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发展的逻辑:身份解放与机制建设——基于对英、法、中三国的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
汪仲启,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讲师,复旦大学政治学博士。
一、文献回顾
研究政治民主化的路径与规律的文献,大体可以分为“结构范式”与“过程范式”两大类。从其讨论的学术问题来说,又主要涉及到民主的概念、民主化的结构性特征和民主化的因果机制等三个层面。
(一)结构范式
结构范式注重探求民主的结构性定义以及民主化的结构性条件。因此,往往重视政体类型化研究,主张民主化是从“不民主政体”向“民主政体”的转型,不同政治体民主化的条件和路径具有相似性。具体而言:
第一,倾向于从“程序”视角来定义民主。民主具有一系列结构性要件和标准,但核心在于“竞争性的选举机制”。比如,民主就是人民把他们的权力授予将代表他们的议会,政治家则争相获取人民的选票(熊彼特,2010),是一种“为定期更换政府官员提供合乎宪法的机会”的政治系统(李普塞特,2011)是一种制度性的权力竞争机制(Ian Shapiro & Casiano Hacker - Cordon,1999);民主的核心程序是“人民通过竞争性选举来选拔领袖”(亨廷顿,2013)。这种定义方式把民主从古典意义上的“公意”和“大众统治”中解放出来。
第二,民主的实现具有一系列的标准与条件。结构范式认为,在标准方面,“只有通过选举的政治程序才能产生政府成为广泛共识,政府权力的获得则是自由和普遍选举的直接结果,并且这一政府事实上拥有制定新的政策的权力,而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来源于新的民主程序”(林茨、斯泰潘,2008)时,这个政体才是民主的。在条件方面,经济发展及由此带来的工业化、城市化、识字率、新闻自由等“现代化”指标是实现并维持民主的积极条件(Barbara Geddes,1999;Larry Diamond,2008;Adam Preworski et al., 2000)。
第三,民主化是不民主政体向民主政体的“转型”,且遵循大体相似的次序。独裁或威权国家的变化,往往经过一个权威崩溃→民主建设→民主巩固的环节,最终都是朝着自由民主的方向前进(Guillermo O’Donnell & Philippe C. Schmitter,1986)。民主转型的总体进程包括“三部曲”:非民主体制的崩溃,民主体制的诞生,以及这一民主体制的巩固(亨廷顿,2013)。
(二)过程范式
过程范式较少着墨于民主本身的结构性要件和政体类型划分,而是侧重于探究各类政治体民主化的实际过程与因果机制;强调政治民主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且不同政治体民主发展的路径多种多样。具体而言:
第一,民主的定义更加宽泛。民主涉及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其本义是国家行为同公民要求的一致性,核心在于广泛、平等、保护和相互制约的协商(蒂利,2009)。理想类型的民主包括五个维度:1.选票的平等;2.有效的参与;3.充分知情权;4.对议程的最终控制;5.包容,即政治体内所有成年人的公民权(Dahl & Robert Alan,1982)。
第二,民主化是一个长期、复杂、具有丰富细节和多层次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既是人们选择的结果,更受到历史路径的严重制约。时机、次序、长期过程、偶然因素等对制度发展起重要作用,“时间中的政治”体现出强烈的路径依赖和“锁定”效应(Pierson, 2004)。民主化是一个充满斗争和迂回的历史过程(蒂利,2009);由较少负责的政府到较为负责的政府,由较少竞争(或干脆没有竞争)的选举到较为自由和公正的竞争性选举,由严格限制人权和政治权利到较好地保障这些权利,由只有很少的享有自治权的团体到享有充分自治和数量较多的自治团体(David Potter et al., 1997)。
第三,强调民主化过程中的抗争因素和阶级斗争因素。民主进程是一场漫长的而且必然是没有止境的斗争,旨在进行三项密切相关的事情:1.对专制统治者加以控制;2.以公正合理的统治取代专制统治;3.使基本民众在进行统治时分享统治权(摩尔,2012)。论者多将这种“斗争”或“抗争”引向阶级因素。例如,“没有中产阶级,就没有民主”(摩尔,2012);阶级斗争是历史的发动机,资本主义以前的民主制是“不自由的民主制”,而资产阶级民主是资产阶级自身“形式上的民主”(马克思,2002);阶级结构和阶级斗争是影响社会革命起因、进程和结果的重要变量(斯考切波,2015)。
