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君观察 | “瓜”不甜(下)——代孕那些事
近日,某圈巨瓜爆裂,据传某知名小花S与优质小草H在美国结婚后,通过他人代孕育有两名子女。此瓜一现,圈内外一片哗然。作为法学专业出身的吃瓜群众,深感该瓜中含有丰富的法律素材,比如中国人在异国结婚的效力问题,又如代孕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认定问题。
在上篇中,我们说到了中国公民在异国结婚的效力问题,而在此次事件中,最让大家惊讶的莫过于男女方在国外的“代孕”问题。接下来,本文仅在我国现行法律下着重从代孕的合法性、代孕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以及代孕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等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所谓代孕,系一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在体外受精的卵子形成胚胎,通过借助其他女性的子宫来完成生育过程。代孕本质上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明显违反了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另根据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据此,我国目前对代孕持禁止态度。同时,我国相关判决(如(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也明确代孕是非法的。
尽管代孕行为在我国不合法,但代孕所生子女并不因此而不存在,那么,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又如何认定?
传统意义上,子女与母亲的亲子关系大多基于三种情况而产生:
我国法律对亲子关系的认定未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相比于父亲认定采用“血缘说”、“婚生推定”,母亲的认定大多采纳“分娩说”,即根据出生事实遵循“分娩者”为母,原因:
按目前的吃瓜信息,假设小草H与小花S找第三方代孕机构代孕子女,小花S提供了卵子,虽与代孕子女存在直接遗传关系,但未经历怀胎十月及分娩过程,按照前述“分娩者为母”原则,小花S在我国不是代孕子女的母亲。
代孕行为的违法性并不影响代孕所生子女应有的法律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那么,代孕子女不应受到歧视,应享有同等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1067条规定,子女有权要求其父母履行扶养义务。因此,代孕所生子女的父母应该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
假设小草H带着代孕子女回国要求小花s履行抚养代孕子女的义务,因我国司法实践不认可代孕子女与小花S的亲子关系,故要求小花S履行抚养义务的请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但法律仅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虽然法律上不会强制小花S履行抚养义务,但法律也不会禁止小花S自愿主动向代孕子女提供经济支持。
代孕违法但有市场,“孕瓜”诱人但不甜蜜。
代孕时的向往是美好的,代孕后的关系是尴尬的。
代孕时的快乐是自由的,代孕后的痛苦是自己的。
代孕后的父母是难认的,代孕生的子女是无辜的。
谁来规制代孕者?谁来保护无辜者?既需要严密法网,又需要道德添彩。写下些许散漫文字,期待你我共同思考。
执业以来办理过多领域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主要涉及合同(如房地产、建工类、金融类等)、追偿权、劳动争议、侵权(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融资租赁合同等民商事案件,为多家企业提供过法律顾问服务。
执业以来处理多起诉讼纠纷及完成多个非诉项目,特别擅长处理人身侵权、劳动争议、公司法律、婚姻继承等方面的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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