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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厅宣传处 平安西藏 2021-06-29

近日,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在东嘎人民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其某等五人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其某等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各处罚金1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分别向国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至9000元不等的处罚,并在判决生效后要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作案工具、赃物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其某、索某在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东嘎乡某村发现一只马麝(俗称獐子)后商议猎捕该马麝并向他人出售。第二天,被告人索某同其某在发现上述马麝的地段布置了猎具。在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其某发现布置的猎具上套有一只马麝(已死亡),但麝香和猎具已被被告人旺某和米某取走。于是被告人其某同旺某和米某商议出售上列麝香事宜,并将该消息告诉了索某。后来四人以3800元的价格将该麝香出售给被告人阿某,所得赃款被四被告人均分。


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马麝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野生保护动物,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桑珠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其某等5人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可,能够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故量刑时依法从宽处罚。除此之外,被告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桑珠孜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效果

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领域的违法犯罪,依法开展对涉环境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通过公开审理宣判唤醒公众遵守法律、爱护自然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的公益之心,促进生态资源的保护与恢复,只有保持和促进生物物种多样化,才能维护生态平衡,从而确保人类拥有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法律速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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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扎西德吉

责编:刘 建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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