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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赋能:区块链如何重塑治理结构与模式

赵金旭 孟天广 政治学人 2021-04-25



作者简介

赵金旭,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博士后;

孟天广,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副教授。

区块链是一种颠覆性技术革新,它从技术底层解决了传统互联网面临的“数据孤岛”“数据确权”和信任构建问题,从而重塑着大数据时代的治理结构,促使政府科层组织、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发生改变,进而推动公私边界和治理价值随之重构。区块链在宏观调控、经济与社会性监管、公共服务、数据治理、社会征信等诸多领域带来创新模式,然而,也面临价值伦理、技术赋能限度和资本角色等方面的挑战和局限。

“当今世界,新科技革命和全球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积极利用最新科技成果,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关系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的实现。”区块链被称为新科技革命中一项“颠覆性”技术,它正在对政府治理产生深远影响。麦肯锡公司认为,区块链是“继蒸汽机、电力、信息和互联网科技之后,目前最具有触发第五轮颠覆性科技革命潜能的核心技术”。各国政府也纷纷出台政策,推动区块链技术发展。例如,英国将区块链政府建设提高至国家战略,中国将区块链确定为战略性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美国、澳大利亚、爱莎尼亚、瑞士、新加坡等国也纷纷在身份认证、政府管理、税收、数字货币、支付、土地交易、金融监管等诸多领域,推进政府管理创新。


区块链到底是怎样一种技术?其创新的本质是什么?它如何对政府治理产生影响?研究以上问题对于把握科技革新的前沿动向,应对“颠覆性技术”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推进经济社会持续性健康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一、区块链的来源、本质与创新

(一)区块链来源于对信任问题的探索

亚当·斯密认为,“个体追逐利益最大化,就能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然而,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理性个体间难以建立信任关系,从而出现“拜占庭将军难题”,使市场上的多方利益受损。信任问题的传统解决方案是第三方担保,即银行、政府、支付宝等被社会广泛信任的“中心化”机构,为信息不对称的理性个体两方担保。但是,第三方担保也存在缺陷。一方面,第三方担保会产生交易成本,尤其在跨国交易、小额支付等情况下,交易成本挤压微薄的利润空间,导致交易无法达成;另一方面,“中心化”的第三方担保者,会无偿占有交易双方信息,这又带来隐私安全问题。为弥补第三方担保的缺陷,2008年,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提出用基于“分布式账本”的区块链来解决互联网上的信任问题。所谓区块链,可以简单理解成一个分布式账本,当网络交易发生时,“账本”会用加密方式,记录一件数据资产的整个交易过程;所谓“分布式”,是指“账本”不是掌握在单一个体或机构手中,而是通过实时数据共享,实现多方相互监督。即将交易过程数据,存储在网络中无数电脑的数据库中,通过实时透明化的多方相互交叉监督,代替传统的第三方担保,建立信任关系。


(二)区块链本质是分布式数据存储

不同学者对区块链理解的侧重点不同,但都包含三个核心特点:第一,区块链本质上是一种新的数据库存储形式。罗航认为,区块链是一个建立在共识模式基础上的数据库;唐·塔普斯科特(Don Tapscott)认为,“区块链本质上是比现有方案更靠谱的数据库,即一种让关键利益相关者(买家、卖家、托管人、监管者)保持共享及不可删除记录的数据库”。第二,区块链的根本目的是用“分布式账本”替代第三方担保(所谓的“中心”),建立信任关系。如霍学文所言,“区块链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无需相互担保信任或第三方核发信用证书,采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加密算法,创设的节点普遍通过,即为成立节点的信任机制。”第三,区块链是不同层面技术的组合。帕纳雷诺·阿方索(Panarello Alfonso)等认为,区块链至少包含四项核心技术:(1)P2P网络链接;(2)透明和分布式账本;(3)分类账本的同步复制;(3)分布式矿工核实打码。阿文德·纳拉亚南(Arvind Narayanan)也认为,区块链是一串技术的组合,它至少包括:(1)分布式账本;(2)去中心的数据存储;(3)智能合约;(4)TCP/IP模型(互联网模型)里点对点的传输协议。


