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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摘录|诉讼时效中断疑难问题

2017-01-23 张雪楳 法眼看天下

本文摘录自《商事审判指导》第41集刊发的张雪楳法官《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疑难问题分析》一文,有删节,全璧请阅读原文。转发该摘录旨在向读者介绍最新实务观点,不代表本号对其观点的赞同或反对。



六、撤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关于撤诉后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对撤诉这一行为的性质的正确认识。撤诉,是指当事人撤回其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诉讼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法理,“诉的撤回视为未起诉”。原告撤诉表明其撤回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诉讼行为,撤诉与未起诉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因此,因起诉而产生的法律效力当然一并消灭,权利义务状态也回复至起诉前之状态,因起诉而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也自然被撤销。因此,诉讼时效不因曾有的起诉行为而中断。但在起诉状副本已送达义务人或者法院以口头通知等方式将权利人起诉的事实告知义务人的情形下,由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到达义务人,故构成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这一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诉讼时效中断。详言之,撤诉应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应依在撤诉时,是否已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或者以口头告知等方式将权利人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告知义务人为区分标准。如在撤诉时,起诉状副本未送达义务人或者法院未以口头告知等方式将权利人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告知义务人的,则撤诉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反之,未送达和未告知的,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七、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性

对《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七条条规定的理解,应注意的是:连带债务是指居于同一债务层次的连带债务,如同为主债务,同为从债务。因此,对于主债务和连带保证债务而言,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承担的债务的性质并不相同,两者具有独立性,主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也不相同,中断、中止事由也各具独立性。而且,连带保证的连带性就其内部关系而言,较一般连带债务不同,连带保证人并非最终责任人。在权利人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下,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不随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但对连带保证债务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对主债务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理由为:连带债务本身与主债务相互独立,故在诉讼时效起算和中断、中止事由上其独立于主债务,但由于连带债务人系从债务人,而且,其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就全部担保债务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因此,为保障保证人的追偿权,应规定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否则,主债务人诉讼时效不中断、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存在保护保证人追偿权和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即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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