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因情人拒绝见面就自杀,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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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小芳与强子相识,并产生了婚外情关系。之后,强子之妻小华已从外地回到家中,发现了他们的婚外情,便与强子在家中发生纠纷。后于同年11月15日,小芳打电话给强子要求强子到县城与其见面。当时,强子因其妻在家而不便与小芳见面,强子因此没有同意小芳提出的见面要求。小芳遂给强子所在的村党支部书记打电话称:若强子不到县城与其见面,她就前往强子家中服毒自杀。
村书记在电话中对小芳进行了劝阻,称强子是有妻之夫,要求小芳冷静处理。之后,小芳通过微信分别向村书记、强子发了一张“敌敌畏”农药瓶的图片,并声称要从县城赶到强子家中来。强子遂给村书记两次打电话,请求村书记能出面阻止。村书记遂安排村民张三在小芳去强子家的必经路段中阻止小芳服毒自杀。之后,张三受此安排,遂与强子的叔叔一道,从强子家出发公路出发拦截小芳。二人在路途中遇见从县城赶来的小芳后,便对其进行劝说,但小芳对此二人不予理睬,径直往强子家方向快速走去,并在距离两人十米之外的地方服下随身携带的农药后继续往前走,二人见状遂追上小芳,与随后赶到的村书记等人采用灌肥皂水、用鸡毛扫咽喉部位等方式施救,并及时通过120急救电话招来救护车送当地卫生院救治。遗憾,小芳因抢救无效而于当晚死亡。
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小芳丈夫与强子就丧葬费用达成了协议,约定由强子支付丧葬费用45000元,并约定其他民事责任及赔偿问题另行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协议达成后,强子已按协议支付了丧葬费用45000元。现小芳丈夫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强子在原协议基础上就其余部分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死者小芳与被告强子存在婚外情,由于双方的行为均已违背了道德准则而不能为普通大众接受,双方在未解除各自婚姻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结为夫妻的。小芳明知被告强子之妻已回家而不便与其见面的情况下,执意要求被告强子到县城与其见面,在遭被告拒绝后便产生绝望,从而决意结束自己的生命。当被告发现此苗头后,便及时电话请求当地基层干部出面予以劝阻,其家人也积极参与劝阻,并在小芳服下农药后积极进行施救,故被告对小芳的死亡没有过错。小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喝农药会致死的结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小芳的死亡是其自己故意放弃生命权的结果,故被告对其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被告在事发后已通过协商向小芳丈夫等人赔偿了部分费用45000元,该行为是被告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能因此认定被告同意在此基础上另向他们作出赔偿。所以,原告等人另要求被告承担其余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芳和强子的婚外情有好多个版本,今天的是个悲剧,小芳畸形的爱情、自私的行为,留给自己家人的是无尽的伤痛。这种死毫无意义,唯一伤害的是自己的孩子、父母,
爱本没有错,可错爱就是大错特错!
本案系来自于裁判文书网的真实案例,隐去真实姓名、地址,只为研讨学习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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