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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春节篇】春节特别节目---这些“儿子”的套路

丽姐说法 2021-05-17


今年春晚小品《“儿子”来了》,讲的是老年人买保健品被骗的事情。近日潘长江在一次采访中透露,葛优首次登春晚非常紧张,顺带提到彩排用的床垫是葛优十五年前被忽悠花了一万二购入的产品,引起热议。潘长江转发相关博文回应,表示艺术来源于生活,希望老年朋友提高警惕。今天推出的一组案例关键词就是“保健品”。

01遭遇保健品虚假宣传欺诈行为未保留证据,法院判决驳回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豫01民终19291号

案  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1月09日

【案情】王某于2017年3月18日,在郑州市××区郎圣保健食品经营中心、姬栋梁处购买源清软胶囊一批,总价款4100元。2017年9月22日,王某在郑州市××区郎圣保健食品经营中心、姬栋梁处购买床垫一个,价款为4000元。2017年9月25日在郑州市××区郎圣保健食品经营中心、姬栋梁处购买源清软胶囊一批,总价款7416元。2017年12月20日,王某在郑州市××区郎圣保健食品经营中心、姬栋梁处购买阿胶含片一批,总价款3990元。

王某认为在参加健康讲座时被告知销售的保健食品等对老年人多种疾病有100%预防治疗功效,因此购买了产品,但服用和使用后病情未见好转。郑州市××区郎圣保健食品经营中心、姬栋梁存在虚假宣传欺诈行为,且价格欺诈,没有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系违法经营,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郑州市××区郎圣保健食品经营中心、姬栋梁返还其购买涉案产品价款19500元三倍的损失款58518元。

【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诉称使用郑州市××区郎圣保健食品经营中心、姬栋梁所售商品后病情未见好转,郑州市××区郎圣保健食品经营中心、姬栋梁存在虚假宣传,要求赔偿。但是根据王某提交的说明书显示,源清软胶囊并非药品,不能替代药物;关于阿胶含片和床垫,王某仅提交了购物收据,没有产品说明。王某没有证据证明郑州市××区郎圣保健食品经营中心、姬栋梁对上述商品存在虚假宣传,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商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违法之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特别提醒:遭遇保健品业务员虚假宣传欺诈行为时要保留证据。)

02利用专家虚假宣传引诱老年人购买保健品,法院判决返还

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0304民初12773号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6年10月30日

【案情】原告诉称,深圳市九润堂保健品贸易商行从2013年起由刘雨峰(陆云娥的女婿的儿子)任总经理管理全部业务。被告二经常请专家讲课,组织中老年人去听,专家虚假宣传各种各样保健品的效果,引诱中老年人及原告多次购买多种保健产品,原告在付款后有的只取走部分产品,余下的因被告允许库存周转,以后持存货单可提取新鲜的货品。原告吃部分产品后感觉效果不好,于是等候机会把已付款余下的部分产品等价对换其它产品。一直还有余下部份产品留存在被告的仓库。可是原告未知被告的经营地点及仓库于2015年底先后关门,2016年1月下旬被告失联,此后原告存货无法取得及对换。原告是近八十岁高龄老人,对被告的专家虚假宣传保健品功效不能分辩是非,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货款54232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银行刷卡小票及双方陈述,本院确认原告在被告一的分支机构购买了寡壳糖、五独液、安曲尔口服液等商品,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一应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及相关检验合格文件,可以推定涉案商品系属于无生产许可证的商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上述商品均系食用类商品,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被告一确认原告尚有寡壳糖24盒、五独液一箱、安曲尔口服液五盒在被告一处;亦确认上述商品价格总价为16960元。原告主张上述商品总价为31920元。即使按照被告确认的价格,依法赔偿十倍价款亦远远超过原告诉请的54232元,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确认。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员工,其收款等行为均属于职务行为。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九润堂保健品贸易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碧如、罗鸿源支付54232元;

二、驳回原告黄碧如、罗鸿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特别提醒:不要轻信药店、商场、超市里所谓“专家”的夸大宣传)

03购买人参油胶囊赠送客户出现不适症状,法院判罚10倍赔偿金

审理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吉2401民初1890号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7年06月05日

