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敬劳动者!成都法院妥善化解劳动争议
劳动者伟大,劳动者光荣
劳动创造未来,劳动者值得歌颂
8400万新就业群体
每一个个体背后都是一个家庭
劳动者的权益必须被切实保障
一起来看成都法院
对劳动争议的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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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用人单位不得因孕期
降低女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侯某与A公司劳动争议案女性生育不该也不能成为职场“拦路虎”,女性职工生育权关系重大,必须依法予以保障。
本案中,A公司无故大幅降低侯某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以侯某考核结果不好扣发年终绩效工资等行为侵犯女性职工权益,违反法律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都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该规定是为了消除女职工就业歧视、防止用人单位变相降薪、变相对女职工生育进行限制,为女性职工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了支持。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差额及年终奖、经济补偿金,有效维护了生育妇女的合法劳动权益,也可以倒逼用人单位完善规章制度,重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劳动权益。
02.金融机构可以按主管部门要求对特殊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实行延期兑付
——陆某诉四川某银行劳动争议案金融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全局,司法裁判自然应服务保障金融安全大局。
对金融行业特殊岗位人员绩效薪酬进行延期发放,系银监会为促进商业银行稳健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并未减损相关从业人员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各银行参照上述规定,自行制定的薪酬发放制度中有关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并通过法定形式向劳动者告知,即对劳动者发生效力。
03.运输商品车途中出事故,司机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须担责
——某物流公司诉熊某、孙某劳动争议案劳动者是否应当对其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而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需综合考量损害发生原因、区分用人单位管理责任及劳动者职责范围,兼顾双方利益平衡等因素予以确定。
具体而言,一方面,用人单位居于工作任务安排的主导地位,且因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而获得利益,其对任务风险具有相当的预见优势与防范能力,负有确保工作任务安排管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劳动者相较于用人单位而言通常处于较弱势地位,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认定其造成损失后均应向用人单位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嫁了用人单位的风险。因此,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仅在劳动者对损害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方可追偿。
用心用情解决劳动者的
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成都法院全体干警
向所有劳动者致敬!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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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6期>
文稿丨民二庭、高新法院、青羊法院、武侯法院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张子纯
二审丨陈 睿
三审丨周力娜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