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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正当男女关系深夜被他人撞见,同样是掉到楼下,看法院如何判决

丽姐说法 丽姐说法 2021-05-17

丽姐说法

2018.12.19


最心爱的情人,却伤我最深






【案例一】英俊通过微信与小美相识,很快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7年5月2日晚上,英俊到小美工作的宾馆,后留宿在小美的宿舍里。次日凌晨2点左右,小美听见有人开门,从门缝中看到是自己丈夫大强,小美赶紧把英俊叫醒,叫他从窗户逃走,英俊穿上衣服躲在窗户的空调机上,大强因两次开门被小美阻拦,开门进屋后产生怀疑,一边殴打小美,一边搜寻还有谁在屋中,寻到窗户边上时发现英俊,后英俊跌落到楼下,大强下楼找英俊,在阴沟处找到后用脚踢了英俊三脚,并辱骂了英俊。有人报警,英俊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0万元。出院后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英俊伤构成一处七级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公安局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大强行政拘留十日。

英俊向法院起诉,要求宾馆和大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40万元。


【案例二】李军曾因病进行手术,为便于康复就在其老家院内居住休养,该处房屋为上下两层,李军卧室位于二楼,开有窗。李军妻子平时居住在镇上,其子李小军有时居住在镇上家里,有时居住在老家家里。2017年一天晚上22时30分左右,王娟以探望李军的名义,之后一直逗留在李军家中。当晚23时15分许,李小军回到家中,看到其父亲李军和王娟在床上,认为李军与王娟的不正当关系仍然没有断绝,遂与李军发生争吵,并拿出手机准备报警,李军阻拦。在争吵过程中,王娟从二楼窗户掉下摔伤。王娟摔伤之后,李军请人送至医院并垫付了20万元医疗费。

王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军、李小军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486,299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听听被告的辩解


   【案例一】被告大强:原告受伤与我无关,我发现他和我老婆不正当男女关系,我没有把他推下楼,下楼踢了他几脚并没有造成伤害。

   被告宾馆:小美作为我们宾馆的员工,有其固定休息的场所,事发当日原告是在征得小美同意后在小美屋内入睡,而不是宾馆开房休息,原告的身份并非是我们宾馆的消费者。原告是从窗外的空调机上摔落,原告作为成年人应知道站立在高楼空调外机处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原告摔落也不是因空调外机不能承受原告的重量导致,我们宾馆的设施设备并未有缺陷和不足之处。我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二】被告李军:我承认其与王娟系婚外情人关系,并已经保持该不正当关系两年多。我对王娟跳窗没有过错,并且也及时请人送她送医,并积极垫付医疗费20万元。

   被告李小军:王娟与我父亲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我一直非常反对,多次要求我父亲与王娟断绝关系。而我发现半夜里她还在我父亲床上,认为自己家庭稳定受到干扰、母亲名誉受到侵害,因情绪激动而与他们发生争吵,但争吵并不必然导致王娟跳窗,因此,我在王娟跳楼一事上不存在过错。


图片|来源于网络


看看法院怎么判决



     【案例一】 法院认为,原告是自行摔落掉下,与两被告无关。首先,在大强开门准备进入时小美已经告知原告,大强比较凶,叫原告躲藏,此后原告自行躲藏在窗外的空调机上,原告应意识到深夜站到窗户的空调外机上有危险;其次,大强在公安机关陈述是刚刚碰到原告,原告就掉下去,不能以此说明大强是在推原告下楼,从大强的角度考虑半夜从外赶回,发现老婆不给开门,又发现屋中深夜还有他人,其第一反应是捉奸在床,找到奸夫,而不是推人下楼,从原告的角度考虑自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不能让小美的老公抓住,因此大强伸手过来抓原告,原告下意识的躲避,由于不小心才会失足落下;再次,本案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也是原告在躲藏中坠楼,并对大强进行了治安处罚。

   小美作为宾馆的员工,有其固定休息的场所,事发当日原告是在征得小美同意后在小美屋内入睡,而不是由于身体疲惫,在宾馆开房休息,原告的身份并非是宾馆的消费者。原告是从窗外的空调机上摔落,原告作为成年人应知道站立在高楼空调外机处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原告摔落也不是因空调外机不能承受原告的重量导致,宾馆的设施设备并未有缺陷和不足之处。原告的摔伤与宾馆无关。

   本案中,两被告唯一与原告受伤一事有联系之处仅仅是被告大强在原告摔下楼后在阴沟处发现原告,之后用脚踢了原告三脚,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大强所踢的三脚对原告伤情有直接的原因力,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加之导致大强与原告产生矛盾的起因是原告与小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行为本身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值得提倡,故法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王娟在明知他人有妻子的情况下,依然与李军保持非正当的朋友关系,又在深夜逗留李军卧室并与其共处一床,其行为视他人完整的家庭关系于不顾,视男女有别的人伦于不顾,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存在过错;且王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非常清楚在夜晚因视物不清、环境不熟而匆忙跳窗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却在形势并非紧迫的情况下贸然跳窗,王娟应对其损害后果自负主要责任。

李小军虽无直接的加害行为,但其持扫帚柄责骂王娟的行为足以让完王娟产生恐惧进而选择跳窗逃跑。王娟跳窗虽系其主动行为,但与李小军的威胁有不可割裂的联系。因此,李小军对王娟的损害有一定的过错,酌定由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李军在纠纷发生时,极力阻止儿子可能发生的伤害行为,其对王娟的损害并无过错,王娟请求判令李军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判决李小军赔偿王娟人民币57,278.80元。

【案例二】后续:对于李军垫付的20万元因法院在本案中未予处理,后李军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王娟。法院认为生效的判决亦确定应由李小军承担王娟的侵权责任,李军对王娟的损害并无过错。王娟取得本案系争的20万元没有合法根据,系不当得利,应返还给李军。


每个案例就是一个故事,主人公都是化名,请不要自行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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