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财产为何没有给丧失行为能力的儿子却留给了孙子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当对遗嘱的实质内容进行分析。只要遗嘱人在处分遗产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今后的生活作出了特别安排,即使形式上没有指定其继承遗产,亦不应当认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2011年1月,陈渔、陈樵和陈耕之父陈扶风死亡。陈扶风生前为家族企业老板,留有遗嘱。因其配偶已先于陈扶风死亡,故陈扶风在遗嘱中为其长子陈渔、次子陈樵各留有公司股份的30%,小儿子陈耕本来一直与陈扶风共同经营企业,但三年前因车祸重伤,丧失行为能力。考虑到陈耕的再婚妻子在其遭遇车祸丧失行为能力后曾经提出过离婚,只是因为当时尚未对陈耕今后的生活作出妥善安排而被法院驳回,且胡美艳已经实际上与陈耕分居的情况,为了使小儿子今后的生活有保障,陈扶风将家族企业股份的35%留给了陈耕之子陈南岳并限制陈南岳在陈耕有生之年转让股份。陈扶风在遗嘱中要求陈南岳照顾其父的生活,陈渔、陈樵对此负有监督之责,有权从陈南岳每年应分得的收益中直接划扣陈耕在疗养院的全部生活护理费用。2011年2月,胡美艳以陈耕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请求法院认定陈扶风的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分割陈扶风的遗产。理由是陈扶风的遗嘱没有给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陈耕留有遗产。
陈渔、陈樵和陈南岳则认为,陈扶风的遗嘱合法有效。陈扶风正是考虑到已经丧失行为能力的陈耕主要靠其子陈南岳照顾,且胡美艳已经与陈耕分居的事实,为了使陈耕今后的生活得到经济保障,才通过遗嘱作出上述安排的。不能因为遗嘱在形式上没有给陈耕留有遗产,就认定该遗嘱无效。
一审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陈扶风的遗嘱,没有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儿子陈耕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该遗嘱无效。陈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胡美艳作为监护人有权代陈耕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陈扶风的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陈扶风的遗产。
陈渔、陈樵和陈南岳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认定陈扶风的遗嘱有效,驳回陈耕一审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陈扶风的遗嘱虽然在形式上没有给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陈耕保留必要的遗产,但实际上遗嘱人充分考虑了小儿子陈耕面临的生活困境,为了使其今后的生活获得更好的经济保障,陈扶风将家族企业中最大的股份给了陈耕的儿子陈南岳,并明确规定陈南岳负有照顾其父陈耕生活的义务。陈扶风还指定自己另外两个儿子陈渔和陈樵,即陈耕的哥哥、陈南岳的叔叔,负责监督陈南岳履行义务,还在陈耕有生之年限制了陈南岳转让企业股份,授权陈渔、陈樵直接从陈南岳在企业的收益中划扣。陈扶风作为陈耕之父,对自己丧失行为能力的儿子今后的生活安排,不可谓不尽心。陈扶风不但没有剥夺陈耕继承权的意思,反而是考虑到陈耕的再婚妻子在他丧失行为能力后已经与其分居,且曾经起诉离婚的情况,为了不使其掌控陈耕的财产,才作出了上述安排。因此,该遗嘱不因剥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无效。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了陈耕的诉讼请求
【9.12】婚前协议“我们百年之后剩下谁房屋归谁”是夫妻共同遗嘱吗?
【8.24】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创设的居住权是否有效?
姐姐遗嘱写明房屋还赠给妹妹,但希望18年后妹妹再将房屋给姐姐的儿子,这样的遗嘱该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