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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因“青年节”的半天假不构成“连续三日旷工”,单位违法解除

怀念青春 丽姐说法
2024-08-23
54青年节

五四青年节是为纪念1919年5月4日爆发的五四运动而设立的。五四爱国运动是一次彻底的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爱国运动。


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苏中民终字第1245号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4年05月29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妙管家(苏州)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案情】刘某于2006年9月21日进妙管家公司从事仓储工作,并于2012年7月升为成品仓库组长。2012年8月24日,原、妙管家公司签订了起始日期为2012年8月1日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四条约定:妙管家公司实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妙管家公司依法安排刘某加班的,刘某愿意服从,妙管家公司应依法支付刘某加班工资;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刘某连续旷职达三日(含)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旷职达三日(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职达五日(含)以上的,妙管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4月底,妙管家公司将刘某从成品仓库调至物料仓库,薪资福利待遇及职位不变。2013年5月3日(周五)上午,刘某向妙管家公司表示不适合在物料仓库工作,向人事部门领取了空白的离职申请书。当天下午,刘某未再到妙管家公司处上班。同年5月7日(周二),妙管家公司以刘某于“2013年5月3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但离职单未交相关部门,至今5月7日尚未到班,违反公司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为由,予以解聘。同时,妙管家公司以上述理由函告其所在地的工会。次日,刘某收到理由为“2013-5-3连续旷工至今(2013-5-7)”的合同终止通知书。

2013年5月29日,刘某向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妙管家公司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赔偿金58464元、奖金和工资差额9800元。妙管家公司辩称刘某连续旷工三日以上,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及严重违反出勤管理规章规定,妙管家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行为。该委于9月2日作出太劳人仲案字(2013)第3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妙管家公司支付刘某工资及奖金差额3818.41元,对刘响的其他请求事项未予支持。刘某不服该裁决,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妙管家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属于刘某提出离职后双方合意解除,但缺乏相应证据证实,故原审法院确认属于妙管家公司单方解除,妙管家公司需对刘某是否存在“连续旷工三日”承担举证责任。从妙管家公司出具的通知书看,妙管家公司认定刘某2013年5月3日下午、5月4日、5月6日、5月7日连续旷工,而根据妙管家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在上述期间,刘某确实无相应考勤。刘某主张5月3日下午是被妙管家公司的保安赶出公司,5月6日、5月7日是妙管家公司的保安不允许其进入公司,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故5月4日刘某未出勤是否属于旷工是认定刘某是否具有“连续旷工三日”行为的关键2013年5月4日是周六休息日,也是青年节,妙管家公司主张当天安排全员全天加班,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并未强制刘某必须要服从妙管家公司的加班安排,5月4日刘某未出勤不能认定其属于旷工。故妙管家公司主张刘某“连续旷工三日”依据不足。且,妙管家公司在5月7日对刘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前,也未向刘某了解缺勤的原因,并给予其申辩机会以符合基本的正当程序要求。综上,妙管家公司以刘某“连续旷工三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妙管家公司应当按照刘某的工作年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400元(4100×7×2)。关于刘某主张的工资及奖金差额,妙管家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因双方当庭确认金额为7418.41元,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妙管家公司解除与刘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妙管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400元、工资及奖金差额7418.41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妙管家公司负担。秒管家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妙管家公司上诉认为,刘某系向妙管家公司申请离职,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按妙管家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申请离职的,需要填写离职申请表并经主管核实同意,且需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该流程与妙管家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刘响有离职意向并最终达成合意并不相悖。然妙管家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了合意。妙管家公司上诉认为,刘某旷工三日,存在煽动他人罢工、宣扬对公司不实言论的行为,依据均不充足,原审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

发文日期:  2013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  2014年01月01日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普法小贴士                                

            青年节适用年龄

       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但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放假适用人群的年龄上限。

       2008年4月,经国务院法制办同意,“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3亿多青年将于每年5月4日放假半天。

       青年节是否支付加班费

       青年节是法定节日不是法定假日,是国家规定的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青年节如果不放假,算做正常上班,单位不需另外支付加班费。

劝学  唐代:孟郊

击石乃有火,不击元无烟。

人学始知道,不学非自然。

万事须己运,他得非我贤。

青春须早为,岂能长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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