【案情】原告李某起诉称,2016年3月,原告为馈赠给河北的生意客户及朋友东北长白山特产,经被告在延吉市千盛超市的销售人员“该产品小孩吃了益智健脑、老年人、产妇吃了大补元气”的介绍推荐,在延吉市千盛超市及被告公司处购买了被告委托生产、独家销售的人参油胶囊100瓶(单价289元),共支付购物款28900元,且购买该产品时特向被告说明为馈赠生意客户、亲朋。但近期得到生意客户、朋友反映才得知,服用该人参油软胶囊时,孩子都不同程度出现了皮肤瘙痒、流鼻血、烦躁等症状,不吃后症状逐渐消失;血压正常的成年人服用后出现了血压高过正常值(低压100、高压220),经服用降压药半个月后才恢复正常值。为此,原告咨询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后得知,若人参油软胶囊所标示配料真的含有人参成分,应属新食品原料,必须对14周岁以下儿童及孕妇、哺乳期妇女做出不宜食用的标注,在销售时也不得进行具有保健功能的介绍和宣传,但被告作为涉诉人参油软胶囊的委托商及销售者,违反了这些规定,在销售时进行了具有保健功能的介绍宣传,且未对该食品作出不适宜人群的提示,容易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消费者造成误导,损害人体健康。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原告退还未食用的45盒人参油软胶囊,被告退还未食用的45盒人参油软胶囊货款13005元,并10倍赔偿原告购货款289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本院认为,无论是食品的生产者还是食品的经营者,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社会责任。这是食品生产经营都必须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在我国,无论是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均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不合格产品或不合格食品持否定性评价,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由于被告生产销售的人参油软胶囊是以鲜人参为原料经过加工而成,且经过预包装后进行销售,不同于销售食用农产品,因此,被告须对其提供的预包装上的标注、标识负责。被告以其委托生产的案涉人参油软胶囊取得了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主张其不存在影响人体健康情形,应对产品是否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作实质性审查的抗辩理由,因生产许可和经过检验是对生产的许可和提交的样品的检验,并不能证明其生产的所有人参油软胶囊均是合格产品,特别是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并非针对人参油软胶囊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而是依据食品安全法中其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未标注不适宜食用人群和限量等,故对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内容,以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方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均体现出对食品生产和经营的相关要求,即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的要求。涉案的人参油软胶囊配料中含有鲜人参(人工种植),根据原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规定,其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而案涉的人参油软胶囊显然对特定人群的健康存在潜在的安全危害,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被告作为本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原告要求其返还购买人参油软胶囊的货款13005元(45盒×;289元,其中一盒作为实物证据向本院提交)及按总价款十倍支付赔偿金289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将剩余的人参油软胶囊44盒(另一盒原告作为实物证据向本院提交)退还给被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第、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被告延吉长白山谷森林食品有限公司未食用的44盒(另一盒原告作为证据向本院提交,不予退还)人参油软胶囊,被告延吉长白山谷森林食品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未食用的45盒人参油软胶囊货款13005元。

二、被告延吉长白山谷森林食品有限公司10倍赔偿原告李某购货款289000元。

04将保健品扩大宣传治疗效果卖给老年人,构成诈骗罪

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豫1403刑初5号

案  由: 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1月29日

【案情】2017年5月3日至5月6日,被告人尚某伙同庆某、董某(均另案处理),在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翔天大酒店内以免费给老人发送礼品、送健康为名,组织谢某1、武某、李某1等200余名老年人听课,讲课期间被告人尚某扩大宣传向老人宣讲仁祥牌气血福寿液能治疗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预防癌症等重大疾病,骗取老年人信任后,向谢某1、武某、李某1、张某、郭某2、徐某1、侯某1、赵某2等94人以每份940元价格向老年人销售仁祥牌气血福寿液112份,合计人民币105280元。后经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仁祥牌气血福寿液为保健品不能代替药物,亦不能夸大产品广告宣传,更不能把产品当做药品用于疾病治疗、诊断及预防。案发后赃款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

