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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推行生态修复




12月19日

成都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陈某被控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该案系全省法院开展

涉耕地保护案件专项审判活动的

提级管辖案件


法院当庭宣判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判处被告人陈某

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

自愿认罪认罚

并表示服判不上诉



审理过程中,通过推动被告人积极实施原地耕地修复,与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磋商议定异地修复,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等多种方式推行生态修复。该案对多元共治模式下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01.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为打造“金花苑休闲庄”,自2017年开始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都江堰市向峨乡石碑村5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修建道路、泳池、房屋、鱼塘等设施。期间,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向陈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其未予理睬。经勘验,陈某非法占地面积为16.6亩,其中耕地9.93亩,林地5.23亩。又经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出具的《耕地质量评价报告》确认,陈某严重破坏耕地面积为9.93亩,其中基本农田7.29亩,一般耕地2.64亩。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损坏,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02.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陈某是否存在认罪悔罪、对被占用农用地的修复等量刑情节,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行量刑等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农业科技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就本案专门性土地修复评估意见的解释问题出庭作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农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农用地损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陈某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案发后主动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修复,主动认购碳汇,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3.

法官后语



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工作,多次强调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


我们必须坚持运用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耕地,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利用土地,严厉打击破坏土地资源行为,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举措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确保农田姓农、良田种粮,让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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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55期>

供稿丨环资庭

编辑丨李  琪

校审丨陈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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