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劳动篇】厨师长弄虚作假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法不需支付年终奖
厨师长弄虚作假被解除劳动合同,酒店拒发年终奖合法
【案情】梁生林于于2011年10月15日入职天玺酒店公司。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梁生林担任餐饮部厨师长一职,并约定天玺酒店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政策与程序》等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并具有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2017年10月,天玺酒店公司上级单位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调查小组,对天玺酒店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引进及厨房部员工工资异常等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为了应付检查,梁生林与餐饮部行政总厨、人力资源总监等人擅自制作已离职但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四名员工离职证明与考勤记录。2018年2月11日,天玺酒店公司发布《处分通报》,该通报以梁生林违反《天玺酒店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第4.1.2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严重违反《海航集团同仁守则》、《海航集团管理干部价值准则及行为规范》等规定,给予梁生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同日,天玺酒店公司向梁生林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主要内容:根据《天玺酒店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双方于2013年11月1日订立的劳动合同自2018年2月11日解除。另查明,《天玺酒店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第4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4.1.2规定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泄露公司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内幕消息以及其他公司机密或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信息,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泄露采购关键信息,……,严重违反《海航集团同仁守则》、《海航集团管理干部价值准则及行为规范》等规定的行为。梁生林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天玺酒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000元、2017年年终奖18977.81元。该委于2018年7月9日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18)第471号裁决书,裁决天玺酒店公司支付梁生林经济补偿45673.68元。梁生林与天玺酒店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该案争议焦点一、天玺酒店公司解除与梁生林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该案中天玺酒店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天玺酒店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已向梁生林公示、告知,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可以作为天玺酒店公司管理的制度依据。梁生林为了应付上级单位的检查,与天玺酒店公司餐饮部行政总厨、人力资源总监等人制作虚假的辞职信、考勤记录,其行为违反《天玺酒店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司管理秩序。鉴于梁生林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天玺酒店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梁生林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天玺酒店公司不需要支付梁生林经济补偿与赔偿金。该案争议焦点二,天玺酒店公司是否应支付年终奖的问题。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并非法定的福利,劳动合同对年终奖的发放未作明确约定,天玺酒店公司提出的梁生林违反规章制度,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情形,且根据经营状况不予支付年终奖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梁生林提出的2017年度年终奖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天玺酒店公司不应支付梁生林经济补偿45673.68元。该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梁生林负担。
【二审判决】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天玺酒店公司应否支付梁生林赔偿金;二、天玺酒店公司应否支付梁生林2017年年终奖金。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焦点一。经审查,第一,梁生林与天玺酒店公司所签劳动合同约定:梁生林与天玺酒店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与协议,以及天玺酒店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政策与程序》等规章制度,为该劳动合同附件并具有该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梁生林海还签订了《海航集团诚信承诺书》,承诺:绝不为了特定目的有意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或伪造、涂改各类法定文件或记录。由此证明,梁生林知晓并认可天玺酒店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第二,梁生林为了应付上级单位的检查,与天玺酒店公司餐饮部行政总厨、人力资源总监等人制作他人虚假的辞职信、考勤记录,其行为违反《天玺酒店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也违背自己的承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天玺酒店公司的管理秩序。第三,天玺酒店公司未成立工会,其解除与梁生林的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不违法。综上,梁生林严重违反天玺酒店公司的规章制度,天玺酒店公司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梁生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判决天玺酒店公司无需支付梁生林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二。经审查,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并非法定的福利。梁生林诉求天玺酒店公司支付其2017年年终奖,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梁生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梁生林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主编:吴高盛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引用78-7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因劳动者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全面、严格地考察,主要包括知识、能力、品德或身体等要件,如果发现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与招聘时规定的录用条件不相符合,就说明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那么履行合同已属不可能,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它是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和经营活动的保证,也是劳动合同各项内容中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作为劳动者,应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地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任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同时又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双重劳动关系意味着劳动者要履行双份的劳动义务,如果处理不好,极有可能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造成影响。因此,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属违法行为。因此,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致使所订立或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其履行劳动合同已成为不可能,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主编:李援、李建、李岳德、孔昌生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理解与适用 引用75-76页
本项内容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二是劳动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失职,是指劳动者应当做,有能力做,而事实上没有做的行为,并且从程度和影响两个方面来看,该行为属于严重。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为了牟求私利而进行欺骗的行为。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都必须导致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害,才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同的企业,因为经营规模和所在行业的特点的不同,其重大损害的标准也不同,总的原则应当是公平合理。在企业内部,关于重大损害的标准属于和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管理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重大损害的衡量标准,对于因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参照行业和企业的特点以及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效益、员工人数和员工收人等情况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