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际商事法庭涉外商事审判“第一槌”案件公开宣判!
5月25日下午
成都中院
对成都国际商事法庭
涉外商事审判“第一槌”案件
原告新康泰旅行社(马)有限公司与被告港中旅国际成都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进行公开宣判!
判决被告港中旅国际成都旅行社有限公司
向原告新康泰旅行社(马)有限公司
支付团款178703元及利息
01. 案情概述
本案于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主张2015年至2016年间其为被告提供了境外旅游地接服务,但被告未支付2015、2016年的有关费用,故其诉至法院主张团款及利息共计20余万元。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02. 法院判决
成都中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的分公司锦华分社间存在2015年旅游目的地接待业务团款的结算单据、签订有2016年旅游契约书并且被告实际支付了部分团款,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2015年团款被告尚余150963元未支付,2016年团款被告尚余27740元未支付。同时,因原告于2017年、2018年、2020年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事由,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未付的相应团款,并承担赔偿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3. 法官提醒
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各方经营主体都应秉持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同时,也应注重市场风险防范,坚持审慎交易,完善经营手续,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对话记录、对账单等资料,对已确定的债权债务,应及时形成结算凭据予以固定,减少纠纷涉诉可能性。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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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7期>
本文编辑丨李琪校审丨胡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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