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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家事篇】在报纸上刊登断绝子女关系的声明,有法律效力吗?

丽姐说法 2021-05-17
丽姐说法 2019.1.23

由于家庭内部产生矛盾,出现所谓的断绝子女关系的声明,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丽姐说法

今天在群里看到的一副图片,在台湾母子关系可以登报解除吗?经请教台湾家事律师,明确回答不可能。我在平时也经常遇到这种咨询,有父母提出要和子女断绝关系,也有子女提出要和父母断绝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加以终止的。因此,现实生活中,由于家庭内部产生矛盾,出现所谓的断绝子女关系的声明,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断绝亲子关系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李大爷诉两个子女赡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

  父子关系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双方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子女仍应对没有劳动能力的父母支付赡养费用。

  

 案例正文


     已是80岁高龄的李大爷一纸诉状将其两个子女告至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李大爷称,长期以来,子女很少管他,有的甚至不去看他,平时他一直都由孙子照料。由于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患有高血压、脑血栓等疾病,日常起居需要他人照顾,每月还有很大的开销,其已无力负担,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其赡养费1000元,并均担其医疗费用。

  两个子女在庭审中向法庭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其中,儿子李某认为,自己不是不赡养李大爷,而是李大爷十余年前与其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双方现在已经没有父子关系,因此他不会给付赡养费;况且自己肢体也有残疾,没有太多收入,故请求法院驳回李大爷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父母的特殊需要。


  本案中,两子女由李大爷抚养成人,现李大爷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生活需要专门照顾,子女理应对其赡养。对于李某称已和李大爷协议断绝父子关系,不予给付赡养费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李大爷与李某是自然血亲的父子关系,即李大爷与李某是亲生父子关系,其父子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双方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故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结合李大爷的经济来源、生活需求、本地生活水平及子女的负担能力,判决两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李大爷赡养费三百元,李大爷的医药费用凭票据在社区报销后,所剩部分由两子女均担。


发表声明与父母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仍存在

 


主编:安凤德

来源:继承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     引用126页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4条的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依据我国《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大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事实而产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在通常情况下,其相互关系不允许解除。因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加以终止的。因此,现实生活中,由于家庭内部产生矛盾,出现所谓的断绝子女关系的声明,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既然这种声明没有法律效力,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相互之间的继承权也不会消失,除非一方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或自愿放弃继承权。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是指养父母子女关系及继父母与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但有限定条件,《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根据这两条规定,准许收养人一方要求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被收养人已经成年;(2)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已无法共同生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之间申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且符合法定解除父母子女关系条件的,双方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复存在,相互之间的继承权也随之消失。

断绝血缘关系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2017-12-15 09:29: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易中红

  【案情简介】

  由于思想观念不一致,唐某因此一直反对儿子小唐与外地女孩小丽谈恋爱。2015年6月上旬,唐某与小唐发生了争吵。此后,小唐即离家出走与女朋友提起生活。2017年5月下旬,小唐回家看望父母,父子两人又发生激烈争吵,唐某遂提出要与小唐断绝父女关系。并于当日签订拟写了一份“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唐某与小唐均在协议书上签字摁手印。后唐某持此份协议书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照协议书判决其与小唐解除父子关系。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父子所签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况,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父子所签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无效,因为该协议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背了公序良俗。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所述: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唐某父子所签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违背了“父慈子孝”“家庭和谐”“家和万事兴”等公序良俗,所以是无效的。

  其次,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的义务。因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无法通过协议解除,抚养、赡养的义务也不能通过协议来取消,只能因某一方死亡而终止。而所谓的“断绝父之关系”的协议,违法了法律规定,显然是无效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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