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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发布2021年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成小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17



为深入贯彻落实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

为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

提供一流司法服务保障


5月31日上午

成都中院召开新闻通气会

对外发布

2021年度成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6月5日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

一起来看看成都法院

2021年环境资源审判概况



成都法院2021年

环境资源审判概况





整体呈现出三个特点


①案件分布不均。刑事案件的分布呈现较为明显的自然资源地域性特征,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天府新区和武侯区,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高新区。
②类型相对固定刑事案件中污染环境罪大幅下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占比最多,体现出对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的增强。民事案件中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等资源类纠纷大幅上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案件中涉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等行政处罚案件占比超过一半。
③公益诉讼增多。202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9件,同比增加11.54%,审判中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等多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基本实现了“一案一修复”。





2021年

成都法院有七大工作重心



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打造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环境资源审判能力明显增强。
探索构建“环境要素+环境行为”的专门化案件识别机制,指导全市法院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恢复性、协同性、预防性“一化三性”改革。
共建成都公园城市示范区生态司法修复9家协作机制,打造功能差异化、运行规范化、建设标准化的“成都公园城市示范区生态司法修复基地”。
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建设绿色金融研究与司法实践基地,推动建立“林长办+法院”工作机制建设。
实质化运行岷江、沱江流域框架协议,建立沱江流域(广金高段)环境资源审判“纽扣法庭”。积极参与长江十年禁渔专项行动,推进“河长制+法院”机制建设。
积极参与耕地保护专项整治,严惩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的犯罪行为,妥善审理因土地经营权人未尽耕地保护责任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打造环境审判典型案例,以“6·5世界环境日”为契机进行多元化宣传方式,为水生态修复教育成都基地揭牌,建立天府生态环境保护成都示范基地。




2022年

成都法院将继续秉持生态文明理念

持续做好环境资源司法保障工作

①聚焦“双碳”目标,服务中心大局平稳向好发展。围绕中央、省委、市委工作大局开展执法司法活动,积极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坚持系统治理,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②推进多元共治,破解环境保护治理疑难症结。实质化运行成都公园城市示范区生态司法修复协作机制,加强沱江流域司法协作、岷江流域司法协作和成渝司法一体化等异地司法协作力度。
③坚持依法行政,推动公正规范法治政府建设。坚持职权法定,加强重点领域执法行为的规范性,有效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出庭应诉能力,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④深入宣传调研,把握节点强化公众环保意识。加强新形势下的环境资源审判前瞻调研,加大典型案例培育力度。充分利用“3·12植树节”“3·22世界水日”““6·5世界环境日”等重要节点,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利用新媒体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法治宣传。




成都法院2021年

环境资源审判

十大典型案例


新闻通气会上

成都中院还发布了

成都法院2021年度

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部分典型案例

先睹为快

👇🏻👇🏻👇🏻



案例1

孙某某、刘某某非法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与在日本的被告人刘某某联系,授意刘某某从日本购买象牙制品并通过邮寄方式走私入境。刘某某通过国际快递将分别内装2件象牙的邮件邮寄至四川省新津县的案外人王某某处。后刘某某按照孙某某提供的收件人地址及联系电话,再通过案外人王某某将2件内装象牙的邮件转寄至孙某某父亲在山东省平度市古玩城经营的某工艺品店。2019年5月27日,成都海关缉私局民警在代为收件的孙某某父亲处查获2个邮件,现场扣押邮件内疑似象牙制品2件,净重分别为1 270克和1 337克。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邮件内的疑似象牙制品为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象牙制品,价值共计10.86万元人民币。现代象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象牙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某某收取的11 50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本案二被告人虽然不是野生动物的直接杀害者,但其实施走私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行为,为杀害野生动物,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制品提供了销售市场。二人犯罪过程,形成了国外收购、国际邮寄走私入境、国内邮寄转运的走私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链条。该案的判处有利于从交易源头打击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有利于警示从事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的违法者,有利于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




案例2

都江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大气污染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9日,都江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察建议书,对某火锅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5 600元的行政罚款。某火锅店经营者赵某未对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拒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待其异议期满之后,该局向赵某作出并送达《催告书》。因赵某至今未履行,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涉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都江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都江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能超过行政罚款的数额。


【典型意义】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困扰市民生活的重要因素,也是大城市亟待解决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该案是2021年都江堰市人大报告典型案例,也是都江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大气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首例非诉执行案件。该案系由检察院履行生态检察职责发现并移送的违法线索。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之后赓即与法院联系沟通,法院向行政机关开具了“一揽子”执法清单,推动了油烟扰民问题的联动治理。本案依法严厉打击火锅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烟的大气污染行为,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置提供了样板,是织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绿色保护网的有力尝试和积极探索。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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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2期>

供稿丨宗   铄

编辑丨李   琪

校审丨胡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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