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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劳动篇】请事假超过15天可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

丽姐说法 2021-05-17
丽姐说法 2019.1.7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考勤管理规定,全年一次请假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的,视为自动离职或公司予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该规章制度是否有效?

丽姐说法

【案情】2016年10月8日,张某入职鸿盛公司,岗位为普工,月工资2300元,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2017年4月21日,鸿盛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公司自2017年4月21日起与张某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1、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一次请假超过10天或累计请假超过15天的),张海秋2017年累计请假18.87天且只有一天请假条,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张某符合该条件,且依法不支付其任何补偿。张某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鸿盛公司支付张某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4月21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300元

鸿盛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鸿盛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张某累计请假超15天,故鸿盛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鸿盛公司应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鸿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北京市二中院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就张某2016年累计请假18.87天的事实,鸿盛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且累计请假超过15天可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侵犯了职工在出现法定事由时请事假、病假的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依据,故鸿盛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鸿盛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判决】北京市高院: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就张某2016年累计请假18.87天的事实,鸿盛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且累计请假超过15天可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侵犯了职工在出现法定事由时请事假、病假的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依据,故鸿盛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丽姐说法本案一审支持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是用人单位无法证实劳动者累计请假超15天,对于用人单位“考勤管理规定,全年一次请假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的,视为自动离职或公司予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并未涉及。二审和再审观点一致,都认为即便用人单位能证实累计请假15天,该累计请假超过15天可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也侵犯了职工在出现法定事由时请事假、病假的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依据。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事假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所以事假的管理依据一般是以双方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为准。若本案中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全年事假最长15天,超过不予批准”,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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