结构范式的优势是其简洁清晰,但它相对忽视“主体”对民主内涵和民主过程的重大意义。结构范式把民主理解为主要是“制度”层面的问题,将“主体”平等当作民主不言自明的“前件”,但显然这并不符合事实;它通常围绕“变量”和“结果”进行“横截面式的”或“快照”(snapshot view)式的研究,而忽视主体在历史情境中的具体互动过程。过程范式超越了结构范式“横截面的进路”的局限性(Pierson, 2004),但往往不能清晰地给出民主的操作性定义,从而使得历史过程分析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另外,这两种范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西方中心论”色彩,从而使得跨案例比较存在诸多限制。比如,自“五四”运动以来,追求民主(德先生)在中国就已成为主要的政治诉求和政治行动。然而,中国几乎从来不被上述任何一种理论范式纳入民主视域下进行研究。因此,提出一个更具包容性的民主分析框架,无疑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二、分析视角与基本假设
本文提出,用“民主发展”(Democratic Development)视角来描述和分析一个政治体在民主“程度”方面的变化。民主发展是指一个政治体由“身份解放”和“民主机制建设”所构成的政治发展过程。身份解放是指政治体成员的政治和法律身份走向平等的过程,机制建设是指政治体成员合法的制度性政治参与途径扩大的过程。
(一)学理基础
民主发展概念的学理基础根植于民主自身的内在逻辑。过去几十年来,虽然“我们已逐渐失去了民主的主流理论”,然而民主的核心要义依然不脱于“人民主权”——“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或权力”(萨托利,2009)。“人民的统治”首先会涉及到“谁是人民”“如何统治”这个政治问题,然后才是“人民”和“统治”在法律和制度上的具体表现。可见,“人民”和“统治”(权力),或曰“主体”和“制度”“身份”与“机制”,内在于民主概念之中,缺一不可。而要真正实现“人民主权”,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支柱:公民权的平等和包容,以及统治的合法与有效。其中,前者就涉及到身份解放问题,后者则涉及民主机制建设问题。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的民主进步过程同样呈现出两条主线:一条是民主机制的发展演化,比如代议制的出现、政党制度的产生、投票方式的进步,等等;另一条则是公民身份日益走向平等的历史大势,如民族、阶级、性别、宗教信仰的平等和解放,主要体现为政治参与的“身份”限制逐渐减少。所以,人类社会的民主发展史就表现为两个维度:一是身份解放的扩大,即越来越多的人拥有普遍化的公民资格;二是民主机制的完善,即政治体成员越来越多地拥有合法的制度化政治参与渠道。因此,“身份解放”和“机制建设”共同构成一个政治体民主发展的核心内涵。
熊彼特以启的西方主流民主理论侧重于民主的“机制”特别是竞争性选举机制对于民主的核心意涵,而卢梭、马克思、施米特等人则特别强调公民“身份”平等及直接参与政治过程对于民主的本质性意义。20世纪下半叶以来,越来越多的民主理论家开始从“参与”“协商”而非“选举”角度来界定民主机制,如科恩认为,民主决定于参与,即受政策影响的社会成员参与决策(科恩,2007);一些新的民主理论,如强势民主、协商民主、参与式民主,则通过对公民权的“平等性”“包容性”和公民直接参与的强调,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向古典民主的复归(哈贝马斯,2003)。在此,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罗伯特·达尔。达尔在其早年的《多头政体:参与和反对》一书中认为,“代议制”依然是民主政体的核心机制,不过他已经意识到了民主机制背后的“身份解放”问题,理想的民主国家应该是“公民在政治上被一视同仁”(达尔,2003)。而在其晚年的理论集大成之作《现代政治分析》一书中,达尔则完全转向了对政治的实质分析(影响力)和过程分析,并强调主体平等对于民主的重要意涵(达尔,2012)。
以上分析表明,以“身份解放”和“机制建设”作为核心支柱的民主发展概念在学理上是可以成立的。我们将“身份解放”限定为“政治体成员政治身份的平等化过程”;民主机制建设主要指“政治参与机制的扩大化过程”,因为民主机制的核心是“政治参与机制”(Sherry R. Arnstein, 1969)。身份平等涉及政治体的成员资格,政治体成员在政治和法律上的身份越平等,则越具有实现民主的政治基础;参与机制涉及落实民主权利的制度形式,政治参与的机制越具体有效,则越具有实现民主的现实条件。对高水平的民主而言,身份平等和参与机制缺一不可。
自由观中。
(二)操作性定义
我们从“权力”的角度来设定“身份解放”和“机制建设”的操作性定义。这是因为,政治是一种有关权力的社会现象。在国家层面,政治的核心就是对于国家权力的争夺与运用,民主政治同样如此。政治权力通常表现为且依托于一定的政治职位,对政治权力的争夺通常表现为对政治职位的争夺,政治权力的归属也就具体表现为一系列公共政治职位的归属。因此,一个政治体的公共政治职位越具有开放性,其公民身份平等的程度就越高。就民族国家而言,身份解放具体可从三个维度来衡量:(1)宪法上的族群歧视程度;(2)农民阶级选举权的实现程度;(3)国家核心政治职位的开放程度。一个主权完整的政治体,如果宪法上不存在制度性的族群歧视、农民享有选举权、公职向公众开放,则可以认为实现了最基本的公民身份平等。
我们从政治权力角度将民主机制建设化约为权力结构机制、权力产生机制和权力运行机制三个方面,具体表现为:(1)宪政机制得到遵守的程度;(2)制度化的公共职位争夺程度;(3)制度化的公共决策协商水平。一个政治体,如果核心权力机制稳定且具有权威、有制度化的核心政治职位竞争机制、有制度化的重大公共决策协商机制,就可以被认为具备了基础性的核心民主机制。