【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尚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能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05以赠送小礼物开始步步诱导,保健品骗子的套路

审理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长刑初字第111号

案  由: 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5年06月03日

【案情】2014年8月,被告人袁某乙召集被告人陈某、张某甲、刘某某某(在逃)、郝某某、徐某甲等人到长岭镇创办“老年之家”,并租赁长岭县电影院二人转厅作为活动场地,在长岭镇内给中、老年人发传单,以给听课的人免费发放鸡蛋、面条等礼品诱惑老年人到电影院听课。在活动中,陈某负责会场,张某甲负责发放礼品。每天播放事先录制好的有关中老年人保健方面的内容的宣传片,对中老年人进行洗脑,主讲人范青(在逃)自称是某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的教授,反复强调此次活动是政府支持和38家爱心企业赞助的公益活动,不收钱,以先卖给老年人保健品和按摩器后多返钱(其中蛋白粉卖90元返100元、脑基因按摩器卖4300元返4500元)的方式诱惑老人,给老年人造成购买产品就返现金的错觉。活动开始几天后,每次在会议结束前都在会场视频中反复宣传椰岛牌抗氧化胶囊,在视频中,一个自称李小兵的人假冒椰岛牌抗氧化胶囊生产企业老总,谎称经组委会决定要免费送给大家6大盒产品,大家有钱没钱都要把产品抱回家。2014年9月23日,袁某乙等人以每套(6盒,每盒2瓶)3680元的价格卖给老人们椰岛牌抗氧化胶囊,实际进价1308元。共卖给魏某某、董某甲、徐某乙等一百余人椰岛牌抗氧化胶囊胶囊201套,卖完之后便不再给老年人返钱。骗取老年人人民币461972元。后经告发将上述被告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袁某乙的亲属代其将骗取老年人的货款已全部返还。

【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乙、陈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张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张某甲在整个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被告人陈某、张某甲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06称保健品能包治百病,误导他人正常就医思维造成病情加重

审理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吉0382民初2926号

案  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17年12月13日

【案情】原告2013年经长春医大一院诊断为肾病综合征,一年来病情稳定,医嘱要求长期服药。2013年原告奶奶来到双辽打工,经人介绍说被告诊所包治百病,抱着试试看的心里去了被告处,当时被告一口答应保证四个月见效,服药期间不允许服其他药物。2017年3月19日孩子开始服用被告的药,包括花旗松素、红松宝、双宝沙棘茶、一生糖、芦荟胶、太澡粉等,这个过程中配合她的按摩、推拿理疗措施。截止4月26日,原告的病情就加重了,在这期间被告让原告跳舞排毒,后来被告看孩子病情太重才让我们去长春医大就医。原告在长春住院13天,因无钱就出院回家调养。出院后经与被告协议未果,故诉至法院。

【判决】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所述2017年5月9日入院治疗结果与被告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应否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在无《执业医师证》开展拔罐、刮痧行医行为及无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对有实质疾病的原告推荐保健产品,并为其进行推拿按摩排毒,让原告对其治疗产生信任及依赖,致使原告没有正常就医,造成原告病情加重,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再次入院治疗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经对原告病历的审查,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因浮肿、蛋白尿就诊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并在该医院续治疗至2016年9月19日,期间2014年6月10日原告的病情就已经被确诊为肾病综合征(原发性、单纯型、频繁型),由此可见原告的病情在到被告处购买产品前就已经被确诊,原告的监护人报着有病乱投医的心情,固执的对被告产生信任,停吃医院开的药品,导致原告病情加重再次入院,原告的监护人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吴双芹违法对原告进行治疗的行为误导了原告,让原告未按医嘱意见治疗,导致病情加重再次入院,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的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主张交通费1500.00元未提供合法有效的交通费票据,但根据原告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必然发生交通费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保护原告500.00元交通费。原告主张医疗费41726.00元,与实际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及报销凭证不符,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违法向原告销售森工维健牌红松宝胶丸产品等,并对其进行推拿按摩排毒等行为误导了原告正常就医思想,造成原告病情加重,对原告再次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等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双芹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赔偿原告陆某医疗费9396.32元[(19767.32元-6344.00元)×;70%],护理费1143.51元(125.66元×;13天×;70%)、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10.00元(100.00元×;13天×;70%),共计11799.8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07

这些“儿子”的套路你能看懂吗?

