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工程师虚假报销被辞退,诚实信用原则都应遵守
案号:(2020)浙0206民初1044
丽姐整理
原告诉称:
被告于2018年7月2日进入原告处工作,担任采购工程师。原告发现被告在2019年期间存在不实报销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纪行为。据此,原告于2020年1月2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
被告向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支持了被告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年终奖等部分诉请。
原告认为,被告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纪情形,原告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且根据公司规定不应支付年终奖,故诉至法院,请求: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320元;2.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年终奖9292元。
被告辩称:
1.被告对于不实报销行为不认可,涉案发票的确是被告提交的,当时被告连续出差,回来后不可能马上报销,在比较集中报销的情况下,存在发票时间有先后的可能性,不代表发票是虚假的。
2.报销发票中涉及的天津市宁河区晨丽盈饺子馆于2019年3月14日注销,但在同一登记地于同年3月25日成立了天津市宁河区新晨丽盈饺子馆,只是经营者作了变更,可能之前的发票仍在沿用。
3.关于交通发票过期的问题,被告出差地离机场、火车站均没有直达的车辆,也打不到出租车,其乘坐的非法营运车主给的就是涉案发票,且之前也有报销过。
综上,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
法院查明:
被告于2018年7月2日入职原告处,入职时确认收到《年终奖金政策》、《新员工手册》、《沃茨中国差旅及业务招待费用政策及报销流程》等材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劳动期限至2022年7月1日,岗位为供应链部门的采购工程师,如被告在奖金、津贴、福利发放日之前因任何原因离职的,无权享有该等奖金;被告应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员工手册),如被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内部规章制度(如行为守则、反行贿/受贿政策等),原告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内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在受雇于公司期间,任何犯罪或不诚实行为,包括盗窃、欺诈、对现金、凭证、记录、利润或账户的弄虚作假或不正当行为、虚报费用、加班费和其他福利……。被告的《年度过节费激励计划说明》载明奖金发放日前因个人原因(违纪等)被动离职的员工不能享受年度过节费奖金,奖金于次年春节前支付50%,剩余部分在次年春节过后的第一个工资发放日支付。被告的《员工手册》9.2.3载明“违纪解除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即开除。受开除处分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描述的行为:……9.2.3.15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骗取公司财物(无论所侵占或骗取的公司财产的金额大小,此等不诚信行为是不能容忍的,比如骗取财务报销的情况,即便是很小的金额,也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原告施行的《沃茨亚太区差旅及业务招待费用政策与报销流程》规定,所有申请报销的费用都必须附有由真实供应商出具的真实有效的发票。
被告向原告报销了2019年3月21日至12月27日出差期间共计7320元的交通费、餐饮费发票,其中2019年4月19日至8月7日出差报销的盖有“天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章的交通费发票限2018年底前使用,2019年3月14日至12月27日出差报销的交通费发票无发票专用章,2019年4月19日至10月24日出差报销的餐饮费发票盖有“天津市宁河县鲜八方饺子馆发票专用章”,2019年3月21日至4月29日出差报销的餐饮费发票盖有“天津市宁河县晨丽盈饺子馆发票专用章”,上述发票均存在连号及大号申请报销时间在前、小号申请报销时间在后的情形。
天津市宁河县鲜八方饺子馆于2017年7月31日变更名称为天津市宁河区鲜八方饺子馆。天津市宁河县晨丽盈饺子馆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原为刘某,经营场所为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四区七号),于2019年3月14日注销。2019年3月25日,在天津市宁河区新晨丽盈饺子馆,经营者为黎某。
2020年1月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违纪处理通知书》,告知因2019年存在多次不实报销,给予违纪解除。同日,原告工会委员会出具《劳动合同解除同意书》,载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员工手册,员工甲男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工会研究决定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1月15日,被告以原告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由本案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2320元、2019年加班费32784元、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715元、2019年度年终奖金9292元、支付报销款8000元。
2020年3月10日,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甬北仑劳人仲案(2020)58号仲裁裁决书,裁定由本案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2320元、加班费32784元、年休假工资3715元、年终奖9292元、报销款8000元,扣除预支的差旅费10000元后,合计76111元。
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大部分餐饮费发票存在连号及大号申请报销时间在前、小号申请报销时间在后的情形,对此其单纯解释为出差后可能会集中报销所致,不能让人信服。加之被告提供的交通费发票存在使用期限已过、无发票专用章等问题,考虑涉案发票连号数量多且比较集中等因素,本院认为被告甲男存在虚假报销的行为,系《员工手册》9.2.3.15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形,原告依据上述规定和法律规定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告诉请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320元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在奖金、津贴、福利发放日之前离职,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原告施行的《年度过节费激励计划说明》,无权要求原告支付年终奖929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乙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甲男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320元;
二、原告乙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甲男年终奖9292元;
三、原告乙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甲男加班费32784元、年休假工资3715元、报销款8000元,扣除预支的差旅费10000元后,尚应支付344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