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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怀疑婚外情遭他人辱骂后喝农药自杀,谁来担责?

丽姐说法 丽姐说法 2021-05-17

丽姐说法

2018.12.21

   每一个案例中的人物都是化名,请不要对号入座!

只有活着,我们才有可能拥有一切。






薛菲与孟强是邻居,居住在一个楼上,薛菲居住在5楼,孟强居住在1楼。2017年8月14日上午,薛菲与孟强及其妻子王凤在楼门口遇到,王凤怀疑他俩有婚外情而引起争吵,薛菲哭着跑上楼。当日下午,怕薛菲想不开,孟强就到其家中探望,发现薛菲疑似中毒,就将薛菲送至医院就医,初步治疗后留院观察,孟强在医院陪护。2017年8月15日,薛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薛菲的心血中检出草铵膦成分。

事后薛菲的丈夫、女儿、父亲起诉到法院,诉称:孟强与薛菲有婚外情关系,薛菲想中断婚外情关系,但孟强一直纠缠不放,并提出如果要了断,薛菲必须支付10万元。2017年8月14日上午,薛菲被王凤辱骂受到刺激后服下草铵膦。在抢救过程中,孟强也没有尽到责任,并且为了隐瞒婚外情始终没有联系、通知家属,故被告须对薛菲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00,000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听听被告的辩解


被告当庭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薛菲的死亡与被告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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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的问题


       一、对薛菲与孟强婚外情的认定。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薛菲已经死亡,且该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并不会导致特定义务的产生并进而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亦虑及薛菲去世后尚有子女未成年,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认定。

二、薛菲服用草铵膦是否是被告的原因所致。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诉称的事实。退言之,即使原告诉称的情况均为属实,对于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在未受到他人强迫或欺骗的情况下,因为存在争执或纠葛而放弃生命,并将该责任归于产生争执或纠葛的对方缺少法律依据。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固然受法律保护,但每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换言之,即使原告诉称的均属实,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被告的行为或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和舆论的压力,而非因此负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同意血透、没有及时通知家属的行为是没有尽到责任。本院认为,原告这一主张若成立要以被告负有相应作为义务为前提,而义务并非随意设定,须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前提或被告实施了需承担相应义务的先行为,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基于何种原因负有其所诉称的作为义务,故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根据病历卡记录的内容进一步看,2017年8月14日,薛菲本人在医院就医时神志清醒、意识清楚。在薛菲本人未丧失认知和判断的情况下将决定治疗方案、通知家属的责任归于被告有欠妥当,让被告因此承担赔偿责任更缺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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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法院的判决


      法院认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以侵权人实施加害行为,该加害行为产生了损害结果,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该加害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为要件。而加害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但均应以负有法定、约定或先行为而产生的义务为前提。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因存在故意或过失实施了导致薛菲死亡的加害行为,故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本院还想说明的是,薛菲的死亡确实令人痛惜,在其去世后留下两位子女且尚有一人并未成年,更令人怜惜,但道德判断不能替代法律实施


每个案例就是一个故事,主人公都是化名,请不要自行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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