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钟了解疫情下中美贸易风险控制及合同纠纷
未经作者授权,请勿转载。
新冠疫情的爆发和蔓延,使中国复工延迟(隔离),物流停滞,现金流断裂、全球供应链受到冲击,一时间打乱了美中国际贸易的人力、库存、生产、运输、订单等正常秩序。面对疫情对国际贸易的全面冲击,进出口企业如何运用国际贸易法律武器应对国际贸易中突发的“险情”,已成为决策者们关注的热点!在此休斯顿元臣律所为从事中美贸易的中国企业专门整理汇编了疫情背景下与主要风险、合同纠纷相关的七道法律问答题,供您参考:
Q
1. 国际贸易中存在哪些潜在风险,如何有效降低这些风险?
答:与国内贸易风险不同,国际贸易涉及的风险通常不易量化。这些风险属于广泛的商业风险以及涉及另一方交易当事人(国外当事人)的支付能力、货物市场波动性、运输和交通、分销、品控和定价风险以及当事人的信用状况等。为有效克服这些不可预测的状况发生,国际贸易各方有必要进行深入谈判,并寻求律师的专业援助,以确保交易安全。此外,选择适当的融资和支付方式可以减轻风险对交易的影响。
Q
2. 新冠病毒肺炎的爆发导致了一系列针对来自中国的产品和承运工具进入美国的运输禁令。经销商因延迟收到供应商的货物而不能及时发货,是否要承担延迟和损失的责任?
答: 视情况而定。美国各州法律不尽相同,根据德州法律,如果由于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例如中国病毒疫情爆发)、使得约定履行变得不可能,中方卖方延迟交付、不能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不属于违反合同义务。但仅仅是增加履行难度或成本,通常不能成为履行合同义务的免责理由。中方供应商或经销商的运输困难是否可以作为经销商延误和给他人(美国买家)造成损害的正当理由,则需要进行情境分析。例如,如果与美国买家签订合同的中国供应商提供的是其他地方找不到的特殊原材料,而供应商遇到的运输困难导致经销商因为无法获得这些生产必需品,从而延误了生产,这种情况下,经销商就很有可能不会被追究赔偿责任。
Q
3. 美国买家因害怕中国爆发的新冠肺炎而拒收货物,中方卖家能否从美国买家处获得损失赔偿?
答: 通常可以。因为美国买家的合同义务就是接受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支付货款,新冠病毒肺炎爆发本身在不影响交易本质或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不能成为买方拒收符合约定的货物的可接受的理由。但需注意,如果合同中规定的特定情形和相关合同条款约定了货物可能因疫情不能令人满意,买方则可拒收货物。最准确的应对方案只能是根据个案分析起草合同。
Q
4. 如果美国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中方卖方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 美国各州法律不尽相同,在此以德克萨斯州为例: 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货物交付,卖方有三种救济方式:1) 卖方可以将货物作为买方财产,就合同价格提起诉讼; 2)以合理价格出售,并就损失提起诉讼; 3)可以将这些货物视为己有,并就合同价格与预定交货日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提起诉讼。
Q
5. 当美国买方未能履行一项或多项合同义务时,中方卖方是否能解除合同或免除履行合同义务?
答: 不能。当一方发生轻微违约时,另一方不能免除其未来履行的责任,但可以就违约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一次或多次不履行是否构成重大违约,取决于具体情况和合同条款。德州高等法院参照以下因素衡量不履行是否构成重大违约:(1)受损方被剥夺利益的程度;(2)受损人被剥夺的利益能够受到充分补偿的范围;(3)不能履行或拒绝履行的一方因违约而丧失权益的程度;(4)不能履行的一方作出补救的可能性;(5)不能履行的行为符合诚信和公平交易标准的程度。
Q
6. 中方卖方迟延交货, 是否应当对美国买方遭受的损害负责?
答: 是的。如果卖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对买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需要明确的是,卖方将对违约造成的附带损害承担责任,包括产生的合理费用,加上与投保有关的任何商业合理费用、成本或佣金,以及因延误或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此外,由于卖方违约而产生的间接损害还包括由于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了解(而未了解)的一般或特殊要求和需要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这些损失不能通过保险或其他方式合理避免。
Q
7. 当中国供应商提高价格时, 美国企业会如何应对生产成本的潜在增加?
答: 元臣作为许多中资机构和美国当地企业的公司律师,我们一定会仔细审核业主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并请求供应商履行合同价款。当供应商到期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属于违约。如有必要,业主可以请求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或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不按合同价格供货是一种违约行为。请注意不履行也包括履行不当。
免责声明:
以上观点仅供教育用途,并不替代独立专业判断。本资料不考虑或提供与任何人的具体目的或具体情况相关的法律咨询。尽管本材料信息被认为是准确可靠的,元臣律师事务所不就上述信息的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声明或保证。元臣律师事务所明确无误地表明不承担基于此处信息或错误或遗漏产生的一切责任;保留随时部分或全部修改或更换本资料的权利;不承担向受众提供修正信息的责任或通知义务。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致电:
美国休斯敦总部: (832)767-0339
E-mail: info@nguyen-chen.com
中国地区联系电话: (86)13601081129
知识产权: © 2020 Nguyen and Chen, LLP
本文作者: Ethan Zhang, Tony Kim, Earvin Chionglo, 陈帆
元臣律师事务所对本资料享有专有权利。除适用1976年《知识产权法案》“合理使用”原则的情形之外,内容不得复制或发放给公众或媒体。本材料副本的收受人均同意,未经元臣律师事务所许可,不得部分或全部复制或分发本资料。
本文部分作者联系方式:
陈帆律师
fchen@nguyen-chen.com
Earvin Chionglo律师
echionglo@nguyen-chen.com
相关链接
关于美国元臣国际律师事务所
Nguyen and Chen LLP
元臣致力于提供快速、精湛的综合法律服务。元臣拥有十多名美国执照律师,设有洛杉矶、硅谷、纽约、华盛顿办公室,并在中国上海、北京、深圳有合作团队。
元臣专注于中美商事交易、民商诉讼、职业和投资移民等业务,包括:全球公司架构设计、海外业务拓展(兼并、收购、重组)、国际EPFC(即工程、采购、制造、施工)项目承包、公司上市、企业注册、股权投资、专利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调查、申请、转让和纠纷;各类商务争议诉讼和解决、工业厂房、仓储设施、商用物业、民用房地产投资、建筑、租赁等商务法律事务;以及高管聘用与解雇、公司日常法律等一系列美国公司法、商务法、知识产权法、劳工法、移民法等。
我们既熟悉美国本土法律、文化、习俗,能与中国客户无障碍沟通。我们担任众多来自中国的行业龙头企业和高速成长性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保驾护航,在错综复杂的中美商业竞争中把握机会、直面挑战、转危为安。
详情请关注元臣官方网址
www.nguyen-chen.com
元臣官方微信:nclaw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