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一方拒绝探望孩子,另一方主张婚内探望权获支持!!!
分居期间一方拒绝探望孩子,另一方主张婚内探望权获支持!!!
今天在市妇联权益部值班,接待了一位年轻的妈妈,她的女儿只有2岁多一点,因为夫妻矛盾,现在孩子被爷爷奶奶抱去,她要求看孩子也被拒绝,而男方也说想看孩子就去法院告他,坚决不予配合。她每日每夜思念年幼的女儿,又怕去抢孩子给孩子造成伤害,她想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她遇到的问题很典型,就是婚内探望权。
对于婚内探望权,目前实践处理意见是不支持的。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探望权是指离婚后的任何一方父母有探视自己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条件是父母离婚。而婚姻关系尚存期间,一方要求行使探望权无法律依据。
在检索法律文书时,竟然看到了下面的案例,婚内探望权获支持。
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马某,现在辽中育才学校读书,在此期间,被告不允许原告看望孩子,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很大伤害,现已住院,原告在住院期间的住院费用全部由母亲梁某春支付。现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原告探望子女的权利,并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的一切医药费用。
被告马某未出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马某。现原告与被告已分居三年,婚生子随被告一起生活,现在辽中育才学校读书。
本院认为夫妻分居后,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及子女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抚养权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当然包括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胡某与被告马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并未离婚,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只是分居而已,两人均为马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故原告胡某对其仍有法定的监护抚养义务,其当然享有抚养、探望马某某的权利,这是法定监护人行使抚养权的体现。因此,胡某起诉要求其有探望马某某的权利,应予支持。判决自2017年3月份起,原告胡某每月探望孩子马某某一次(时间为每月的月末)。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辽0181民初7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