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担保人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
【条文】
第十八条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混合共同担保条文变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
【条文概览】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实质上属于清偿主债务人的债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导致主债务人的债务部分或者全部消灭,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在担保合同无效时,虽然担保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项下的民事赔偿责任,且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担保人存在过错,但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然是原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为最终的责任人,故担保人有权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其中包括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故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争议观点】
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因担保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过错责任是当事人因其自身原因而承担的责任,责任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无权向他人追偿,承认过错责任可以追偿不符合过错责任的法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基于担保的从属性,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原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最终的责任人,即使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应当允许担保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
【理解与适用】
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指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请求返还的权利。由于债务人是责任的最终义务人,在担保人为债务人代为履行责任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其对债务人通常只有权利主张而无义务负担,所有追偿原则上是无条件的。
一、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要件及范围
担保人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在《民法典》保证合同和担保物权部分均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构成委托合同关系,此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和其他必要费用,均属于处理委托事务的范畴,可向债务人追偿,但不能要求债务人预付承担保证责任的必要费用,否则与保证合同的目的不符。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也可能构成无因管理,保证人就此支付的上述费用也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民法典》第392条规定了混合担保情形下,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原因也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实质上是为主债务人履行债务,而非履行自身债务,自得向因其清偿而得利的主债务人追偿。就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应把握其要件和范围:
一是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要件。
首先,担保人应向债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可以是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给付义务清偿,或者是向债权人以物抵债、抵销或者提存,无论何种履行方式均要求担保人因给付行为致使有偿地消灭或者部分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责任。若担保人并未实际给付,而是说服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则担保人不能在债权人免除债务人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其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与债务人责任的消灭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主债权的存在,且担保人因为承担担保责任导致主债务消灭或减少,此时担保人才能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债务人自行清偿或者在债务消灭后仍向债权人履行,则债权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债务人有权向债权人主张返还。
最后,担保人并无赠与的意思。作为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消极要件,除非担保人与债务人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系对于债务人的赠与,否则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主张存在赠与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归属于债务人,债务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此存在明确约定,否则应推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二是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基于担保上的从属性,担保债务的范围不能超过主债务的范围,故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该限定在主债务数额范围内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给付额高于债务人的负债额时,其对于超出部分不得追偿,而应向债权人主张权利。关于担保人可以追偿的具体范围,因追偿权是对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补偿,所以应该包括承担担保责任支付的成本、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为承担担保责任而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
三是担保合同无效时的处理。《担保法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沿袭了上述规定,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虽然因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基于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该责任的承担仍是基于担保关系而产生,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是代偿责任的性质。因此,无论是担保合同有效时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还是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均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二、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中保证人享有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应当包括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考虑到担保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本条明确规定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仅有权对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物权主张权利。
【混合共同担保条文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