民主发展视角相对于结构范式和过程范式的特点在于:第一,从“权力”的角度来给定民主的操作性定义,避免结构范式下政体分类思想的形式化问题。第二,从历史过程角度来描述和解释民主实践,避免“快照式”研究的机械静态主义。第三,将“权力”进一步明确区分为“身份”和“机制”两个维度,克服了结构范式重视“制度”而忽视“主体”的问题,也避免了过程范式定义不清的问题。彻底从权力的角度来界定政治,秉持社会解释的深层历史进路,并真正将“人的解放”即身份问题作为独立的议题提出来并置于机制建设之上的理论典范是马克思主义。在上述三方面,民主发展视角都是马克思主义的。但其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的是,马克思主义是在超国家层面来讨论政治问题和民主问题的,而民主发展视角是在国家层面来讨论民主问题的。根据马克思的设想,共产主义是一种共同体的政治,民主的个体和民主的整体融为一体,政治形式(制度)问题变得不再重要,或者毋宁说政治形式(制度)的存在正是个体和整体之间产生分离和“异化”的重要原因。因此,社会民主高于政治民主,社会解放的层次高于人的政治解放;国家发展的终极目的是消灭国家,从而消灭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异化力量。在根本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消灭国家的国家观是成立的;而在实践意义上,至少就目前而言,在国家层面来讨论民主问题是必要的。而在国家层面讨论民主问题,形式(制度)就依然是一个必须要着重关注的因素。综上,民主发展视角综合了结构范式对民主机制的重视、过程范式的历史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的人类解放思想和政治的权力本质思想,但又同三者存在差别,从而有可能构成一个新的分析范式。
(三)本文基本观点和假设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如下基本观点和假设:
1.用“民主发展”(Democratic Development)而非“民主转型”(Democratic Transition)概念来描述和解释一个政治体的民主进步过程,及其在民主“程度”方面的变化。
2.民主发展的核心变量是“身份解放”和“机制建设”,二者共同构成政治体民主发展的过程。身份解放是指政治体成员政治身份平等化的过程,表现为:(1)宪法上的族群歧视程度,(2)农民阶级选举权的实现程度,(3)国家核心政治职位的开放程度。机制建设是指政治参与机制扩大化的过程,具体表现为:(1)宪政机制得到遵守的程度,(2)制度化的公共职位争夺程度,(3)制度化的公共决策协商水平。
3.政治民主化的基本规律表现为,不同政治体的民主发展过程都可以用“身份解放”和“机制建设”来加以考察和衡量。然而,不同政治体的民主化路径并非遵循某一固定模式,一个政治体的身份解放和机制建设的形式和先后顺序决定着其民主发展的基本样式。
4.优先完成民主机制建设的政治体,有机会通过相对和缓的改革逐步实现身份平等,从而构成“机制建设引领型的民主发展”;缺乏核心民主机制的政治体,往往需要经过相对迅速的革命过程以完成身份解放,而后才有机会逐步进行民主机制建设,从而构成“身份解放引领型的民主发展”。
5.“身份平等”“参与机制”两方面的高水平,才真正代表一个政治体实现高水平的民主政治生活。
以上五点共同构成本文的核心观点和分析框架。其中,1、2属于“前提性假设”,是本文根据学理分析和概念界定确定下来的论证前提;3、4属于“推论性假设”,需要通过后文的案例比较加以验证;5属于本文提出的“事实性判断”。接下来,我们应用比较历史分析方法,对英国、法国和中国的民主政治实践过程进行分析,以检验上述观点、假设和分析框架的有效性。
三、英国:机制建设引领身份解放
(一)机制建设:议会制度的确立
议会制度是英国政体和英国民主的拱顶石,也就是戴雪所谓的“巴力门主权”(戴雪,2001)。英国的议会制度源远流长,从王权时期只具有咨询性质的会议,历经数百年,最终演变为英国的核心民主机制。
在公元9世纪到10世纪,英格兰君主制确立之初,国王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就经常召集一个“贤人会议”,参加这个会议的是军事贵族、男修道院院长和宫廷侍从等极少数上层人物(阎照祥,1999)。诺曼征服之后,诺曼人给英格兰带来了一种不同于盎格鲁—撒克逊人“贤人会议”的封建制度“王堂”,即御前会议。到了12世纪初亨利一世统治时期,御前会议的形式和职能基本固定,由少数主教、男爵、宫廷官员和王室仆役共同组成委员会。御前会议是英国议会真正的前身(钱乘旦、许洁明,2012)。
1215年《大宪章》确立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一些基础性原则。比如,除非得到本王国的一致同意,否则国王不得征税;要讨论税收事宜,国王必须召集大主教、主教、寺院长老、伯爵和大男爵等开会(霍尔持,2010)。到了1227年亨利三世时期,大贵族对王国政治进行审议已经成为一项政治惯例,议会不再是国王的附属,而成为国民的代言人。1258年的《牛津条例》则成立了一个主要由男爵组成的永久性会议,这个会议有权咨询国务、任命重要大臣,其部分成员还需要经由选举产生。亨利二世时期主要起司法作用且不定期召开的御前会议,此时已转变为主要起议政作用,部分成员由选举产生且定期举行的“议会”了。到13世纪中叶,议会已经成为英国政治中拥有广泛权力的民主机制。
