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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浙江温州警方接到一个很不寻常的报案。
一名面容姣好的年轻女子,声称自己的5万元现金在出租屋内被偷了。
她自己交代当晚曾带一名“老板”回出租屋内,然后钱就不见了。
5w现金被盗可不是小数目,民警立马展开调查,很快就找到了这位“老板”刘某。
可“老板”声称并没有盗窃,他也并不是什么老板,而是给警察讲了另外一个故事。原来,刘某今年44岁,偶然在街上遇到年轻漂亮的小吴姑娘。顿时心生色意,于是冒充有钱老板上前搭讪,并提出5万元一个月包养她。小吴姑娘一听心花怒放,觉得这等美事都让我遇上了,不但每个月可以有5万元的零花钱,说不定以后还可以上位,名正言顺成为正室。当天晚上老板就去了女孩的出租屋,随后在她的抽屉里面塞了一袋子钱,说这是这个月的生活费,之后双方发生了关系。小吴姑娘还是太年轻,毕竟才18岁社会经验不足。看钱放进了抽屉里,就信以为真了。完事之后,还很有服务意识地送“老板下楼”,衣服都没穿齐。但又不好意思直接说是包养被骗,于是就发生了文章开头的故事。
现在,小吴姑娘后悔都来不及了!
她不但被刘某骗了失身,还因为报假案,面临警方的处罚。那假“老板”刘某怎么算?算诈骗还是算强奸?算合同诈骗?使用假币罪?因为在发生关系过程中,小吴姑娘是自愿的,所以算不上强奸。另外因为两人的包养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所以无效。也就不存在合同违约。我国诈骗罪中对财务的定义为“公私财务”,小吴的服务并不属于公私财物,所以刘某并不构成诈骗罪最后一个使用假币罪,由于冥币和真钱太不像了,做不到最起码的假币要“以假乱真”的要求,所以构不成使用假币罪。也许有人认为,未惩罚老板就是助纣为虐,但定罪讲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一时意气就胡乱定罪。虽然法律制裁不了老板,但是我们可以在道德上谴责一下。另外小吴姑娘,18岁就寻求包养,明显存在过错,这个哑巴亏吃得不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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