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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一个法定继承人能否单独领取?

分享家事案件 丽姐说法 2021-05-17

案号

 (2020)辽03民终15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寿保险岫岩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甲
一审法院查明

甲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人寿保险岫岩支公司给付意外保险保险金5万元;诉讼费由人寿保险岫岩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甲系案外人乙的父亲,甲于2019年在人寿保险岫岩支公司处为其女乙购买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保险金额5万元保费50.5元。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2019年4月17日。

2019年11月22日,被保险人乙因煤烟中毒意外离世。

人寿保险岫岩支公司、甲就保险赔付事宜未达成一致,案涉保险金至今未给付。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该案相关材料,该案属于保险受益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案涉保险金依法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中“继承诉讼开始后。”规定是继承诉讼问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保险合同关系而非遗产继承关系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是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依据的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处理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遗产继承法律关系处理的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两种法律关系性质不同。

同时保险人向持有保险单的投保人赔付保险金的行为也并未侵犯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如果被保险人存在多个继承人,已经取得保险金的继承人的身份应为遗产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未取得保险金的其他继承人可向取得保险金的继承人另行主张权利。

本案中,甲系被保险人乙的父亲,是其合法继承人,人寿保险岫岩支公司直接向持有保险单的甲赔付保险金并无不当,故人寿保险岫岩支公司关于甲主体不适格的辩论意见,该院不予采信。甲要求人寿保险岫岩支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人寿保险岫岩支公司给付甲保险金5万元。

上诉人主张

人寿保险岫岩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事实经过:2019年4月17日,被保险人乙(已过世),在人寿保险岫岩支公司投保《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各一份。

2019年11月22日,被保险人乙因煤烟中毒过世。被保险人过世后,被保险人父亲甲向人寿保险岫岩支公司申请理赔,因被保险人乙所投保险未指定受益人,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既被保险人的父母)共同到人寿保险岫岩支公司处申请。因此,人寿保险岫岩支公司拒绝向甲支付保险金。

二、案件的法理分析:依据法律规定,本案被保险人乙的母亲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乙的母亲参加诉讼。被保险人乙因保险事故发生而死亡,且保险合同中未指定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因此,保险金应当转为被保险人乙的遗产,由乙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受领。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甲明确表示,被保险人乙的母亲健在,且能够联系到本人。依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乙的父母为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一审法院应追加乙的母亲共同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甲男辩称,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应否作为甲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本案中,涉案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作为法定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现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为父亲甲和母亲丙,因此,甲作为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人寿保险岫岩支公司给付保险金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人寿保险岫岩支公司应当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至于其他继承人在甲领取该笔保险金后,各继承人因保险金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属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与本案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该规定看,当保险金被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并未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将保险金交付给所有继承人,保险公司只要向持有保险单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即属于已履行了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就不能再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故人寿保险岫岩支公司要求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与甲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人寿保险岫岩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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