英国议会制度确立后经历了多次改革,但“议会主权”这一基本原则不曾动摇。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议会作为英国国家核心权力机制是稳定且享有高度权威的,布莱克斯通甚至称之为“议会万能权”(布莱克斯通,2006)。与此相应,英国围绕议席这一核心的政治职位构建了选举制度,随着固定议席的上议院权力的逐渐萎缩和选举议席的下议院权力的不断扩大,围绕议席的选举竞争更具实质性意义(马克·凯赛尔曼、乔尔·克里格,2016)。议会的立法和决策过程毫无疑问是一个讨价还价的协商过程。因此,英国重大公共决策的制度化协商机制是有保障的。随着行政国家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实际决策权从议会转移到行政机构,但由于英国是议会内阁制,这种受保护的协商决策机制实际并未受到削弱。
(二)身份限制:民主政治基础狭窄
英国议会制度从13世纪产生,直到19世纪中期议会改革,始终被贵族牢牢控制,不仅世袭的上议院完全由大贵族把持,选举产生的下议院也是贵族占绝对优势。
1429年亨利六世制定选举法,规定只有“年收入40先令以上的自由持有农”才有资格作选民。“自由持有农”这一身份限制将占农村人口绝大多数的无地农民排除在选民之外,直到19世纪初,全英国符合规定的只有18万人左右,只占农村人口的4%。而同期的城镇选民则比例更低,只有1%多一点。
在被选举权方面,1445年选举法规定,只有年收入达到20英镑以上的骑士,才有资格当选为议员。这就直接将“骑士”以外的其他社会阶层排除在外。17世纪中期,“克拉伦登法典”将广大的非国教徒排斥在各级政府之外。直到19世纪20~30年代,天主教徒的被选举权才得到认可;到1858年之前,犹太人的政治权利也没有获得法律上的认同(蒂利,2015)。
可见,保证贵族当选议员的制度藩篱体现在方方面面,且主要是“身份”限制。经过上述制度藩篱的层层限制,1715年英国选民尚占人口总数的4.7%,而1831年,这一比例降到了2.5%(刘建飞、刘启云、朱艳圣,2002),而拥有被选举权的人数就更少了。
(三)身份解放:走向政治平等
从19世纪30年代以来,英国经历过若干次“议会改革”。不过,英国人不是将基本议会制度推倒重来,或用其他民主机制取而代之,而是通过政治改革,逐步剔除宪法中原有的制度性的族群歧视条款。英国人对于“身份解放”非常谨慎,很长时间里他们“并不认为把工人阶层从有效的代表制中排除出去是我们议会代表制这一方面的一个缺陷。”(白哲特,2005)他们不希望底层人民“过快”获得政治参与权。
1832年,英国进行了第一次议会改革。不过,改革的幅度十分有限,英国选民仅仅从改革前的48.8万人增加到80.8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也不过从2%上升到3.3%(钱乘旦、许洁明,2012)。1867年第二次议会改革,大大扩大了选举权范围。在城镇,凡缴纳济贫税且拥有住房者(自有或租住)的人都可以成为选民;不缴纳济贫税且租住在城镇者,只要房租达到每年10英镑,也可以参加选举。在农村,具有年值5英镑的财产或租用年值12英镑的地产者都可以参加选举。1884~1885年第三次议会改革,取消了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英国基本实现了成年男子普选权。通过1918年和1928年两次选举改革,英国妇女最终获得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1948年制定的《选举权法》实行彻底的一人一票制,法律上对于选举权的身份限制不复存在。
在议席的开放性方面,1265年召开的一次会议上开创了平民参加议会的先例;1295年爱德华一世召开的“模范会议”上,110个城市各派2名市民代表参会,这是骑士和市民被吸收到全国性政治会议的起点,没有平民代表即可召开议会的时代结束了(项焱,2010)。但实际上,所谓“平民”仅仅是没有贵族头衔的财富新贵,一些城市要求当选者必须拥有庄园或者是拥有产业的商人公会会员(费多罗夫,1985)。1710年的法律规定,郡选议员必须有土地年收入600英镑以上,市镇议员须有土地年收入300英镑以上。这在当时属于极高的财产限制。实际上,直到1847年,英国历史上第一位“工人”议员才诞生。1858年,英国议会解除了对于犹太人当选议员的限制(阎照祥,1999)。1987年,下议院出现了首批4位少数族裔的议员。1997年大选,女性议员达到120人,数量翻了一番;2005年,女性议员达到创纪录的128人(占比19.8%)(马克·凯赛尔曼、乔尔·克里格,2016)。
(四)小结:机制建设引领身份解放
