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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于欢被改判了。

2017-06-23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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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法律实务讲座》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获悉:于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这个判决符合于欢案的实际情况。201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认为,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情节不全面,对于案件起因、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的具体侵害行为,一审认定有遗漏;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应当通过第二审程序依法予以纠正。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案,检察官在法庭上充分阐述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组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的共同意见。表明于欢案件改判已成事实。但怎么判?又是大家关心的问题,大部分网友认为应当免除处罚。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就本案而言,能否符合社会期待,让我们先看第一个案例:常州日报报道:2014年10月26日凌晨,二十出头的林某在天宁一茶室打麻将时,突然有个喝得醉醺醺的青年冲进来,一把推倒麻将牌,给了林某一记耳光。林某遭此羞辱,自然不肯罢休,和青年争执起来,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警告。醉酒青年的几个朋友惟恐其吃亏,持木板进入房间。见对方人多势众,林某挥舞着匕首退出茶室至路边,可几个人不依不饶,继续追打。混乱中,林某的匕首刺中了醉酒青年的左腹部。青年随后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遭尖刀类工具刺戳腹部致肝门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当天,林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天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林某为使本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行为,但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据此,天宁法院对该刑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伤人者属于防卫过当,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未上诉。



关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防卫过当的第二个案例:杨某驾车时被后车突然别停,一名男子窜了出来,不由分说就把杨某从车上拽了出来,对其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杨某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朝着对方扎了两刀。对方受伤后,杨某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但男子终因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后杨某投案自首。北京市三中院认定杨某属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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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两个判决结果,又结合于欢案件的情况来看,判处被告人于欢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本案情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于欢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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