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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亲对母亲实施家庭暴力,三子女拒绝对其赡养,看法院温情判决

丽姐说法 2021-05-17

审理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苏1203民初515号

案  由: 赡养纠纷

裁判日期: 2018年04月26日

【案情】

原告王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共同负担原告的生活费用每月1200元(平均承担);2、判令各被告分摊原告今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王1与李1于××××年结婚,婚后共生有一子两女。原告王1与李1已分居多年,现原告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生活开支及疾病治疗开销较大,每月仅靠政府发放的135元基础养老金维持生活,三被告均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准所请。

被告王2辩称:对于家庭成员结构无异议,现父亲起诉要求我承担每月400元的生活费以及医疗费用,从我现有家庭实际状况出发确实无力承担,因为我还有母亲、公婆、子女均需要扶养,目前我本人身体也不好,右臂曾经摔断,不能上班只能在家休养;公婆均已八十多岁,子女上高一,我老公患有鼻癌,有时候干活有时候不干活,还不能从事重体力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依靠公婆。而父亲身染多种恶习,给多少生活费都是拿去喝酒打牌等等,故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王3辩称:我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是400元有点多了,我们夫妻二人现在经营小店为生,而小本生意不好做;本人身体也不好,孩子今年上高三了,本身公婆年老体衰无收入来源也需要赡养。父亲提起诉讼要求子女赡养是有原因的,他如今众叛亲离的局面需要自己反思自己;并不是三个子女不孝顺,而三个子女对母亲都很好,父亲如果要我们做子女的给付生活费,需要改变自己吃喝嫖赌的恶习,改掉对母亲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行为,对此我们也曾经多次报警处理过,而且他有持刀杀人的倾向。为此,多方劝教仍不改正,造成如今这种局面,事实上,平时我们姐弟三人都一直在给付生活费,只是父亲的行为太过分,给多少生活费都是吃喝嫖赌,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王4未应诉。

本院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及镇村现场调查情况,认定本案案件事实如下:

王1与李1于××××年结婚,婚后共生有一子两女,依次为长女王2、次女王3、儿子王4,均已成家立业。王1与李1多年之前即因感情不和而实际分居,因王1对李1常有暴力倾向,且有赌博、酗酒等恶习,既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又缺乏家庭责任心,致家庭内部矛盾无法调和,李1及三子女均不愿与其共同生活,王2、王3嫁至外村,王4婚后在南京组成家庭。该户常年存在的家庭矛盾在其所在镇村人皆共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曾多次协调未果。近年来,随着王1的年龄增长,身体及收入不复当年,遂要求三子女给付生活费。2018年3月8日王1以收入无法满足生活需要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三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另查明:王1除却每月享有社保部门发放的基础养老金135元外,无其他经济来源。

【判决】

本院认为:百善孝为先。子女尊重和赡养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本案当事人王1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除去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外无其他经济来源,无论其品行如何,其与李1共同将三子女抚养成人,并帮助子女成家立业,在身患疾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且收入不足以满足实际生活需要时,王4等三人作为子女,都具有劳动能力和正当收入,于情于法均应尽赡养义务。

本案诉讼所要解决的为赡养问题作出处理,但比财产更重要的传统伦理道德并未得到发扬;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长期以来未能很好的沟通交流,王1与家庭成员之间几无家人之间的亲情存在。近年来,家庭矛盾凸显,诉讼中提及的王1个人品行问题在镇村多方多次协调下并未能真正解决,对此,王1应予以深刻反思并改正。本院希望,今后所有家庭成员均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应以家庭和谐为重,希望诸子女能够敞开胸怀、换位思考,尽量考虑父亲生活的不容易,相互宽容理解,勿因纷争而丧失亲情。

关于王1主张的生活费及医疗费问题,综合王1的身体状况、日常生活水平、本地区公序良俗、各子女的收入状况以及经济条件,结合该户家庭的特殊情形,本院酌情认定由王4承担王1 40%的赡养义务,由王2、王3各承担30%的赡养义务;上述生活费标准参照我省2017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5612元,王1的请求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据此,本院确定王4每月应负担480元,王2、王3每月应分别负担360元;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扣除农保核报范围由三子女按上述比例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4、王2、王3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分别给付王1 2018年3月及2018年4月的赡养费960元、720元、720元。

二、自2018年5月起,王4、王2、王3应于每月28日前分别给付王1当月赡养费480元、360元、360元。

三、王1今后的医疗费用(含社区门诊)扣除农保核报范围后,由王4承担其中40%,王2、王3分别承担其中30%。

四、驳回王1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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