(三)区块链的创新点

区块链的主要创新点是解决了传统互联网的两个固有难题,即“数据孤岛”问题和“数据确权”问题。同时,链上治理与智能合约,是区块链自身治理形式的创新。


(1)区块链解决“数据孤岛”问题

1969年,美国国防部建立阿帕网(ARPANET),标志着互联网的诞生。自那时起,“开放,平等、协作、快速、分享”等理念,就是互联网追求的目标。然而,基于TCP/IP协议的传统互联网,并不能实现上述目标,反而逐渐走向其反面。原因是TCP/IP协议只能实现电脑之间的互联,而电脑产生的数据,则是由市场主体各自占有,并分别存储于独立的数据库中。在数据日益成为核心资产的情况下,理性个体不会自动将数据分享给他人,这使数据在单位内部不断聚集,而在单位之间却很难流通,最终形成“数据孤岛”。尤其是具有第三方担保资质的银行、政府、大型企业等,在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马太效应”下,会聚集海量数据,而广大中小企业或公众个体,则占有很少数据。最终,全社会数据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大多数人无法获益,互联网走向其初衷的反面。区块链本质上是用“分布式账本”的形式,实现底层数据库之间的互联互通,它会从根本上解决TCP/IP协议难以解决的“数据孤岛”问题,也就推动传统互联网发展到新的阶段。


(2)区块链解决“数据确权”问题

基于TCP/IP协议的传统互联网,只能实现信息的传播,不能实现信息(或数据)的产权界定。在TCP/IP协议下,信息可以被无限复制,复制后的信息与原来的信息没有任何差异。这虽然方便了信息在不同主体间自由传播,但也使信息(或数据)变成无竞争性、无排他性的公共产品。一方面,这是“数据孤岛”问题的根源。作为逐利的市场主体,只有人为制造信息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如设置密码,甚至独占信息、避免网上传播等,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数据产权归自己所有。另一方面,这导致数据产权错位,也是隐私保护问题的根源。个体是数据的产生者,理应拥有自己数据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但在“中心化”(第三方担保)的TCP/IP模式下,银行、维萨(Visa)、支付宝、微信、滴滴等互联网企业,无偿占有大量数据,而企业逐利化本性与隐私保护公益性间存在张力,导致隐私保护问题日益严峻。区块链从技术上解决了“数据确权”问题:(1)通过竞争机制下的“矿工”,为信息打上“时间戳”,使前后传播的信息间产生异质性;(2)通过“智能合约”,自动实现信息在不同主体间传播时的产权流动;(3)通过“分布式账本”,即多方主体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形式保证这个过程的实现。


(3)链上治理与智能合约

链上治理是相对于链下治理而言的,是区块链本身治理机制的创新。所谓链上治理是指参与方,如持有者、开发者、矿工等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决定区块链的发展方向,选择性加入的(opt-in)治理过程。所谓链下治理,是无选择性加入,所有参与方采用“直接民主”的形式,参与到区块链的治理过程,按照绝对“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择性退出(opt-out)治理过程。然而,“直接民主”会出现“选民冷漠”,真正参与者的比重往往很小,大部分人可能并不知道也无法影响治理过程。尤其是参与者还需要承担一些费用,这会使区块链治理变成“公地悲剧”,最终谁也不愿参与到治理中来。链上治理的本质是:在“直接民主”基础上,附加额外的治理结构,即在“绝对去中心化”和传统“中心化等级结构”之间的折中方案,这意味着区块链的本质是分布式,而不是去中心,是弱化的中心控制,而不是消灭了中心控制。


智能合约是区块链的又一重要创新。计算机科学家、加密大师尼克·萨博(Nick Szabo),在1994年发表的论文《智能合约》可谓智能合约研究的开山之作。他认为智能合约本质上是在人、机器和财产之间形成关系的一种公认工具,是一种形成关系和达成共识的协定。简言之,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承诺控制着数字资产,包含了合约参与者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由计算机系统自动执行。与传统合约(如法律合约)相比,智能合约具有客观、成本低、自动判断触发条件等优点,却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仅仅应用于自动售货机等少数情景,原因是缺乏支持可编程合约的数字系统的技术。区块链分布式技术解决了该问题,去中心化、不可篡改、过程透明性、可追踪等优点天然适合于智能合约,可以说分布式技术使智能合约的应用发扬光大,即智能合约成为区块链的核心技术之一。