以上分析清楚地表明,英国的民主发展过程呈现出“机制建设”和“身份解放”两条主线,且“机制建设”先于“身份解放”。对于英国民主发展过程中“机制建设”与 “身份解放”的关系,巴林顿·摩尔说得非常形象:“议会是一个灵活的制度,该制度一方面搭建了一个舞台,使得新的社会阶层为了满足自身不断增长的愿望而进入这个舞台,另一方面又形成了一种机制,用来和平地解决这些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摩尔,2012)可以说,英国的核心民主机制早早确立,而英国人的“身份解放”则大大落在了机制建设的后面。但由于英国议会制度的开放性和英国人的妥协性格,率先确立的议会制度得以引领着英国人渐进有序地完成了身份解放。一方面,至迟到14世纪,英国的核心民主机制——议会制度——的基本结构就已经完全形成。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身份解放的滞后,此时的议会“也不过仅仅是一个地主委员会而已”(摩尔,2012),受到政治身份的限制,其民主基础是如此的狭窄。所以,从18世纪一直延续到20世纪的所谓“议会改革”,实际上并非改革议会制度本身的基本结构,而是改革议会的“准入门槛”。也就是说,议会改革之前,英国的主要政治舞台已经搭好,此后只不过调整了“演员”的选拔标准,从而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有“资格”走上这个舞台。这样来看,英国的议会改革,实乃在维持核心民主机制的前提下,英国人逐步的身份解放过程。在议会制度确立以后,通过身份解放运动,英国人实现了“机制”与“身份”之间的协调。
(一)问题提出
四、法国:身份解放等待机制建设
(一)政治失序:未能形成稳定且有权威的宪政机制
18世纪以来,法国进入一个权力形式和权力归属大变动的历史时期。在法国王室、土地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夺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原有的秩序和权威消散,而新的权力体制难产。法国在很长时间里都未能建立起稳定且有权威的宪政机制。
第一,三级会议不稳定且缺乏权威。法国的御前会议出现很早,但未曾形成定制。同英国议会享受广泛的、实质性的政治权力不同,御前会议和三级会议在法国更多是国王汲取资金或贵族争权夺利的工具,既不稳定也无权威。法国从1439年起再也没有因征税而召开过三级会议;1614年,封建贵族为了恢复特权曾短暂召开三级会议。但自此以后,直到1789年大革命爆发,法国的三级会议再也没有召开过。而1789年之后的三级会议同样岌岌可危,多次在炮口下被迫解散(吕一民,2012)。
第二,未能建立制度化的核心政治职位的竞争机制。法国大革命的核心议题是围绕第三等级的政治地位而展开的。大革命之初,法国的支配阶级也曾希望建立一个更具代表性的政治参与机制,但“此时的三级会议并不是一个能够有效调节支配阶级多元利益的、成熟的代议机构。相反,三级会议还处于从无到有的构造状态。”(斯考切波,2015)从1789年到1958年,法国始终未能很好地解决核心政治职位的竞争机制问题,大革命后法国人民只是获得了“没有民主的公民身份”(皮埃尔,2005)。
第三,没有制度化的重大公共决策协商机制。大革命前后的很长时间里,法国精英阶层很难就重大公共决策进行有效协商,而通常诉诸强制或暴力行动。仅以征税为例,大革命前,王室的税收政策屡屡遭到代表资产阶级和地方贵族利益的高等法院的拒绝。1785年,巴黎高等法院甚至发表宣言谴责专制,而路易十六则强行注册国王赦令,试图通过司法改革取消高等法院的注册和谏诤职能(郭华榕,2005)。
(二)社会革命:一步到位的身份解放
在法国统治阶级上层集团都尚未奠定任何民主机制的情况下,法国的思想解放运动却早早到来了。由于缺乏基本的民主机制,普通法国人民在几乎没有任何处理政治事务的经验的情况下过早地卷入了政治过程;由于舆论领导权单独落在哲学家手中,这导致“大革命不是由某些具体事件引导,而是由抽象原则和非常普遍的理论引导的”(托克维尔,1992)。这就使得法国注定无法像英国一样走“机制建设引领身份解放”的民主发展道路,而必然走上一条以革命方式解放身份的道路。
第一,消除宪法上的族群歧视。大革命的核心诉求是“自由”和“平等”,其宪法上的成果是通过了划时代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1791年,法国历史上的首部宪法直接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规定年满25周岁的男子享有公民权,公民权的普遍化大大早于英国。此后,尽管存在波旁王朝复辟,专制王权和旧制度短暂回归,但法国大革命奠定了“曾是无法消灭的资产阶级民主、资产阶级自由的基石”(列宁,1972),这就是身份解放、人人平等。
第二,农民阶级获得选举权。大革命后,拿破仑于1802和1804年两度通过“普选”方式分别当选为“终身执政”和“皇帝”。在两次选举中,拿破仑都获得了超过350万张的赞成票。1848年,路易·波拿巴也通过“普选”当选为共和国总统。恩格斯说:“1848年二月革命的朦胧的社会主义激情,很快就被法国农民的反动投票一扫而光。”(恩格斯,2012)在这里,虽然恩格斯所批判的是法国农民阶级的落后,但也充分说明他们已经获得了切实的投票权。要知道,英国直到1832年议会改革建立“新制度”之后,拥有选举资格的人也不过区区80.8万人;英国农民阶级直到19世纪末期才获得普选权。这充分说明,虽然英国的核心民主机制建立在先,但法国人的身份解放更加超前,更加彻底。
第三,公共职位的开放性大大提高。大革命本身就是统治精英集体更替的一种特殊形式,在革命运动中,资产阶级、普通市民、无产阶级都曾以不同形式占据过法国的公共政治职位。大革命之后,法国底层人民以各种形式走上了国家的公共政治职位。在1789年的三级会议选举中,共有578名第三等级代表当选,超过了教士代表和贵族代表的总和。层出不穷的武装斗争,提高了军人参政的机会,也为底层法国人民打开了获取公职的新通道。
(三)宪法改革:确立核心民主机制
