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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夫妻协议中约定:如实施家暴则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有效吗?

最近有点忙的 丽姐说法
2024-08-23

花季

审理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渝民申3228号

案  由 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1月23日

【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某与万某于1995年2月13日在原璧山县家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为此,杨某于2010年3月19日第一次向原璧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此后杨某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该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6)渝0120民初4132号离婚判决,认定杨某与万某因家庭琐事或感情发生矛盾,杨某在纠纷中屡次殴打万某,并对万某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且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判决杨某与万某离婚,对于万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该院根据具体案情及万某伤害程度等,酌情判决杨某赔偿万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万某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某、杨某离婚之后,万某单独就法院已认定的杨某家庭暴力事实违反夫妻存续期间双方于2009年9月2日签订的《夫妻协议》,向一审法院提起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杨某向万某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该《夫妻协议》载明:“夫妻协议。甲方:杨某,乙方:万某。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自愿在以后的日子不再抽烟。2.甲乙双方需洁身自好,不能粘花惹草,更不能有××。3.每月的工资必须在15日前必须打在乙方卡上。4.甲方在外工作期间,必须二月回家一次辅导儿子学习。5.甲方在以后的日子里,必须担起家庭的各项责任,更希望心细一些,多关心对方的身体。6.从今以后开始,不论遇到任何事情,甲方不允许再动力打乙方。7.以上条件若有一条或多条违约,乙方需向对方支付壹拾万元。甲方:杨某。乙方:万某。2009年9月2日。”

一审还查明,万某就夫妻存续期间杨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其受伤入院治疗,产生一定医疗费等费用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经法院调解杨某共赔偿万某15000元。

【一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的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杨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导致双方离婚,且万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综合案情判决支持了杨某向万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已在离婚之诉中解决;万某亦已就杨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其受伤入院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单独向法院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审理中,万某明确起诉的事实依据为杨某实施家庭暴力违反了《夫妻协议》,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万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关于万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规定,认为《夫妻协议》是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合同,并以杨某违反《夫妻协议》约定而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因法律的调整范畴应只限于行为,而不能调整人的精神和思想;婚姻承载着夫妻双方乃至双方家庭的情感寄托,不宜将情义或情感行为问题归结为法律行为,进而以尊重私法主体意思自治为由而认定夫妻协议的效力。本案中,万某依据《夫妻协议》主张“违约金”,其意为因杨某的家庭暴力导致万某产生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而要求赔偿,但人民法院已对杨某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处理,又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物质损害赔偿亦另案由人民法院处理,故一审法院对万某以杨某违反《夫妻协议》约定而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杨某因实施了家庭暴力,导致其与万某双方离婚,且万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综合案情判决支持了杨某向万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双方因家庭暴力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在离婚诉讼中予以了解决;万某亦已就杨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其受伤入院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单独向法院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并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故万某因杨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已经予以解决。

关于万某是否可以依据其与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夫妻协议》要求杨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万某与杨某签订的《夫妻协议》属于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有关夫妻身份关系的协议,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其中有关“违约金”的条款内容显然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审判决对万某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万某有关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再审裁定】

万某申请再审称,《夫妻协议》虽是在万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身份关系所签订的,但该协议并未对身份关系予以约定。协议中不得实施家庭暴力的约定,是在杨某已经实施了家庭暴力的前提下,经双方约定产生的,具有预防性和惩罚性,合法有效。杨某既然违反了协议约定,就应该承担相应后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万某与杨某签订《夫妻协议》约定了杨某不得再动手打万某,否则须支付10万元违约金等相关内容。协议签订后,杨某虽确实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的规定,万某与杨某签订的《夫妻协议》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范畴,万某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杨某向其支付违约金。且在离婚诉讼中,万某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已经判决杨某赔偿万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双方因家庭暴力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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