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未能修成正果,分手时因钱对簿公堂
乙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根据乙女陈述,二人在分手期间甲男曾多次到乙女家中索要其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转账给乙女的款项,因乙女不堪其扰故与甲男签订了案涉5万元借条。乙女认为甲男的上述行为构成胁迫,其在胁迫情形下未能做出真实意思表示,故签订的借条应属无效。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他人思想上施加强制,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并基于恐惧心理做出的意思表示行为。显然甲男的上述行为不能使乙女陷入意思不自由状态,其未对乙女的人身、财产权益进行加害,故乙女主张案涉借条是在胁迫情形下签订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便签订该借条时存在胁迫的情形,因案涉借条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已过一年除斥期间,乙女丧失撤销民间借贷合同的权利。
乙女虽主张已用东风风行轿车抵顶案涉5万元借款,但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车辆信息档案仅能证明该车辆于2019年2月28日办理了转移登记,即由乙女名下登记到丙某名下,并未举证证明甲男与乙女有过口头或书面约定以该东风风行轿车抵顶案涉借款。若二人确有约定以该车辆抵顶借款,按照日常生活经验乙女应将案涉借条收回,但乙女并未实施该行为。甲男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向乙女转账6.8万元,2019年1月28日乙女为甲男出具5万元借条的行为是双方对前期借款的结算行为,故乙女应按双方签订的借条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乙女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改编自裁判文书网案例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恋爱未能修成正果,分手时因钱对簿公堂。昔日的恋人,往往一方主张转款系借款,而另一方认为系心甘情愿对自己的赠予或者已经共同消费,不认可借款。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主要考虑两个要件:第一,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第二,双方是否存在款项支付。如有借条或者微信等聊天记录证实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属于民间借贷,应当归还。
本案中,根据甲男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并且已经支付款项,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虽乙女抗辩为被胁迫才书写的借条,但没有证据提交。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白纸黑字想要推翻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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