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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未能修成正果,分手时因钱对簿公堂

爱劳动的家事律师 丽姐说法
2024-08-23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甲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乙女立即给付甲男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由乙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情简介
甲男诉称:双方曾是恋人关系,因乙女装修房屋需要,故甲男转给乙女6.8万元;乙女说上下班不方便要求甲男买台车,甲男出了3.5万元购置一台东风风行轿车并登记在乙女名下。因二人分手,甲男要求乙女为其出具5万元借据一份,并让其将东风牌轿车过户到甲男的姐夫名下。
乙女于2019年1月28日为甲男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款人乙女于2019年1月28日向出借人甲男借款伍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于2019年6月1日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乙女。
甲男于2018年-2019年期间先后10次通过微信向乙女共计转款6.8万元,乙女均已收到。
乙女辩称:双方原是恋人关系,2018年9月相识在一起同居生活,2019年1月3日因性格不合分开。虽然在一起同居生活期间甲男以微信转账的形式给付给乙女钱款,但因在一起生活故为赠与,部分都是双方共同生活性消费所需。乙女与甲男分开后,甲男多次到乙女家中骚扰,因乙女与高龄的母亲不堪其扰,出于无奈给甲男出具一张欠据,但并非乙女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借款,与甲男不存在借贷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甲男提交的《借条》内容清楚,且与其提交的微信转账截图相互佐证,双方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借条》的约定,乙女应于2019年6月1日向甲男偿还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乙女未按约定向甲男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甲男主张要求乙女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乙女抗辩称该5万元一部分是与甲男同居期间的生活消费性支出及一部分是对乙女的赠与,不是借款,与甲男不存在借贷关系,但由于乙女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乙女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利息的给付,因双方在借款时对利息未有约定,故甲男只能请求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或者逾期还款违约金,对甲男要求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本案于2020年11月3日受理,根据2020年8月18日修正以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违约利息,故乙女给付甲男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
一审法院判决:一、乙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甲男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甲男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6月2日起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甲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乙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根据乙女陈述,二人在分手期间甲男曾多次到乙女家中索要其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转账给乙女的款项,因乙女不堪其扰故与甲男签订了案涉5万元借条。乙女认为甲男的上述行为构成胁迫,其在胁迫情形下未能做出真实意思表示,故签订的借条应属无效。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他人思想上施加强制,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并基于恐惧心理做出的意思表示行为。显然甲男的上述行为不能使乙女陷入意思不自由状态,其未对乙女的人身、财产权益进行加害,故乙女主张案涉借条是在胁迫情形下签订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便签订该借条时存在胁迫的情形,因案涉借条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已过一年除斥期间,乙女丧失撤销民间借贷合同的权利

乙女虽主张已用东风风行轿车抵顶案涉5万元借款,但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车辆信息档案仅能证明该车辆于2019年2月28日办理了转移登记,即由乙女名下登记到丙某名下,并未举证证明甲男与乙女有过口头或书面约定以该东风风行轿车抵顶案涉借款。若二人确有约定以该车辆抵顶借款,按照日常生活经验乙女应将案涉借条收回,但乙女并未实施该行为。甲男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向乙女转账6.8万元,2019年1月28日乙女为甲男出具5万元借条的行为是双方对前期借款的结算行为,故乙女应按双方签订的借条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乙女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改编自裁判文书网案例

法律条文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丽姐说法

恋爱未能修成正果,分手时因钱对簿公堂。昔日的恋人,往往一方主张转款系借款,而另一方认为系心甘情愿对自己的赠予或者已经共同消费,不认可借款。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主要考虑两个要件:第一,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第二,双方是否存在款项支付。如有借条或者微信等聊天记录证实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属于民间借贷,应当归还。

本案中,根据甲男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并且已经支付款项,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虽乙女抗辩为被胁迫才书写的借条,但没有证据提交。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白纸黑字想要推翻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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