二、区块链重塑宏观政府治理结构

治理(governance)是相对于统治(government)而言的,它意味着政府从垄断行动者向网络平行参与者的角色转变。政府治理是相对狭窄的概念,更加突出政府在治理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就其本体而言,政府治理是指政府行政体系作为治理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就其地位而言,政府治理在国家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子系统;就其功能而言,政府治理是通过政府自身的改革而改善政府治理,通过政府治理的现代化实现整个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不管从何种角度理解政府治理,其本质都是对层级制、市场和社会三种治理机制关系的讨论。因此,本文旨在政府、市场和社会关系框架下,分析区块链对政府治理宏观结构的影响。


(一)政府内部流程重塑

区块链消除“数据孤岛”,使政府内部流程被深度重塑。现代政府建立在理性科层制基础上,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认为,“从纯技术的角度看,官僚制是最高效的组织形式。”然而,实际运行中,官僚制却容易异化:条块分工壁垒、冗繁的规章、严格的程序,使官僚制成为效率低下的代名词。20世纪80年代,组织流程再造运动兴起,基本思想是利用信息技术减少工作流程摩擦,实现跨功能、跨权限、跨层级的数据库信息共享以大幅度提高效率。组织流程再造运动传播到公共部门成为新公共管理运动的重要部分。拉塞尔·林登(Russell Linden)提出“无缝隙政府”的概念,认为利用信息技术将“串联式”业务流程变成“直接面向公众”的“并联式”业务流程,政府效率就会大大提升。然而,组织流程再造在公共部门进展的并不顺利,从全球案例看,失败的多,成功的少,根源是“数据孤岛”的存在,尤其是科层组织部门间,因利益、竞争等原因,难以在整体层面实现数据整合。因为区块链从技术上解决“数据孤岛”问题,这就使科层制从横向业务流程上,真正实现“面向公众”的“一站式服务”;从纵向层级关系上,压缩中间层级冗余,实现组织扁平化、弹性化和透明化,这都会使政府运作效率和回应公众诉求的能力大大提升。


(二)政府与市场边界重塑

社交媒体出现后,克丽丝·安德森(Chris Anderson)等人提出,互联网正在推动传统资本主义向“利基资本主义”过渡,并预言个性化缝隙市场将取代标准化大众市场;“小作坊”式多中心定制化生产将取代层级化垄断生产;网络化共享文化将取代个体化竞争价值。杰里米·里夫金(Jeremy Rifkin)也认为,互联网将带来一个“零边际成本”社会,即传统资本主义会逐步过渡到协同自治的共享经济。然而,“利基经济”和“共享经济”并未大规模出现,原因是中心化互联网结构下,“数据孤岛”阻碍了交易成本降低,尤其是小微交易的潜力尚未释放。区块链解决“数据孤岛”问题,能够大大降低中心化网络结构的交易成本。按照奥利弗·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等人的交易费用理论,交易成本降低,意味着更多的业务可以通过市场购买,这样组织边界就会收缩,而对政府来说,就是科层职能边界收缩。德什·弗里德曼(Des Freedman)等人提出“规制私有化”概念,认为互联网新经济业态更适合市场的自我规制,一是因为非正式处理更适应环境变化,不会抑制创新;二是因为技术专业性优势,即“能理解和执行规章的往往不是法官或政界人士,而是企业家和软件工程师”。区块链革新互联网底层结构,可能导致市场“多中心”化相互制约,逐步代替政府对市场“中心化”监控,使政府与市场边界重塑。


(三)政府与社会边界重塑

早在20世纪90年代,凯文·凯利(Kevin Kelly)就在《失控:全人类的最终命运和结局》一书中预言,信息技术带给人类社会的最终命运和结局将是:分布式、去中心和自组织。区块链正在使凯文·凯利的预言变成现实。区块链的分布式网络特征,正在使工业社会强结构、强标准、强控制的“中心化社会结构”,变成弱控制、扁平化、网络化的“多中心社会结构”。传统社会结构中,政府与社会关系由处于“金字塔尖”的少数人掌控,“少数人掌握多数人的权力,且外来人很难在这个结构中发出声音”。区块链将促使社会治理结构更加透明化、多元化和平等化,而从政府与社会关系角度看,区块链技术赋能作用将会彰显。一方面,向社会赋能,网民、非正式组织、虚拟社群等多元化主体,更容易主动参与到政策议程和公共事务中来,而不仅是被动者、旁观者和接受者;另一方面,向政府赋能,政府决策和行为受到更多制约、监督的同时,政府的民情民意汇聚能力、社会风险预警能力、社会需求回应能力也会提升。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社会协商共治的智能化社会治理格局将会形成。


