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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进行时】瑞金市人民法院发布刑事典型案例布告






一、肖某科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19年9月中下旬以来,被告人肖某科伙同黄某延(另案处理)、“山猪”(身份待查)、谢某伟、肖华某、赖某铸分别在宁都县、瑞金市、龙岩市、黎川县安装运行GOIP设备(一种虚拟拨号设备,是诈骗分子普遍使用的一种新型诈骗工具),将插在通讯设备卡槽中的手机卡租赁给客户使用并从中牟利。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谢某娣从他人手中购得210张电话卡后转手卖给了肖某科用于电信诈骗活动。

被告人肖某科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通讯设备等技术支持,涉及诈骗金额达人民币5011755.17元,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谢某伟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通讯等技术支持,涉及诈骗金额为1251067.06元,违法所得7700元;被告人肖华某、赖某铸明知肖某科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涉案39起,涉及诈骗金额为1251067.06元;被告人谢某娣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电话卡,涉案12起,涉及诈骗金额为696133.59元,违法所得10000元。

另外,被告人肖某科在“招财致富”QQ群中负责为群成员提供电话服务及解决通讯故障等通讯服务和技术支持。该QQ群成员通过肖某科提供的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诈骗12名被害人共计371856.26元。

图源于网络

本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肖某科犯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谢某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肖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赖某铸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谢某娣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李某、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底,被告人钟某从王某(在逃)处得知可以将银行卡卖给犯罪分子用于网络赌博来获利,随即伙同被告人李某,决定通过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从事犯罪活动,趁卡内有钱时将银行卡冻结、补办,将卡内的钱“吃掉”(占为己有),两人平分。2021年1月14、15日,钟某开车带李某分别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银行、赣州银行分别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随后几天,钟某将李某的四张银行卡通过王某寄给他人从事犯罪活动,独自获利1800元。截至案发,李某、钟某未能将他人转入银行卡内的资金“吃掉”。经查证,电信诈骗人员利用李某、钟某提供的银行卡,诈骗他人共计400139元。

经核算,李某提供给犯罪人员使用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异常流水981383.24元,中国工商银行卡异常流水211272.5元,共计1192655.74元。

(图源于网络)

本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钟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年8月份,被告人钟某与王某(另案处理)、邹某(身份待查)商议使用他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金融账户为境外电信诈骗人员转移电信诈骗资金(俗称“跑分”)。三人商定共同出资50000元缴纳给上家作为押金,上家承诺按转移资金金额的4.5%支付佣金。之后,钟某等三人组织何某平(另案处理)、何某辉(另案处理)等人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金融账户操作“跑分”,钟某、王某、邹某承诺按照转移资金金额的2.5%给何某平、何某辉等人支付佣金。经查证,何某平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共计转移资金59400元;何某辉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共计转移资金100000元。钟某向何某平支付佣金1500元,向何某辉支付佣金2900元,钟某、王某、邹某非法获利3188元。


(图源于网络)

本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刘某诈骗案

2018年11月底,被告人刘某为获取高额不正当收入,开始通过租赁虚假网贷平台后冒充网贷平台客服帮助客户办理网络贷款的方式实施诈骗。2019年9月14日,刘某使用一部黑色老年机拨打被害人梁某的电话询问其是否需要办理网络贷款,梁某表示有贷款意向后添加了刘某通过短信提供的微信并下载了“安逸贷”App。随后,刘某通过电脑操作,造成给梁某注册好了“安逸贷”APP账号以及申请了13500元贷款的假象,并让梁某添加了其冒充使用的客服微信,再以需要获得提款码、缴纳保险费、缴纳第一期本金及利息等为由,骗取梁某5598元人民币。


(图源于网络)

本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吴某槟等人诈骗案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吴某槟、郑某学得“澳客”虚假博彩网的后台操控方式及在社交软件上引诱他人在该网站上充值下注的技巧后,便萌生利用“澳客”虚假博彩网来实施诈骗获利的想法。2020年3月份,吴某槟购得“澳客”虚假博彩网平台的管理员后台操控权限、他人的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户作为平台的收款账户,后又租房用于办公,并购置了相关物品,同时雇请被告人上官某、吴某山、吴某平、吴某龙前往瑞金为其做事。

2020年3月29日开始,郑某等人使用手机电话卡流量卡注册微信,在微信、抖音等社交平台冒充为年轻女性添加陌生男子为好友,并使用话术与之聊天建立感情,在取得对方的信任后,逐步向其推荐在“澳客”虚假博彩网上进行下注充值,在被害人申请提现时,又以投注流水要大于充值金额、通过平台恶意刷流水套取彩金为由拒绝为被害人提现。被告人吴某槟、郑某等人通过该诈骗行为共获利11064元。


(图源于网络)

本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吴某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上官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吴某山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吴某平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吴某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分别判处各被告人四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瑞金市人民法院提醒您


不要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守护好自己的资金账号(电话卡、银行卡、网络资金账号等),别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

敦促已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和网络资金账户的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到银行、通讯运营网点注销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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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刑   庭

编辑:赖水连

复核:郑琪凡

审核:朱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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