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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例】离婚协议对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徐文丽律师 丽姐说法 2021-05-17


【案情】

2013年10月20日,邵某与洪某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1、子女安排:(1)女儿洪某某甲已年满十八周岁,跟随女方生活;男方给付女儿吕某某甲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18万元人民币,已付清;(2)女儿洪某乙由女方抚养,男方共计给付抚养费40万元人民币,已付清;(3)在不影响女儿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男方随时可以探望女儿。2、财产处理。(1)位于某区住房一套,归女方所有;剩余银行的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男方随时协助女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费用由男方承担;女方折价支付给男方40万元人民币,已付清;(2)轿车一辆,归女方所有;女方折价支付给男方18万元人民币,已付清;(3)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归女方所有;(4)婚姻存续期间的其他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2014年8月某区法院因赵某诉刘、洪某民间借贷一案,查封了双方的该套房产。后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判决洪某对2011年3月16日产生的涉案354533.00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邵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0日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人民法院裁判的前提是争议。本案中,原、被告对于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均予认可,且被告愿意履行相关协议义务。故,原、被告之间并无实质争议,原告坚持诉讼实无意义。

第二,原、被告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有关婚姻、抚养的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协议书,不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该协议书包括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理三部分。对于离婚的约定,原、被告自愿达成一致,且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原、被告双方对此亦无争议,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亦不因该约定的效力而有所改变。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对于子女抚养的约定,系原、被告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原、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该项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要求。对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原、被告双方均一致认可,对其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由被告洪某承担,而协议中出现的所有财产均归原告邵某所有。虽然,原、被告双方也约定了涉案房屋、车辆在归邵某所有的同时,向被告洪某支付一定的折价款。但是,原、被告均未明确房屋、车辆的价值,也不能举证证明折价款的实际交付。因此,原、被告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直接影响到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的利益,对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涉案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在查封期间客观上不能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故,原告诉求被告洪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不予支持。原告邵某可在条件成就时,要求被告履行相关协助义务。法院判决:一、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的条款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驳回原告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虽然法院判决里未体现,但是本案原告想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离婚协议中不动产的约定能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目前持两种观点的都有,笔者才疏学浅,只能针对两个观点分贴两篇文章上来,供大家讨论。


《离婚协议约定的不动产归属能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宗亿   时间:2015年1月28日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01/28/content_93315.htm?div=-1&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也论离婚协议中不动产的约定能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陈希   时间2015-12-10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2/id/17657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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