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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2017-09-03 国家工商总局 法眼看天下

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7〕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中明确规定,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根据法律修改情况,我局对《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工商总局    

 2017年8月30日




附件1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017年9月)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1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3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4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5

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务 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3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4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5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6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7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8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

9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0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1

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新闻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2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新闻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4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5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16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17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18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20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21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证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2

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3

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国务院或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4

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5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6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7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8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附件2

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

(2017年9月)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1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2

保安服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3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商务部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5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6

个人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审批

人民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7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8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9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10

内资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11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2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

外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终结审批

银监会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14

外国银行代表处变更及终止审批

银监会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15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16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散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7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8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19

证券金融公司解散审批

国务院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20

期货公司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

21

期货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

22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证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3

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审批

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24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

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25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6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7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保监会

(会同证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8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9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

30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31

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注:以上前置审批事项,涉及工商登记事项的,凭审批文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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