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反家暴,我们在行动!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成都法院发布5件多部门联动“一站式”反家暴典型案例。
“一站式”反家暴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公安协助受害人在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二 法院联合妇联对施暴者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案
案例三 公安、法院、妇联联动保护未成年家暴受害人案
案例四 公安、妇联协助共同居住家暴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五 妇联协助受害人在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1:
公安协助受害人在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女)、卿某某(男)系夫妻。2021年11月21日晚,李某某和卿某某因家庭琐事产生争吵,且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卿某某对李某某进行了殴打,并抢夺了李某某手机,不让其出门与外界联系。翌日,卿某某外出上班,李某某拿回手机,于次日前往辖区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新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卿某某殴打、威胁申请人李某某。
【典型意义】
此案系成都市实施“一站式”反家暴工作机制以来,由公安机关发起并由三部门联动执行的首例线上案件,系新津区“一站式”反家暴工作的生动实践,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反家暴”法治保护就在身边。
本案受理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响应“一站式”反家暴工作机制,引导李某某书写申请书,并协助李某某通过反家暴线上平台“蓉易诉•人身安全保护令”端口在线向新津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新津法院反家暴线上平台受理端口工作人员随即审核李某某提出的申请,立案受理到制作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文书仅用时28分钟,赓即联动公安民警、妇联工作人员向被申请人卿某某送达,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以及家庭暴力的危害和违法性。卿某某在听取了讲解后对其行为表示后悔并深刻反省,卿某某当面向李某某道歉,并书面保证之后不再出现此类情况,坚决执行法律文书。
案例2:
法院联合妇联对施暴者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1日下午,高新法院通过“蓉易诉”在线诉讼平台收到了一名母亲代其11岁的未成年子女小俊(化名)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材料。小俊在申请中称多次受到父亲的殴打、辱骂、体罚,心理压力巨大,意欲轻生。高新法院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小俊母亲了解情况并审查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后得知小俊父亲“望子成龙”心切,教育方式过于偏激,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小俊身心健康。收到申请后6小时内,高新法院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小俊父亲对小俊实施殴打、辱骂、体罚、变相体罚等家庭暴力行为。
为切实保障小俊的合法权益,6月1日,高新法院联合区公安、妇联等相关部门对小俊父亲进行了心理评估,与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并发出了高新法院首份家庭教育令,责令小俊父亲定期到市妇联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尊重小俊人格尊严,多关注小俊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裁判结果】
高新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小俊父亲)对申请人(小俊)实施殴打、辱骂、体罚、变相体罚等家庭暴力行为。
高新法院同时作出家庭教育令,裁定:一、责令(小俊父亲)自2022年6月起,每月到成都市妇女联合会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一次,为期半年;二、责令(小俊父亲)在对小俊教育的过程中尊重其人格尊严,多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范围内首次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中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令。“双令齐发”,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侧重于禁止行为层面扩展到家庭教育令侧重指导行为层面,既有禁止家暴行为的“术”,为当事人划定不可为的“负面清单”,更有为当事人提供改变行为模式、错误认识的“道”,为当事人确定应该为的“正面清单”,最终通过“禁止+指导”两个层面,更全面地督促、引导未成年人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
案例3:
公安、妇联、法院联动保护未成年家暴受害人案
【基本案情】
徐某与王某曾系夫妻关系,2010年育有一子小明(化名)。2012年8月,徐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小明由父亲王某抚养,随同王某生活。2021年11月26日,小明母亲徐某在双流区妇联的指导下,通过“蓉易诉”在线诉讼平台向双流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声称王某于11月22日上午殴打小明,并连扇小明数十耳光,造成小明两颊红肿淤青并有深深的手掌印。
