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亲子游走起!第一弹“法宝指南”打包给你 →
私自投喂大熊猫、拔孔雀毛给小孩玩、文物古迹上刻字“到此一游”、随意拔起珍稀植物、诱捕保护动物……这些旅游不文明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被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黑名单”,甚至面临罚款、刑事责任追究。例如,损毁、破坏文物古迹的行为有可能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及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或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
教育孩子在旅途中爱护环境,尊重历史,不仅是美德,更是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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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暑假是亲子游的旺季,不少兴趣社团、户外组织、电商等非旅游企业也通过群聊、网站等各大热门网络社交平台组织招揽家庭出游,靠低廉的价格、新颖的路线或是猎奇的行程等吸引着消费者,然而合法性却备受质疑,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选择出游服务商时,务必查验其是否拥有合法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旅行前要与其签订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为自己和孩子的安全加一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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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成都周边游,两天一晚仅需299,包门票、餐费,还送升级家庭套房!”
市场上的“低价游”常常吸引了不少眼球,但其中的隐形消费、收费不明项目实际却暗藏损害游客利益的陷阱。
亲子游对安全性的要求更高,广大家长朋友切勿因贪小便宜而吃大亏!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当提高警惕,选择信誉良好、评价真实的旅行社,并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条款,避免落入“套路游”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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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实际服务不符合承诺
景点与商家宣传不符
......
消费者在旅途中遭遇权益受损时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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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尝试与随行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进行沟通,详细说明问题所在。
如果初步沟通未能解决问题,应主动联系组团社,正式提出问题并要求妥善处理。
②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利用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相关调解组织的帮助,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
这些机构通常具有专业性和中立性,能有效促进双方达成共识。
③ 向有关部门投诉
如果问题严重,可以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在提交投诉时,应及时准备好赔偿请求书及相关证据资料,确保投诉的有效性。
④ 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如果在旅游合同中已包含仲裁条款,或者事后与旅游公司达成仲裁协议,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⑤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最后的手段,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准备必要的法律文件,如民事起诉书和旅游合同等证据材料,以支持诉讼。
在维权过程中,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收据、照片、视频等,将有助于消费者的主张得到法律的支持。
出门在外
家长们带孩子
一同感受缤纷世界时
也不妨教给他们自我保护的方法
让法律护航旅程安全愉快
留下更多美好回忆!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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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2期>
供稿丨温江法院 中院民一庭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张子纯
二审丨陈培培
三审丨陈 睿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