大革命中,法国人的身份解放一步到位,超出了制度承载能力,或者说新的制度根本还没有建立起来。此后,为了找到一个合适的机制,落实大革命的身份解放成果,法国人民进行了频繁的宪法创制实验。
从1789年到1958年,法国共经历了5种政体更迭,出台过17部宪法。这种令人眼花缭乱的立宪和创制实验,一方面进一步说明此时的法国缺乏稳定且有权威的宪政体制,另一方面也说明法国人民一直在为寻找合适的宪政体制以落实大革命身份解放的成果而努力。直到1962年,戴高乐通过宪法修正案确定总统由普选产生,法国总统制政体真正确立,法国的核心权力机制才最终落定,并逐步获得权威。
这里将第五共和国宪法同第三、第四共和国宪法做一简单对比。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把“总统”列为第二章,紧接着第一章“国家主权”之后,宪法规定总统体现“国家的持续性”,是宪法实施的“保证者”和“仲裁者”;而第三、第四共和国宪法则把“议会”置于第二章,总统只是宪法的“捍卫者”,只是形式上的国家元首(吴国庆,2004)。法兰西第三、第四共和国内斗不断、纷乱不已的历史事实表明,法国试图学习英国确立议会制作为核心政体的做法是失败的。
随着核心宪政体制的确立和政治生活的稳定化,法国制度化的核心政治职位竞争机制和重大公共决策协商机制也逐渐完善起来。1791年宪法虽然一方面规定普遍公民权,另一方面又将之区分为“积极公民权”和“消极公民权”,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两级选举制”,从而对选举权构成重大限制。此后,经过多次选举改革,到1871年法国“普遍选举才真正听任自己的支配”(皮埃尔,2005)。
(四)小结:身份解放等待制度建设
1789年大革命以后,法国的底层阶级从此进入了政治舞台(蒂利,2015)。“人人平等”不仅在观念层面已经牢不可破;事实层面,即使是底层法国人也早早拥有了最起码是形式上的投票权,以及通往国家公职的机会。但此后的一百多年间,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公社制、封建帝制和军事独裁制在法国历史上交替上演,一直未能形成稳定的核心权力机制,直到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确立,法国现代民主机制才成型;直到1962年普选总统制确立,法国的宪政体制才真正稳定下来。所以,法国的民主发展历史表明,其身份解放先于机制建设。
法国人并非没有过优先建立宪政政府和民主机制的尝试,但法国的历史制度禀赋、现实社会力量的对比,以及法国人的“偏好”,最终让法国走上了先“身份解放”,后“机制建设”的民主发展道路。就像摩尔所说:“如果没有法国大革命,两国(英法)之间就不可能出现任何相似性(政治民主化)。”(摩尔,2012)可以说,在没有核心民主机制的情况下,法国要实现民主化,除了通过大革命先进行身份解放之外,可能没有其他出路。
蒂利曾说,欧洲的民主之路是异彩纷呈的。概而言之,英国主要是通过社会抗争走向民主化的,而“法国则提供了一个通过革命实现民主化的典型例子”(蒂利,2015)。这种差异实质上乃是两国民主发展逻辑的根本不同。英国人在身份解放之前就已经早早确立了核心民主机制,他们有条件在民主制度下通过改革从而逐步地、渐进地达成身份解放。而法国人不仅没有可以转化为核心民主机制的制度基础,就连大革命前夕法国进行的“创制”尝试也以失败告终。而观念的解放和阶级力量的成长已经不可阻挡地在法国社会到来了,这就使得法国不可能立即产生成熟的宪政机制,而只可能是“破而未立”的身份解放。没有身份解放的民主机制是空洞的,而没有机制建设的身份解放则是无序的。所以,完成了机制建设的英国,通过逐步的身份解放实现了比较充分的民主发展;而完成了身份解放的法国,则必须通过机制建设来落实身份解放的成果。
五、中国:从“交替竞争”到“身份引领”
(一)起点:身份解放与机制建设的双重任务
当代中国民主发展的制度禀赋和历史任务同法国相类似。在历史起点上,两国都面临严重的身份不平等,以及薄弱的民主制度基础。因此,两国传统政治形态的现代转型,都面临身份解放和机制建设的双重任务。而英国由于早早确立了稳定的核心民主机制,其现代政治转型和民主发展之路要轻松很多。但同法国不一样的是,中国无论是身份解放还是机制建设,难度都更大。
首先,在清朝末年,中国的身份不平等状况比法国更为严重。中国不仅有与法国相似的阶级压迫,还有法国所未有的民族压迫和种族压迫。其次,中国的官僚帝制传统已延续2000多年,民主制度资源本身就极其匮乏,清朝更是在明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君主绝对专制制度”(李进修,1988)。第三,满清政府面对内忧外患,已无法提供基本的制度稳定,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几已消失殆尽。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满清政府迫于内外压力,启动了立宪改革,企图通过机制建设重建政权的稳定性与合法性。
清末立宪,可谓“迟到的机制建设”。从企图来说,立宪的目的根本在于“皇位永固”“万世不替”,希图通过立宪重建稳定且有权威的核心权力机制;就内容而言,则是满清皇室试图通过“让权”,一定程度上提高政治职位的开放性。《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虽然规定“帝权以宪法规定为限”“宪政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公选之”“总理由国会公选”“官制官规定自宪法”等重要的民主制度(张晋藩,1998),但清廷已然失去立宪的历史时机,结果无需多言。
