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生育保险金(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1.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
【节选】按照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生育保险系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中断时给予的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具有人身属性,为原告的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案例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2057号民事判决书
【节选】按照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医疗保险金只能用作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具有未来医疗费的性质,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故应当作为冯×的个人财产,归冯×所有;同理,生育保险系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中断时给予的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具有人身属性,应为冯×的个人财产,法院不再分割。
案例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一终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
【节选】而从生育津贴的性质而言,其系国家对女职工提供的专门保障,目的系帮助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故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对该部分财产的性质,因无明确法律规定,故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理,该款应为上诉人个人特有财产。
案例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6017号民事判决书
【节选】本院认为,生育保险金是职业女性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工作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其目的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女性的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是专属于女性的社保金,应属原告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故对被告要求分割原告所领取的生育保险金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5.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河中民一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节选】关于生育保险金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因王某生育李某某时双方当事人尚未分居,在此期间的所得既包括王某的生育津贴,也包括李某的工资、奖金等收入,这些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6.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7007号民事判决书
【节选】原告获得的生育保险报销款23555.82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原告自2014年1月起独自抚养子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当予以综合考虑,酌情判令该笔款项归原告所有。
生育保险制度
单位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引用13页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职工生育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保险制度。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保障问题,建国后相继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各项待遇,为她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服务,解决了她们的后顾之忧。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1988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开始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尝试,将原有单位负担和管理的生育保障方式,逐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1994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提供了法律依据,试行办法对生育保险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待遇标准等做了明确规定,成为我国沿用至今的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本章关于生育保险的制度设计也参考了该办法的一些规定。
生育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主编:倪金龙
来源: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审理指引 引用98页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止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中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就是生育保险金。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生育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
1.生育保险制度属于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均应根据其雇佣员工人数,不分男女,统一缴纳生育保险金,从缴费收益相统一的原则出发,男职工也是生育保险的保障主体。所以不能认为生育保险金是供生育妇女一方专用的。
2.生育保险金由生育医疗费用补助和生育津贴两方面组成。前者是对妇女因生育子女造成的医疗性消费支出的补助,后者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的收入损失补助。这两部分均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损失的补助,故生育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生育保险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生育保险系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中断时给予的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具有人身属性,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种意见认为生育保险是产假期间的工资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支持哪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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