么除了物证,自然还能找到人证。于是,黄先生就照片使用模特及拍摄过程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而商贸公司却对此没给出任何说法。



配图与本案无关


2021年10月,该组摄影作品中的两名模特作为证人接受法庭询问,其中一人还出示了当初接受拍摄邀约时与黄先生的聊天记录,佐证了他的说法。而被告商贸公司则无故退出了法庭调查......




04. 

法院认定:构成侵权,且应予制裁


成都中院综合以上情况,足以认定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应为黄先生,而非时女士或商贸公司。


  • 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女士将黄先生享有著作权的案涉作品登记在自己名下,其后向商贸公司转让著作权,商贸公司将前述作品登记证书等作为权属证据提交法庭以期扭转案件审判结果,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时女士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且上述利用作品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特点非法获取虚假证据的行为发生于诉讼过程中,非法目的明显,行为性质恶劣。


  • 商贸公司提交有关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后,本院明确将案涉作品权属问题作为重大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在庭审后两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调查,商贸公司对其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并无悔过表现,主观恶意较大。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前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制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商贸公司罚款500 000元,限于2022年1月31日前交纳;


二、对时女士罚款50 000元,限于2022年1月31日前交纳。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



 

<第1178期>

本文编辑丨李丽莎

值班编辑丨张子纯

校审丨陈睿



往期推荐


/这是我们一起走过的2021/


/暮色与月色之间,你用法院灰绘就底色/

/ 看了法官的“灵魂十三问”,我彻底冷静了/

你花了   ·  秒来阅读旗帜鲜明推荐默默点赞转发分享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