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以为”山穷水复疑无路”,
无法合理地获得应得的权益时
别忘了还有这个坚实的后盾,
说不定你会“柳暗花明又一春”呢!
这个“坚实的后盾”就是“司法救助金”
是什么?申请条件?如何申请?
相信你很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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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开讲之前
先来个案例热一下身
2005年10月,虎门镇一家湘菜馆的厨房炉灶油箱发生爆炸,多人受伤,其中厨师蒋某身受重伤,一个月后因治疗无效去世。蒋某用去医疗费近21万元,餐馆老板文某荣仅支付了6.6万元。该餐馆属无证经营。
2007年9月,蒋某父母将文某荣告上法庭。2008年5月,东莞第二人民法院判令文某荣赔偿蒋某父母29万多元。但判决生效后,文某荣一直未履行。蒋某父母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扣划了文某荣的银行存款,但因本爆炸案不止一个受害人,依法分配给蒋某父母的赔偿款只有9万多元。
法院经多番努力,向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逐一调查,但均未发现文某荣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赔偿款未能兑现。
法院查实,蒋某父母均已年满60岁,没有收入来源,没有他人赡养,还带着两个孙子孙女生活,家里非常困难。法院经研究核实,决定对两位老人进行司法救助,援助了6万元的司法救助金。
当文某荣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老人生活困难时
“司法救助金”及时“现身”了!
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或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案件陷入“马拉松”,生活陷入困境,一些受害人甚至因此走上信访道路。
▲图片来源网络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8种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可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8、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当然,对于一些恶劣行为
有权不予救助
意见规定了一般不予救助的8种情形: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再好的事情也得有一定“分寸”的
意见中规定,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按照意见规定,救助金应当一次性发放,其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意见规定,“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但同时规定,涉诉信访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后,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救助金予以追回。
意见规定,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救助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法院应当制作笔录。
而当救助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一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明;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救助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但案情复杂的救助案件,经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同时,意见还明确,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法院应当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当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等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的,法院应当建议相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