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天下直播】——离婚股权之争
本期节目主持人刘玲,主讲嘉宾徐文丽、王晓晴律师。本期节目:李俞-股权之争。点击可收听本次节目录音。
案例来源:俞渝和李国庆均系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李国庆的股权比例为27.513%;俞渝的股权比例为64.197%。二人合计股权比例为91.71%,剩余股权是管理层通过持股平台持有。2019年李国庆和夫人俞渝的离婚案件当属年度股权争议大案,从网络夫妻对撕、离婚诉讼、公章争夺以及他们的儿子诉求归还被代持的股权,件件吸人眼球。除了当当网的名气最重要的是离婚案所涉及的股权价值高达70多亿元(价值估算来源于网络,与讨论法律问题无关)。现在因股权分配的僵持、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让这场众人关注的离婚案走向变得更加扑朔迷离。由此可见股权的稳定与传承必是每一个企业家都要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期讨论的话题是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处理问题,所讨论的公司股权仅指有限公司股权,并且夫妻二人均系有限公司的股东。夫妻共同创业持有公司股权离婚时如何处理股权争议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且一些知名公司因股东的离婚问题备受影响,如真功夫、地素时尚,葵花药业、沃尔核材、当当网等。
1、股权的概念
王晓晴律师: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一种权利。股权不同于“物权”或“债权”,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既包括财产性权利(比如取得分红),也包括人身性权利(比如查阅权、投票权),股权的持有与股东身份的不可分。
2、俞渝为什么不离婚?真的是还有感情吗?
徐文丽律师:有没有感情只有他们俩人知道,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要看双方感情是否已破裂,如何判断并不容易。审判实践通常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双方现状、和好可能、法定情节等6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所以我们也是基于以上参考判断他们是否还有感情从而不同意离婚。李国庆从2019年7月18日提起离婚,今年3月份俞渝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获得支持,历时近2年,大家说他们还有感情吗?如果不是为了感情之所以不同意离婚,剩下的就是股权之争了。这个在离婚纠纷中常见,不同意离婚,但可能有其他目的。
3、公司股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王晓晴律师:上面已提到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不是财产。因此,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说,夫妻共有的不是股权,而是股权价值。离婚诉讼时,只是出于方便称为分割股权,其实是指分割股权价值,而股权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离婚时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可以分到股权,也有可能分得的是股权经评估折算后的对等现金或其他财产。因为有限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特征,如果股权随意分割和转让,会导致公司股东发生矛盾,产生公司僵局,影响公司发展。
4、李国庆和俞渝均为公司股东,俞渝能否按该持股比例分割股权,法院是否支持?
徐文丽律师:在婚姻存续期间,股东对公司投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股权比例的约定具有随意性,因此公司章程并不能作为夫妻之间存在股权份额约定的证据,进而认定婚后取得的公司股权均为夫妻共同共有,一般不支持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认定股权归属。
结合当当的上述公开信息,虽然根据工商登记,俞渝持股64.2%,李国庆持股27.5%,但基于婚姻关系,在夫妻两人没有明确约定名下股权归个人所有的情况下,该工商登记不能作为李、俞两人股权的约定份额。其两人在北京当当科文合计持有的91.7%股权,若无其他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审理此类案件较多的北京、江苏、浙江、深圳的法院出过类似的规定。《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二十二条规定,“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要求补偿款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夫妻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款的,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上述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股权份额不构成夫妻间财产约定。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时,参照上两款规定进行处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42条规定,“夫妻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能否据此分割股权?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导致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无其他证据佐证,该登记比例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据此分割股权的,不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高法民一〔2016〕2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婚后夫妻双方设立公司,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有双方持股比例,该比例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可否据此分割公司股权?一方当事人仅凭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股东持股比例要求据此分割的,不予支持。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股权进行分割。”《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修改)》第二十四条规定,“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不应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5、法律既然有规定,无特殊约定时要平分股权,俞渝在坚持什么呢?
王晓晴律师:这里又涉及公司控制权的问题。因为未看到当当科文的公司章程,其中是否有表决权的特殊约定不能确定,暂以股权比例进行讨论。俞渝拥有64.20%股权,投票权不足三分之二,没有达到绝对控股的持股比例。但若平分股权,二人持股共计91.71%,二人均为45.85,若李国庆得到小股东的支持,李国庆的持股就可能超过51%,换得相对控制权。当然,从网络传递信息看,二人的股权争夺战中还涉及股权代持的问题,所以说李国庆能否最终获得相对控制权不存在很多变数。
6、公司控制权是按持投比例决定的吗?
王晓晴律师:有限公司允许同股不同权。我国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说,股东们可以协商设置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将股权与投票权分离开来,实践一般投票权委托、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AB股、运用持股平台等方式来归集表决权,从而实现在持股比例哪怕不多的情况下仍然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比如华为的任正非、京东刘强东、阿里巴巴的马云。
我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夫妻均系公司股东与仅夫、妻一人系公司股东,在股权分割时有什么不同吗?
王晓晴律师:本案中李国庆和俞渝均系当当的股东,与仅一人系公司股东还是有明显区别的,这涉及到公司股权是否发生对外转让的问题?二人均系公司股东,不管股权比例最终如何确定,不会发生第三方股东加入的情形,《公司法》第71条第一款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直接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没有优先购买权。
比方说,夫妻中的男方是公司股东,女方不是股东,男方及公司其它股东不同意女方加入,女方是无法取得公司股权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1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女方要成为股东,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女方只有在男方同意且其他股东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股权的,视为同意)前提下,才有可能成为公司股东。但是如果男方同意对女方用其它方式分配财产或补偿,也是可以的,若女方要求分配股权,并明确拒绝的,一般法院不会支持。
【(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权折价补偿。因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刘奕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不同意折价补偿,也不同意评估股权价值,二审判决对刘奕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8、如何确定公司股权的价值?
王晓晴律师:首先是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采取评估、竞价的方式。《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离婚诉讼中待分割股权之价值存在争议时,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第二款规定,“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或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9、本案中必须确定公司股权价值吗?
徐文丽律师:李国庆、俞渝都是公司股东,仅涉及分割股权比例的问题,不需要确定公司股权价值。但若有一方要退出当当科文公司股权价值的确定就很有必要了。
10、李俞之争的未来走向?俞渝不同意离婚,就真的离不了吗?类似李俞之争的离婚案件,纠纷一般有哪些类型(简单提示即可),如何解决或防范?
当然不是了,没有离不了的婚。即便第一次法院不判决离婚,6个月后可第二次起诉,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再次起诉,法院最终会判决离婚。若股权一直争议较大,法院也可能会只处理离婚不涉及股权。
李俞之争是一场家族企业的控制权争夺大战,在网上的报道中看到李国庆也坦承:“坚决不会选择夫妻创业。即使我有选择,正常的合伙人分歧,可以以理服人,可以以情动人……可能这个妻子太特殊,是特殊材料制成的,我束手无策。”
家族企业夹杂着家庭关系、股东关系,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很多是因为夫妻家庭矛盾延伸到了公司,而现有法律体系对于股权共有问题并没有快速有效的解决方法,因此极易引发公司僵局。企业早期股权比例不合理,可能导致后期企业股权比例失衡,而股权比例失衡则关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控制权的不稳定进一步影响到企业经营。因此,企业须重视股权比例设置不合理而带来的法律风险,提早准备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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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丽,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东省律协家事法律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协婚家委副主任、淄博市地方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专家组成员、淄博市妇女维权法律服务团成员、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劳动仲裁员。
专业领域:婚姻家事和财富管理
手机:15650336999(微信同号)
邮箱:71536411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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