实际上,推翻清朝旧制度的革命种子,在立宪改革之前就已经萌发。1894年,兴中会在美国檀香山成立;1905年,在清政府诏令五大臣出洋考察的同一年,同盟会成立,当年对五大臣的刺杀行动更是反映出国内对于宪制改革早已没有共识(李剑农,2014)。会党政治的主体是小资产者、工人、会党分子等社会底层,更重要的是它使底层革命者开始有了自己的组织(陈旭麓,1956),最终促成辛亥革命的爆发。辛亥革命是典型的身份解放运动。作为辛亥革命的重要成果,《临时约法》明确体现出身份解放的属性。首先,其规定:“中华民国的人们,一律平等,无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从而在宪法上排除了族群歧视。其次,规定人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中自然包括农民的选举权。第三,还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总统、国务员、议员等重要政治职位皆由选举产生,从而体现出政治职位的开放性。仅以1913年第一届国会选举为例,499名当选议员中,242人(48.5%)为完全新式教育出身,而不具传统功名,与前清咨议局89%的议员具有传统功名相比,公共政治职位的开放性有了很大的提高(张朋园,2013)。
但此时,中国的身份解放和机制建设都远未完成。一方面,辛亥革命虽推翻了满清统治,种族压迫的国家机器被打碎,但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依然如故。另一方面,临时约法很快被袁世凯撕毁,政治权力操弄于军阀之手,这表明当时并没有真正形成任何稳定且有权威的核心权力机制。
(二)探索:机制建设“输给”身份解放
民国时期出现了频繁的立宪活动和议会选举活动。一开始,人们对于“宪法使国家变强的能力的信心”是相当真诚的(梁启超,2002);然而,随着派别冲突的一次次循环,“政治家立宪花招中的谎言明显增加,民众对民国政权的支持相应下降。”(费正清,1998)在军阀专政的情况下,中国是不可能真正建立起稳定而有权威的核心权力机制的,也不可能形成制度化的重大公共决策协商机制,“民国初年,在我们这里,军权就是政权。”(蒋延黻,1999)
而与此同时,身份解放的革命运动却在狂飙猛进。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国人身份解放的历史任务基本完成。首先,在事实上废除了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特权,实现了民族独立。其次,《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选举产生,人民一律平等。第三,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农民阶级开始真正享有了选举权。1953年颁行《选举法》,赋予除地主和反革命分子以外所有年满18岁的公民以投票权,并通过普选自下而上建立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徐中约,2013)。第四,在新国家中,公共职位几乎全由平民出身者所占据,且不再固属于任何特权阶层。
(三)转折:“极端解放”回归制度建设
在身份解放基本完成的情况下,新中国的民主发展理应调整重点,将机制建设作为主要目标,以巩固并实践身份解放的成果。然而,新中国虽然制定了《选举法》《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并选举产生了各级人大,初步完成了核心民主制度建设,但机制建设并未成为这一阶段民主发展的中心。当时思想上、政治方针上、宪法上都还保留“继续革命”的目标。如,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当时只是“一个过渡时期”;剿匪、土改被认为是巩固革命政权的核心任务,区乡政权建设被认为只是“土改的先决条件”(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2013a)“文化大革命”是“继续革命”的自然延伸和必然结果。当时,中共中央将文革定性为“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在毛泽东看来,文化大革命是为了“帮助各级党委和干部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改进工作”,有助于群众“自己解放自己”(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2013b)。文革追求“彻底”的身份解放,对政治民主造成极大破坏,不仅民主机制建设在政治议程上遭到忽视,就连已经建立的民主机制也被破坏或架空,如文革期间竟然十年未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浦兴祖,1990)。