(四)公私边界重塑

区块链明晰数据产权,推进数据交易、数据开放和隐私保护,进一步促使智能化社会治理格局形成。一方面,区块链可以解决数据交易与隐私保护的矛盾。里查德·尼尔(Richards Neil)等认为,大数据使个体与集体、公与私的边界变得模糊,“我是谁”“我在哪里”等问题难以回答,进而使数据交易市场基础性规则难以建立。根本原因是在TCP/IP协议下,信息无差异化使数据产权难以界定。而区块链明晰数据产权,将使个体、企业、政府间数据边界得以澄清,在实现隐私保护前提下,巩固数据交易市场根基。正如塔普斯科特所言,区块链会使“虚拟的你真正被你掌管”,“你可以从你的数据流中获得经济利益,决定自己的数据向市场开放的程度,并且软件仆人会根据具体情况实时汇报开放细节”。另一方面,区块链解决数据开放与隐私保护的矛盾。数据开放与隐私保护间存在内在张力,数据开放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隐私保护难度也随之增大,背后的根本原因同样是数据产权难以界定,导致数据开放与隐私保护的边界难以明晰。区块链解决数据产权归属问题,在技术底层为数据开放和隐私保护筑好根基,使个体与集体、公与私的边界变得清晰,进而使数据开放在不断推进的同时,隐私保护得以巩固。


(五)治理价值体系重构

区块链会深度重构社会治理价值体系。首先,从控制到自治。区块链的分布式特性,会弱化等级、封闭、控制等威权价值,强化平等、开放、协作、共享等自治价值。区块链最早就是一群具有强烈无政府主义价值观的技术极客们创造出来的,他们试图在网络虚拟空间内,打造一个自由平等的自治社区。区块链带来的新式生产方式也会强化这种价值转变。正如塔普斯科特所言,区块链推动基于等级和控制的传统资本主义,向“共享、合作、众筹、自我组织化”的新型资本主义转变,创意、民主、参与等价值会被强化。其次,从效率到公平。传统互联网是成本驱动的,根本目标是通过信息中介最高效率实现经济利益,而区块链促使互联网的根本目标变成保护交易、创造价值以及保证交易公平性、正当性、安全性和隐私性,最终使诚信和公平成为核心价值。最后,从物质到关系。互联网刚诞生时,学者们就预言,信息将代替电力和石油,成为社会经济的轴心要素。区块链将进一步改变价值次序,开放性将代替渠道、产品、人员甚至知识产权,成为组织成功的关键,“链接”而不是“占有”、“网络关系”而不是“封闭式结构”将成为价值源泉。


三、区块链带来的政府治理模式创新

(一)经济调控创新

凯恩斯主义认为,政府有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基本职能,而政府宏观调控的两大手段——货币金融政策和财政税收政策——都被区块链改变。首先,区块链促使货币金融政策创新。区块链最早诞生于对金融诚信问题的解决,所以其对金融市场及相应政策的冲击最明显。2015年,纳斯达克通过基于区块链的操作平台完成了首个证券交易。随后,纽约交易所、花旗银行、纳斯达克、德意志银行等,纷纷推广基于区块链的新一代交易系统。全球各大金融管理机构,如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国际证监会组织、世界交易所联盟、美国金融监管局等,都对清算/结算、大额支付、股票/证券交易等金融活动,推出基于区块链的新型监管政策。区块链用低成本方式解决了金融活动的信任难题,将金融信任从“双边信任”或“中央信任”转化成“多边信任”或“社会信任”,这意味着政府传统宏观调控的技术手段、政策法规、权力边界等的重塑。其次,区块链促使财政税收政策创新。一方面,区块链使市场交易活动更透明,增加了政府的税收汲取能力和精准度,降低税收成本;另一方面,区块链消除政府内部“数据孤岛”,使财政政策执行更高效精准,同时,伴随更加强而有力的会计和审计监督,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会大为提高。


