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法眼看天下直播】爷爷奶奶立下的共同遗嘱将房屋留给孙子,为啥就不算数了?
【案情】1995年3月10日,蔡老爷子和老伴在公证处立下了两份遗嘱,遗嘱约定,如果一方先走了,房产归对方所有,双方都去世后由长孙蔡先生继承。蔡先生说,奶奶去世后按照遗嘱爷爷继承了房产。1997年4月,蔡先生的爷爷去世了。办完丧事后,蔡先生的姑姑向全家人出示了一份爷爷写的遗嘱,遗嘱上说,这套两居室归她继承。蔡先生此时才知道,爷爷又在公证处立下了第三份遗嘱,房产由他的女儿也就是蔡先生的姑姑继承,签订日期是1997年3月。蔡先生认为,爷爷的第三份遗嘱违反了当初两份遗嘱的约定。2014年4月,蔡先生把姑姑等家人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爷爷最后一份公证遗嘱无效,房产由自己继承。2014年6月,法院开庭审理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庭审中,蔡先生的姑姑表示,蔡老爷子继承遗产后就拥有了对这套房产的完全处分权,他立下的遗嘱应该合法有效。
三份遗嘱,到底该按照哪个执行呢?谁的效力更大?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分为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案例中出现的三份遗嘱均是公证遗嘱,因此应当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但是本案因为前两份遗嘱是蔡老爷子与老伴订立的夫妻共同遗嘱,房产先由夫妻中后去世的一方继承,待双方均过世后,再由长孙蔡先生继承。而在老伴去世后,蔡老爷子是否有权单方改变夫妻共同遗嘱,将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如果认为蔡老爷子无权单方改变,那最后一份遗嘱就应无效。
【判决】这个案件经历了二审,2015年6月一审驳回了蔡先生的诉求,蔡先生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1月,中院二审改判,蔡先生和姑姑各自拥有房产一半产权。姑姑不服,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认为虽然继承法未明确规定夫妻共同遗嘱,但是继承法确定了要尊重立遗嘱人遗愿的原则,老太太立遗嘱的真实意愿就是想要把她的份额留给孙子继承。2017年11月检察院向蔡女士发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通知,认为中院依据老太太的遗嘱房子一半判给蔡先生,另一半按照蔡老爷子的遗愿判给蔡女士,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共同遗嘱的概念】共同遗嘱也称合立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同时处分共同遗嘱人各自或共同的财产的遗嘱。共同遗嘱可以分为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
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又称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内容各自独立的两个以上的遗嘱记载于同一遗嘱书中。这种共同遗嘱只保持着某种形式上的同一,而在内容上是各遗嘱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并根据各自意思表示产生独立的法律效果,相互不存在制约和牵连。
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过一个遗嘱表示出来,形成一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通常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遗产以共同财产居多;三是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约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指定的第三人。
本案中蔡老爷子和老伴立的遗嘱就是第三种: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约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指定的长孙继承。
【共同遗嘱的效力】我国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共同遗嘱的形式,但法律上没有对共同遗嘱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对此,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确立共同遗嘱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其主要理由:一是共同遗嘱与我国的继承传统相一致,也有利于简化订立遗嘱的方式。二是共同遗嘱与我国家庭财产共有性质和现状相符合。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其理由为:一是共同遗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遗嘱自由。共同遗嘱的订立和变更均需两个以上主体的意思一致,且共同遗嘱订立人一方去世后,在世一方可能会变更遗嘱,造成对已去世一方意愿的违背和继承人利益的损害。二是我国继承法未确认共同遗嘱的形式,共同遗嘱在我国不应发生效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有限度的承认共同遗嘱,即只承认夫妻作为共同遗嘱人对共同财产订立的共同遗嘱。除了第一种观点中的理由外,考虑到共同遗嘱存在限制遗嘱自由的可能,将之限制于夫妻处置共同财产更为合适。
在实务中,我国还是有条件地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主要理由为:一是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符合我国社会现状和审判实际。当前,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现象时有发生,诉至法院的案件也经常出现,当事人对共同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争议相对较少。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遗嘱形式有效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现状和审判实际。二是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夫妻共同遗嘱为不同于以上形式的遗嘱。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订立遗嘱,一方书写遗嘱内容并由双方签名确认的,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关于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遗嘱有效。
夫妻共同遗嘱引发纠纷: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撤销或变更了夫妻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中包含了两个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而一般民事行为能力人仅能对自己的权利实施处分,所以在共同遗嘱中涉及变更、撤销时,一方当事人仅可以处分自己财产的部分,而无权变更或撤销整个共同遗嘱。夫妻共同遗嘱一旦生效,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夫妻双方设立的共同遗嘱,可以由双方共同撤销或变更。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仅可以撤销或变更限于涉及自己个人财产部分的遗嘱,而无权撤销或变更涉及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的遗嘱部分。
但是,如果继承人有过错,甚至谋害、虐待、遗弃被继承人时,共同遗嘱人一方能不能撤销、变更遗嘱呢?在这种情况下,共同遗嘱人应当拥有剥夺终意继承人的继承权,有权撤销、变更自己与配偶所立的共同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引发纠纷:一方去世后遗嘱是否生效
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仅涉及一位遗嘱人的遗嘱继承中,当该继承人死亡时,遗嘱发生效力。而在共同遗嘱情况下,由于遗嘱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其死亡时间也有先后,因此,当只有一位遗嘱人死亡时,该共同遗嘱仅发生部分效力,只有共同遗嘱人均死亡时,该共同遗嘱才发生全部的效力。如某夫妻二人生前立下一份遗嘱,规定任何一方先于对方去世,则死亡者一方的财产即归属于对方继承,当双方都去世以后才由子女们平均分割二人的遗产。以后若丈夫先死亡,那只是丈夫的遗产归属于妻子继承。就此点来讲,只是遗嘱的部分内容发生了法律效力,并非整个遗嘱发生了法律效力。整个遗嘱要发生法律效力,即共同财产转归子女们继承,必须在夫妻双方均死亡以后。另外,在夫妻双方所立的共同遗嘱中,如果直接指定在双方去世后其共同财产由其子女中的一人继承,那么当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先于另一方死亡时,均不得发生财产继承问题,只有当夫妻双方都去世时,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发生北京,北京高院对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意见是: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销、变更遗嘱行为违背该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 因为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共同遗嘱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尚有争议,因此,采用共同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仍然存在风险。夫妻共同财产订立遗嘱的话,最保险的方式还是二人分别订立遗嘱,处分自己享有权利的份额。
第二 若需要对共有财产订立遗嘱,建议订立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第三 蔡先生最后的感叹:回到亲情范畴解决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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