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家医院就要重新检查一遍?这项新政能给你省下一大笔!
病人辗转多家医院就诊是很常见的事。
各家医院水平参差不齐,上家医院解决不了问题,只好去下家。
难免会碰到明明已经做过检查了,到另外一家医院就诊时还需要把之前的检查再做一遍的情况,对于我们来说既浪费钱又浪费时间,有些项目如X射线检查、CT、核磁共振成像等,还容易增加放射性损伤。
但这种现象要逐步被改变啦!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或者是省级医院之间、市级医院之间的检验结果或者是检测结果可以互相认可,不用再重新进行检查。
有哪些检查可以互认结果?
之所以患者在不同医院被医生要求重新检查,主要是因为病情一直处于变化中,因此上次检查结果是否能够客观准确反映当前当下的病情情况,谁也不敢打包票。
此外,各医院的设施设备、各医生的水平肯定有差异,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质化”,导致医生不敢轻易相信其他医院的检查检验报告。
特别是有些医学影像检查凭借的是动态实时图像进行的诊断,直接与医生的经验密切相关,所以很多医院都会在自己医院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写上一句“本报告只对本标本负责”。
比如说内镜检查,这种诊断和每位医生的培养经历差别非常大,不仅是漏诊的问题,对于疾病的分期也有非常大的差别。
也许是基于这个原因,不是所有的检查都能实现结果互认的,《管理办法》也首先对检查结果和检验结果做出了规定,即:
检查结果:
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
检验结果:
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特别强调: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在哪些情况下需要重新检查?
既然不是所有的检查结果都可以互认,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重新检查呢?《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我们人体时刻处于动态运转中,有时候一点细微变化也可能导致检查结果不同。而任何一个检查都有一定的时效性,比如恶性肿瘤,它的发生发展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比较快的,如果过了这个时效性再去互认的话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需不需要重新检查,还是要看医生的判断。
国家是怎么保障结果准确可互认使用的?
在社交媒体上,很多网友提出种种担忧,比如因病情变化但临床表现不明显带来的贻误治疗时机,因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不准确带来的误诊,以及因检查结果未予认定带来的医患矛盾等等。
这些担忧的核心就是检查检验结果是否真实、准确、可信。
之所以换医院看病,大多数情况是对原医院诊疗效果不满意或不放心,所以转到级别更高、或者更加专业的医院,这种情况下,因检查检验能力差距带来的不信任是难以避免的。
而此次出台的《办法》,在互认规则设置中,规定互认标识也有等级差别:国家级、地区级、区域级,要达到相关级别需要向该级别质控组织申请参加该类级别质量评价,合格通过后方可标注,标注内容如以“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
这些检查检验方法,本质上都是一种来源于科学的诊断方法,其原理就好像光在水中会折射一样,这种现象并不会因地点不同而发生变化。只要其他条件都一致或大体一致,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也应该是一样的,比如一些简单的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等。
像总蛋白和白蛋白等指标,短期内不会变化太大,跟病情诊断联系得也不是太紧密,近期内在一个医院做过之后再去其他医院其实也没有必要再重复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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