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重婚篇】持有重婚罪的刑事判决书,还需要再到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吗?
一男因为重婚被判刑,刑事判决书里只对重婚进行量刑,没有提到婚姻效力问题,现在拿着这个判决书来和第一个妻子离婚,重婚的婚姻还应该法院宣告无效吗?
丽姐说法
问题焦点是重婚罪的刑事判决是判决后婚姻自然无效,还是再启动民事程序来宣告无效?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婚姻只有宣告无效并无当然无效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也无确认无效婚姻的权利,因此,依然需要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重婚犯罪的婚姻,因为违反婚姻法、刑法等规定,当然自始无效,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无需再民事宣告。还有老师提出,重婚罪的判决书应宣告婚姻无效,此问题就可以解决。为此,我进行了案例检索,首先发现了1980年最高院的一个答复,1992年的一个刑事判决书,后来又发现2018年重婚罪的判决书中也有宣告婚姻无效的判项。如果刑事判决书中出现婚姻无效的判项,自然就没有问题了。但大部分刑事判决书是没有解除非法婚姻和认定婚姻无效的判项,1980年的答复好似就是针对此种情形,从判决生效之日起,非法婚姻从法律上说已当然解除,不需要再去民事宣告。以下案例均是普通案例无指导作用,仅供参考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军事法院判处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谁判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0年11月27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关于军事法院判处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谁判决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法婚姻是构成重婚罪的前提,法院在判决重婚案件的同时,判决书中应一并写明解除非法婚姻,这不属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兰州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判处林文远重婚时,未宣告解除林与鲁菊荣的非法婚姻关系,我们认为,林以不法手段骗取与鲁的结婚证是无效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林与鲁的非法婚姻从法律上说已当然解除。兰州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应将林文远重婚罪的判决书副本送达关系人鲁菊荣,可补充向鲁宣告,她与林的非法婚姻关系已解除,宣告事项在送达证上记明归档备查。
附: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判处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谁判决的请示
((80)政法字第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空军航空兵第6师16团政治处主任林文远,于1969年与福建省莆田县盐场职工医院护士林美金结婚,1979年采取欺骗手段,又在陕西长安县与西安风雷仪表厂女工鲁菊荣结婚。兰州军区空军军事法院于1979年7月28日,以重婚罪判处林文远有期徒刑二年。由于军事法院判处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谁判决不明确,对林与鲁非法婚姻部分的判决,福建莆田县、陕西长安县、林犯部队所在地的甘肃临洮县三地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致使林与鲁的非法婚姻至今没有解除,空军军事法院请示我院如何解决。
军队其他单位,也遇到过这个问题。
鉴于军事法院没有设立民事审判机构,也没有民事审判任务,如将非法婚姻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处,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一些单位以往的经验,即便军事法院作了判决,也难以保证判决的执行。为此,我们建议:军事法院判处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的一方为非军队人员者,由非军队人员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如果非法婚姻的双方都是军队人员,由军事法院办理。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1980年11月14日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吴某重婚案
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卢法刑字第133号。
审判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审结时间:1992年8月7日。
定案结论: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根据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上述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对吴某重婚案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1.吴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2.解除吴某与袁某的非法婚姻关系。
判决重婚罪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例
审理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渝0240民初2619号
案 由: 婚姻无效纠纷
裁判日期: 2018年09月11日
本院认为:关于婚姻效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原告在与被告登记结婚前已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也因重婚行为被本院判处刑罚,现原告请求宣告其与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原告表示二人之子何某1现随被告何某生活,故何某1由被告何某抚养为宜,原告汪某应当支付抚养费,根据本地的一般生活水平,本院酌定原告汪某每月支付何某1的生活费40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由原、被告各承担50%,直至何某1年满十八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汪某与被告何某的婚姻无效;
二、原、被告之子何某1由被告何某抚养,原告汪某每月支付何某1的生活费40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由原、被告各承担50%,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至何某1年满十八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
三、驳回原告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第一项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理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云0629刑初91号
案 由: 重婚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7月13日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和认罪态度,以及张某目前尚处于哺乳期等情况,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张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责令被告人吴某、张某解除非法婚姻关系。
重婚罪刑事判决书宣告婚姻无效案例
审理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云25刑终61号
案 由: 重婚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3月20日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罗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梁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被告人罗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梁某与罗某的婚姻无效。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婚罪刑事判决书宣告婚姻无效并没收结婚证案例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勉刑初字第00036号
案 由: 重婚罪
裁判日期: 2014年06月09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自诉人袁某某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邹某某辩称与袁某某登记结婚时其未达到法定婚龄,认为婚姻关系无效。经查,被告人邹某某在与袁某某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但其在有效时间内未提出婚姻无效申请,其近亲属亦未提出相应申请,现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故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邹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因邹某某构成重婚犯罪,该婚姻属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应依法宣告无效,故自诉人袁某某请求宣告被告人邹某某与王某某婚姻无效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邹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二年。
二、被告人邹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结婚证依法没收。
因原告和第三人的结婚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故应当确认其无效
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1)汝行初字第348号
案 由: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裁判日期: 2011年09月07日
本院认为:被告汝州市民政局为原告郭某和第三人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是依法履行其婚姻登记的行政职责。2008年8月8日第三人张某隐瞒已与阿某在宝丰县赵庄乡民政所登记结婚的事实,与原告郭某向被告汝州市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被告经审查二人的身份材料,并由二人自愿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后颁发豫汝结字第000803696号结婚证,被告在办理该结婚登记过程中因受条件限制,未能审查出第三人张某已婚的情形,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该结婚登记行为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相违背,且第三人张某与原告郭某结婚的行为已经本院(2010)汝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为重婚,并判处拘役五个月。因原告和第三人的结婚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故应当确认其无效。被告2008年8月8日为原告和第三人颁发了豫汝结字第000803696号结婚证,原告郭某于2010年1月份知道张某重婚的情形,故其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汝州市民政局于2008年8月8日为原告郭某和第三人张某颁发的豫汝结字第000803696号结婚证无效。
无效婚姻
作者:房绍坤,范李瑛,张洪波
来源: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四版) 引用0036页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无效婚姻是宣告无效还是当然无效,各国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宣告无效主义。无效婚姻在宣告无效之前已经进行了婚姻登记,在形式上被认为是有效的。未经过法定程序被宣告为无效婚姻之前,该婚姻仍处于有效状态,当事人受该婚姻的约束,一方如果与他人结婚,同样构成重婚。无效婚姻经过有权机关确认无效并宣告以后,因为婚姻被宣告无效所具有的溯及力,使经过登记而产生的婚姻效力被彻底否定,婚姻自始无效。
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或机关,我国《婚姻法》没有作出规定,而《婚姻法解释(一)》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因此,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机关,现行法采用的是单轨制,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宣告婚姻无效。
(三)请求权人的范围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权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该婚姻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由于婚姻无效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请求权人的范围也不同。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层组织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出所、民政部门及妇联、工会等有关组织机构。就法理而言,重婚罪依公诉程序追究时,检察机关在实际上也处于请求权人的地位,因为追究重婚罪是以否认该婚姻的效力为前提的。
【丽姐说法】看了法学专家的观点,深受启发。重婚罪的前提就是否认该婚姻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也是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一种方式,与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宣告是两回事。刑事判决已经确认婚姻无效的事实,不需要再启动民事程序宣告。(仅是个人观点,目前仍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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