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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婚姻篇】离婚诉讼期间一方见不到孩子怎么办---试试行为保全

丽姐说法 2021-05-17
丽姐说法 2019.1.17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因下列情形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一)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二)对方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申请前款规定的行为保全,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担保。当事人对自己的申请应当提供基本证据,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初步核实后可以径行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丽姐说法

行为保全


主编:王胜明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     引用0229页 

  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防止该当事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一般而言,行为保全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要求被申请人作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作出某种行为,如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标的物、要求被申请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等;第二层含义是暂时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赔偿金、扶养费、赡养费、医疗费用等。本章除规定保全外,还规定了先予执行制度,先予执行制度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例中所没有的,主要适用于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紧急情形,与行为保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重合。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制度仅指上述第一层含义,第二层含义包含在先予执行制度中。

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关键词】:行为保全 财产保全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虽然均属于民事诉讼保全的范畴,具有共通之处,但是,它们各自又具有特定的含义,二者不能混同。因此,要确定行为保全的法律地位就要先了解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的主要区别:

 1.设立的目的不同。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使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行为保全的目的不仅包括使将来判决顺利执行,而且还包括防止不法行为继续进行、防止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其中,后者还是行为保全的最主要的目的。

 2.保全的对象不同。财产保全的对象是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行为保全的对象则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是否需要被申请人答辩不同。在财产保全中,为了防止“打草惊蛇”,需在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前采取保全措施。在行为保全中,因为保全的对象是被申请人的行为,所以,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前,一般需要双方进行听证。

 4.保全的措施不同。财产保全一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而行为保全的措施则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限制活动等

 5.后果不同。财产保全后,诉讼一般仍将继续进行。而行为保全措施的采取,往往导致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和解,已无必要再起诉或者继续诉讼,因此,可以说,法院关于行为保全的裁定往往预示着案件的最终结局。

 由此可见,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能简单地依靠将财产保全扩大化解释的方法,来达到行为保全的目的。财产保全并不能涵盖行为保全,行为保全应当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办公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48~149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850页

观点编号498


行为保全的申请人

 

【关键词】:行为保全 申请人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为保全申请人必须具备请求行为保全的主体资格。无论是诉前的保全请求还是诉中的保全请求,申请人必须适格。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理解为,与需要保全的行为结果之间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在本条司法解释中,给了利害关系人明确的解释和限定,即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其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又细分为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即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可以提起保全的请求。

 在诉中提起行为保全请求的请求人为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只要是适格的当事人即可以请求对对方的行为进行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办公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50~151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851页

观点编号499


需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形

 

【关键词】:行为保全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从当前司法实践看,需要通过行为保全措施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抚养权纠纷等亲属关系纠纷中,有时需要对当事人的行为实施保全,比如强制一方当事人移交子女、禁止一方当事人带子女出境,等等。

 2.家庭暴力侵害等纠纷案件中,有时需要立即停止一方当事人实施对另一方当事人可能造成危害的行为。

 3.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损害精神权利的纠纷中,常常需要立即停止损害,这种损害无法以金钱弥补。

 4.相邻纠纷案件中,经常需要立即停止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危害,比如强制一方当事人立即拆除危险建筑,或者强制一方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尚未完工的危险建筑,等等。

 5.环境危害侵权纠纷中,往往需要立即停止正在发生的环境危害,以降低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损害程度。

 6.租赁合同纠纷等案件中,有时需要强制出租人立即交付关键设备,有时需要强制承租人立即停止损害建筑物行为,甚至立即退出建筑物,等等。

 7.股东争议、企业经营等纠纷中,当事人提出扣押、查封公章、营业执照等财产保全请求,其实属于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的行为保全请求;而另有一些当事人,希望法院强制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禁止公司召开股东会,等等。

 8.特定物、特殊物买卖等纠纷中,同样存在上述需要对特定物、特殊物(如饲养物、种植物)实施监管的行为保全要求。

 9.金钱债务纠纷案件中,有时需要禁止债务人为恶意逃债实施的转让财产、转让权利等行为。

 10.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基于前面提到的某些原因而需要法院采取行为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办公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49~150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849页

观点编号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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