(二)经济性与社会性监管创新

区块链多中心结构使市场主体间逐步形成“相互共识、相互制约、透明化、安全化、诚信化”的“网络式自治共同体”,其本质是市场主体自下而上的自治模式代替政府自上而下的市场监管模式。具言之,区块链创新了经济性与社会性监管。表现在:首先,监管内容革新。市场交易是信息流、资金流、物质流等在一定时空范围内自由匹配的结果,而传统交易活动因地理空间分割、权力范围、组织边界等,形成了“中心化”交易范围圈,而区块链的分布式网络结构会打破传统交易圈,实现更广范围内的市场要素配置,这就使政府监管内容随之改变。例如,区块链解决了跨境支付难题,但也带来非法洗钱等新监管挑战。其次,监管工具创新。区块链会塑造出一种新的自我维持秩序的电子商务生态系统,而弱化政府“中心化”的市场秩序维持方式,它需要更多的适合“比特世界”规则的监管工具,而不仅是基于物理空间的传统法律法规。最后,监管能力强化。基于区块链的交易,建立在智能合约基础上,即交易双方一旦达成智能合约,计算机程序就会“不反悔、不可篡改”地自动执行合约,会形成“代码即法律”的新型交易规则。而如何保持代码本身的公平正义性,就成为市场监管的巨大挑战,这要求政府部门有更强的技术能力,去实现这种监管。


(三)公共服务创新

区块链促使公共服务模式从“政府供给为中心”向“公众需求为中心”转变。一方面,区块链消除“数据孤岛”,重塑科层组织流程,实现“直面公众的一站式服务”。例如,爱沙尼亚政府通过区块链技术,将出生证、护照、结婚证、死亡证明、驾照、医疗卡、地契、身份证、商业登记、纳税情况、就业情况、学校成绩等分散于多个政府部分的数据统一整合,提供“多证合一”的“一站式服务”。佛山禅城区正是利用区块链技术打破了“层级间、部门间、条块间、区域间、平台间”的“数据孤岛”,实现“一门式”服务。浙江、陕西、贵州、上海等地也通过区块链技术,推进组织底层数据融通共享,简化政府办事流程,实现“一站式服务”。另一方面,区块链实现公众个性化公共服务需求。例如,区块链在爱沙尼亚等国的应用,不再要求公众去适应统一化政府标准,而是政府根据公众个性化特征(如收入、资产、年龄、住房、身份、消费等),提供个性化公共服务。从全球范围看,区块链在教育、医疗、慈善、基础设施管理、社会保障、住房管理、应急服务等多领域,推动公共服务模式从“政府供给为中心”向“公众需求为中心”转变。


(四)政府数据治理体系创新

传统互联网的“数据孤岛”和“碎片化分割”使政府数据治理难以发挥整体性优势,而区块链将激发这种整体性潜能。以中国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历程为例,20世纪80年代,微机和数据库的应用开启了中国政府“办公自动化”和“信息中心建设”序幕;90年代,“三金工程”(金桥、金关、金卡)使中国政府开始大规模信息化建设;21世纪前十年,“一站、两网、四库、十二金”工程构建起中国数据治理体系的基本架构。然而,这个庞大的政府数据治理体系面临严重的“碎片化问题”,条块部门间因利益、权力、标准等不统一,重复性业务难以精简,整体性功能创新潜能难以释放。区块链从技术底层打破“数据孤岛”,促使统一、开放、安全的数据治理体系逐步形成。具言之,在组织架构层面,政府中的数据治理部门逐渐成为权力最大、影响最广、最有权威性的部门之一;在功能运行层面,政府数据治理体系逐渐成为政府日常运作的核心基础设施,甚至成为整个社会治理的关键性技术系统;在行为主体层面,政府数据治理体系逐步成为基层官僚、高层领导、企业、公众、非正式组织、网民群体、社会团体等多方治理主体交流互动的基础性平台。


(五)社会征信体系创新

区块链对社会征信体系产生深远影响。首先,促进社会信用资源的整合。我国社会信用资源(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数据)长期“碎片化”地分散于各部门,公安、社保、教育、医疗等各有一部分自然人数据;工商、质检、税务、环保、消防、食药监等各有一部分法人数据;银行、通信、电商、证券等各行各业,在某些方面都已累积大量数据,但是,“数据孤岛”效应使社会信用资源难以发挥整体性优势。区块链将促使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社会信用资源整合。其次,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15年,“信用中国”网站上线运行,搭建起第一个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省、市、县政府的相应信用信息共享网站,以及部门间的联合惩戒机制。在此过程中,区块链起到了技术支撑作用,而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完善,它将在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区块链创新政府治理体系的限度与挑战