从文革期间“极端的身份解放”过渡到改革开放后“有效的机制建设”,是当代中国民主发展道路的“拨乱反正”。邓小平指出:“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邓小平,1994)此后,中国进入民主机制建设的历史时期。首先,1979年恢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82年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国家核心权力机制逐步稳定并获得权威。其次,1979年通过《选举法》,1982年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1993年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制度化的政治职位竞争机制得以真正建立。第三,党和国家制度化的重大公共决策协商机制得以逐步恢复和发展。例如,恢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重新确立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和国家的“最根本制度”(许耀桐,2013),十二大党章明确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等。
(四)小结:从身份解放到机制建设。
中国近代史的一个基本表现是在“立宪”与“革命”之间反复交替,李剑农谓之“革命与立宪的对抗运动”(李剑农,2014)。这是因为当代中国的民主发展,面临“身份解放”和“机制建设”的双重任务,二者几乎同时开启。而立宪的逻辑之所以“输给”了革命的逻辑,本质上是因为中国同法国一样,不得不走上一条“身份解放引领机制建设”的民主发展道路。
当代中国的民主发展也有不同于英法两国的特殊之处。一是通过暴力手段建设民族国家,从而奠定了民主发展的政治基础;也正是在民族国家建设过程中,中国人极大地推进了身份解放过程。二是为了在强大的内外部压力下启动现代转型,中国不得不依靠组织化的力量实现对政治社会的整合,走上了一条“以党建国”的道路。这使得中国在权力形态和制度形态上形成了独特的“党政结构”,中国的核心权力机制和核心政治职位,都是内嵌于这一独特的党政结构之中的。因此,衡量当代中国的民主发展实践,必须在党政结构的逻辑下进行。三是当代中国国家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权力集中化”到“权力民主化”的逻辑转换(陈明明,2014)。而英法两国似乎并没有经历特别强的具有目的性与自觉性的权力集中过程。
六、结语
上述分析表明,本文的基本假设和分析框架是成立的。身份解放和民主机制建设是推动并实现民主发展的两大基本动力,也是民主发展的基本表现形式。每一个政治体的民主发展,无不体现为身份解放的持续深化,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民主机制的不断完善。一定程度上,身份解放和民主机制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没有民主机制的身份解放由于缺乏形式而无法落实,没有身份解放的民主机制则由于缺乏内容而显得空洞。真实有效的民主,应该是身份解放和民主机制的高度结合。
人类社会的历史可以普遍观察到的政治现象是“民主的发展”,即政治发展朝向身份更加平等和参与机制更加丰富的方向迈进。但各个国家民主发展的道路即其具体表现形式并不一致:身份解放的方式和顺序不一致,民主机制的形式和实现方式不一致,身份解放和民主机制的先后顺序及组合情况不一致等型构了各国不同的民主发展道路。同时,在这种差异化的形式下,民主发展似乎又呈现出一定的类型化特征。比如,英国的民主发展过程可以简单概括为“机制建设引领身份解放”,法国的民主发展进程可以简单概括为“身份解放等待机制建设”;而中国的民主发展则在经历了机制建设与身份解放之间的交替竞争之后,实质上走了一条先身份解放再机制建设的道路。由此可见,民主发展的路径确实有一定的规律可寻,但每个国家的民主发展道路又有不尽相同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的民主发展之路一方面有着类似于法国“身份解放引领机制建设”的民主发展逻辑,另一方面又有自身鲜明的特点,这些特点归根到底表现和应验于中国特色的党政结构之中。首先,经过革命和改革基本完成身份解放之后,中国宪法中不再有制度性的族群歧视,所有中国公民都获得了法律上平等的参与政治的资格;中国政治中不存在一个反动阶级或特权集团垄断政治权力,党政结构中的核心政治职位是高度开放的。其次,经过国家建设,中国形成了稳定且有权威的核心权力机制,具备了维持基本政治秩序并提供基本政治参与机会的制度载体和国家能力。第三,当前中国民主发展的关键问题在于,身份解放和民主机制之间不够匹配,相对有限的民主机制无法充分满足较为彻底的身份解放所带来的参与需求的增加;核心政治职位的竞争与重大公共决策协商的制度化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总之,加强以政治参与和政治协商为核心的民主机制建设,应当成为当代中国民主发展的核心议题。
责任编辑:温雨欣 一审:陈鑫 二审:王铮
文章来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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