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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车主开滴滴网约车出事故,买全保险索赔却遭拒?!

2017-11-02 东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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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出门,少不了要“滴滴出行”

用手机一点就约好车了,方便快捷

现在很多满足条件的私家车都转为滴滴网约车

但是开滴滴的私家车主注意了!

你的车如果出了事故

保险可能基本不用赔钱!

快跟小咚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车主:起诉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和商业险


30多岁的肖先生在东莞市一家企业工作。肖先生说,2016年11月24日下午他驾驶私家车回厂,在经过某路口时,为避让其他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车子严重受损,车上同事受轻伤,手机屏幕损坏,厂方围墙及保安室严重受损,他立即报案。

交警大队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先后到场查勘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肖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先生认为,该车已购买了“全保”,包括交强险、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其所有的损失。保险公司拒绝了肖先生的索赔。

2017年2月,肖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79398元。


保险公司:司机私下从事滴滴营运

保险公司则称,肖先生为滴滴出行司机,案涉车辆注册为滴滴网约车,故意隐瞒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事实。

保险公司认为,案涉车辆投保的是非营业性质车险,而事发时该车是在从事营运行为。车辆因从事网约服务导致出行路线不固定,出行频率提高,在途时间加长,使用范围及行驶区域扩大,势必显著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事故概率也会显著提高。

肖先生改变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没有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且营运中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属于非运营商业险的保险范围,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商业险部分的保险金责任。即对树木赔偿款、房屋损坏赔偿费、鉴定房屋损坏赔偿评估费只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吊车费、拖车费、车辆损失维修费不承担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对乘客医疗费、误工费不承担车上人员保险责任。


两边说法不一,到底事情的真相是怎样的呢?

来听听法院的判决


法院:只支持交强险赔偿


法院经向滴滴运营平台调查证实,肖先生在事发前一年开通网约车服务,一年接539单,事发当天有三单顺风车合乘记录。事发时车上乘客手机号、行程地点、时间等与当天的合乘记录信息相互吻合。在肖先生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情况下,法院认定其事发时正从事网约车服务。

法院认为,保险费与车辆的危险程度是对价关系,自用车辆风险小则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则保费高。众所周知,网约车属收费服务,肖先生在事发前一年开通网约车服务,有收费的意图和事实,且与乘客之间无特别关系,符合车辆营运的特征。其营运行为致使车辆使用频率、行驶里程等显著增加,危险程度也随之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肖先生应如实告知车辆的营运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调整保费或解除合同。肖先生未能履行以上通知义务,且营运行为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主张免赔的理由成立。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肖先生2000元,驳回肖先生其他的诉讼请求。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解除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车主没有如实告知车辆的营运情况

保险公司主张免赔的理由成立

我们应该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呢

小咚给你的建议你可要记牢!


【小咚建议】

驾驶人容易存在两种认识误区,以为全保就等于可以得到全赔,私家车只要购买了商业险即使进行网约车服务也可以得到索赔。这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1.全保≠全赔。“全保”并不属于法律概念或合同约定险种,只是民众对于保险投保险种的一种俗称。一般而言,民众认可的“全保”是指包括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几个险种,另外,还可以附加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等。“全保”亦不等于“全赔”,也就是并不是所有的事故损失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具体的赔偿范围、免责事项、免责情形等,合同条款或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约定或规定。

2. 提供“网约车”服务=“营运”。目前大量私家车司机加入滴滴等平台的网约车服务,实质上将该车的“家用”性质悄然改为了“营运”,但又未能按营运车辆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和车主都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风险,相应的损失是难以得到保障的。

素材来源:东莞时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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