(一)价值伦理的挑战

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或弱中心化,虽然能够克服官僚组织层级多、信息传递慢等弊病,有助于建立紧凑型、扁平化组织,但会对传统政府运行的基本伦理价值造成冲击。首先,区块链带来了何种价值?传统社会严格建立在以政府为中心的等级化结构中,政府拥有最高权威,对社会整体负责,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但是,当政府被“嵌入”到区块链的分布式结构中后,政府权威同无数个体、企业一样被“削平”,那政府还要不要对社会整体负责?其目标还是不是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政府的责任边界和目标追求又应该如何界定?其次,区块链保障了谁的价值?去中心化的结构中,所有参与者的话语权是平等的吗?如果不是,那会优先保障谁的价值?公民还是用户?数据生产者、数据管理者,甚至是拥有技术能力的数据管理者?他们会不会为了攫取网络的控制权而相互冲突?以上问题均由区块链技术引起,却不是该技术所能解决的。


(二)技术赋能的限度

迷信于区块链的影响,就会陷入技术决定论的困境,因为技术赋能是有限度的,它离不开社会制度和对人类行为的制约。莱维特·哈罗德(Leavitt Harold)最早对技术决定论提出质疑,他认为社会因素对技术有重要影响,技术与组织结构、组织成员、组织任务是相互影响和制约的。史蒂夫·巴利(Stephen Barley)认为,技术往往只是导致组织变化的“诱因”或“触发机制”,真正起作用的是社会制度。韦伯·比克(Wiebe Bijker)等认为,社会群体赋予技术以特殊意义,任何组织或团体决定是否用,以及怎样用一项技术,取决于它们的需求以及它们根据环境变化而采取的策略。一方面,区块链作为具有颠覆性意义的技术革新,必然与传统治理结构(官僚制、功绩制、国家自主性)和治理能力(强制性、渗透性)体系发生冲突。如何处理这些冲突、促进两者之间的默契配合,成为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挑战。另一方面,区块链刚诞生不久,技术本身尚不成熟,其保密性、高耗能、搭便车、低效率等问题,对区块链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挑战。


(三)资本角色的局限

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是由大企业推动的,所以,当区块链技术被大规模应用于政府、并引起政府治理模式变革时,私人治理与公共管理的根本逻辑将发生潜在冲突。私人管理的合法性源自产权的让渡,追求的是私人利润最大化;而公共管理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主权的让渡,追求的是公共利益最大化。正如登哈特夫妇(Janet Denhardt and Robert Denhardt)所言,“公民并非顾客,政府也非公司,将资本运作的逻辑,照搬到政府中,会对民主、宪政等基本公共行政规范造成损害。”所以,如何在引入区块链技术的时候,实现对资本的有效控制,防止公共利益被局部利益或私人利益俘获,成为区块链发展面临的又一挑战。


五、结论

技术首先是一种工具,其次是一种知识,更深层的是一种行为约束边界。作为新科技革命发生的主战场和生力军,信息通信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深度和广度,影响着微观个体和宏观社会运作,塑造着国家治理新情景、新模式和新动力,也成为政府治理生态变革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区块链技术是对传统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颠覆式”创新,它以“分布式存储”“智能合约”“链上治理”等一系列技术革新,克服了传统互联网的“信息孤岛”和“数据确权”难题。与现有研究多局限于探讨区块链的微观技术变迁不同,本研究着重探讨了区块链带来的技术范式革新本质,及其对政府治理结构与模式的冲击。在政府治理结构层面,区块链通过技术赋权重塑政府、市场、社会边界和运行机理,推动智能化社会治理格局形成。在政府治理模式层面,区块链推动政府宏观调控、经济性和社会性监管、公共服务供给、社会治理体系、社会征信体系等诸多领域的创新。当然,区块链对政府治理体系的创新也存在着限度和挑战,包括价值伦理的挑战、技术赋能的限度和资本角色的局限等。


责任编辑:潘铁水 一审:  二审: 

文章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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