以下内容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微信公众号

2月4日晚,葛优“躺”上了春晚...小品《“儿子”来了》,反映了当代社会不法分子用一些养生讲座、情感推销等手段专门欺骗老年人高额、巨额购买养生器材、保健品等谋取暴利。提醒老年人莫要偏听偏信。

(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正文共: 1301 字
阅读时间: 4 分钟



题图:资料图


再次回顾一下这部融入幽默包袱,又微缩社会热点问题的经典之作吧。



保健品诈骗老年人常用六大套路

套路一:免费送礼。


超市门口送鸡蛋、小区免费量血压、举办各种吸引老年人的活动,讲座时间也都“恰巧”在工作日,这有什么玄机吗?当然是怕年轻人来揭穿真面目。



套路二:登记信息。


让老年人填写资料,一对一联系摸清家底、评估购买力,以便进行针对性的推销。



套路三:洗脑宣传。


降血压、降血脂,对胃好、对肾好、对肝好。夸大疗效的同时再加上洗脑的诈骗销售语言,所谓“药效不够,广告来凑”,让人防不胜防。



套路四:亲情服务。


如果你没有在公益健康讲座上被说服,那接下来很快工作人员会到家回访,像对待亲爹亲妈一样为您扫地拖地、洗衣做饭、揉肩捏脚、大打“亲情牌”。



套路五:免费旅游。


不法分子隔三差五还会组织老年人免费旅游,其实是为了让老年人远离家人,进一步博取信任。(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套路六:存钱有息。


有些诈骗团伙还会唆使老年人把他们一生的积蓄,存在诈骗团队自己的账户,承诺高额返息,同时购买保健品,还有额外优惠,一旦您把钱存进他们的账户,就会血本无归。



起底保健品骗局背后的猫腻

近年来,各大媒体不断曝光保健食品的各种营销手段,比如组织老年人旅游,送大米、送鸡蛋、免费体检...各种花招层出不穷,将保健食品打造成能治各种疑难杂症的“神药”,很多消费者都深陷骗局。



保健食品是药能治病?千万别再被骗了!


在中国大家对于健康的危机意识逐渐加重,但是很多老年人对于保健食品概念相当模糊,更容易出现上当受骗的情况。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虽然具有调节肌体的功能,但是它不是以治疗治病为目的的。保健食品能维持人体健康,以及提供生长、发育和劳动所需要各类营养物质,延缓和预防疾病的发生。



买保健食品如何不被骗?避免被忽悠的技能学起来!


“所有病痛都可以治疗,不是药,胜似药”这类广告泛滥,利用消费者迫切追求健康、警惕性低等弱点,通过夸大、虚假宣传等方式诱骗消费者购买。那么如何不被骗呢?在央视财经“3⋅15专区”特别直播中,国务院食安委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李可基教授表示要想不被骗,记好“三不一定”原则。


“三不”指的是动机不要太纯,

用心不要太专,期望不要太高。


不要想着用保健食品治病,保健食品只是为了保持健康,并不针对某一功效。

用心不要太专,是指任何保健食品都不能代替自身的饮食,它既不是饭也不是药。

期望不要太高指的是从保健的角度来说,不能期望保健食品像药品一样立杆见效。


“一定”指的是“淡化”,对别人给你的信息要半信半疑,如何不被忽悠,一定要淡化对方的信息,那些有可能只是些营销手段。(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保健食品绝对不能治病,有病了也千万不能靠吃保健食品治病。说保健食品能治病的都是骗子,千万别上当。同时,不同的人群食用保健食品的种类和功能也是不一样的,不要盲目跟从,尤其对老年朋友们,动心之后,和孩子们商量一下再交钱,避免上当受骗。



内容来源:本文由防骗大数据(FPData)转载于央视财经(cctvyscj)、央视春晚、新京报,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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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校对:白茂生(主编)、不知火煮(审核)、凌峰(制图)

   

  提醒身边人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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