双流法院向区妇联、小明就读学校、东升派出所等单位联系调查了案件情况,并结合徐某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向小明本人询问和现场对小明伤势查看的情况,认定王某对小明实施了家庭暴力,于当日下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王某殴打、威胁小明,并于当日晚21时协同区妇联、东升派出所共同将裁定书送达至王某,并对王某进行告诫。在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徐某再次起诉至双流法院要求变更小明的抚养权,由其直接抚养小明,双流法院支持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双流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殴打、威胁儿子(小明);二、驳回申请人徐某的其他申请。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中,双流法院判决:未成年子女(小明)由王某直接抚养变更为由徐某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
本案例涉及未成年人六大保护体系中的司法保护、政府保护、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多部门联动发挥合力,对受害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高效率保护,为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工作机制贡献了实践样本和范例。未成年人教育是一个长期且多元的过程,因教育子女方式而产生的矛盾纠纷,法院既不能简单粗暴地干涉,也不能放任自流,应当立足司法职能,采取“法理情和谐、内外结合、相互联动、全面维权”的工作方式,全面细致地调查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对孩子采取暴力的原因、程度、频率等因素,及时“亮剑”出手,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采取保护措施。同时,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确定合适的直接抚养人,坚决遏制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撑起法治蓝天。
案例4:
公安、妇联协助共同居住家暴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彭某与骆某生育园园(化名),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园园由骆某抚养。2022年7月16日,园园在其父亲彭某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园园母亲骆某的男朋友李某先后三次对其实施猥亵。8月4日,园园的父亲彭某在公安机关及妇联的帮助下,代园园向新都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收案后,办案法官向公安机关办案警官、区妇联工作人员、园园居住地所在社区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对李某、骆某、彭某分别开展询问。审查中发现,园园在与骆某共同生活期间有大量与李某独处的时空条件,所述被猥亵事件均发生在骆某不在场时,而李某也承认曾在园园面前播放过暴力视频。
【裁判结果】
新都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禁止李某对园园实施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行为,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园园;二、禁止李某进入园园的住所及临时居住、生活场所。
同日,新都法院作出家庭教育令,决定:一、骆某应关注园园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与情感需求,认真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庭教育能力,使用科学的家庭教育方式方法对园园开展家庭教育;二、骆某应加强对园园的亲子陪伴与保护,主动与园园沟通,给予园园信任与尊重;三、要求骆某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该家庭教育令附家庭教育指导令。
【典型意义】
本案从线索发现、报告到司法机关介入处置,体现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重心前置、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理念。一是调查全面深入。在李某构成猥亵儿童罪证据不足的前提下,深入了解相关主体与未成年人的生活相处模式,主动发现风险和潜在矛盾,由妇联、社区、检察机关对接人民法院,确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可行路径并协助当事人启动程序,综合评估未成年人面临侵害风险的可能性和表现形式,作出内容详细、评判标准明确、具备可执行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家庭教育缺失,“量身定做”家庭教育指导令。二是关注个案需求。针对案件的具体特点,在法律文书中倾注情感、真心说理,“双令齐发”为未成年人提供更有力度、更具温度的司法保护。三是增强保护合力。多部门联动开展事实调查,关注“双令”后续履行情况,定期跟踪回访,精准用力、持续发力、配合借力,在个案中践行为群众办实事理念。
案例5:
妇联协助受害人在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潘某某与付某某于200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租房居住在新津城区。2022年7月,付某某醉酒后,对潘某某进行殴打,后付某某搬离租房后,仍对潘某某进行骚扰。潘某某随后向当地妇联干部反映该情况,妇联干部随即引导并帮助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新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付某某殴打、威胁申请人潘某某及其亲友;二、禁止被申请人付某某骚扰、跟踪、窥视申请人潘某某。
【典型意义】
此案系由妇联干部引导并协助当事人提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妇联干部作为老百姓身边的基层干部,最熟悉和了解辖区内各家庭环境和背景,而家暴受害者大多数为女性同胞,其在遭受家暴后第一时间会向当地妇联干部倾诉,在此情况下,充分发挥妇联干部的先期排查作用,尽力引导受害者提起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可以切实从源头上防范“民转刑”案件发生。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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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9期>
文稿丨马瑞跃
编辑丨李 琪
校审丨胡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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