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次报警回执+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法院认定家暴判决精神抚慰金2万元
(2021)粤01民终XXX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案由: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乙男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未对甲女提供的报警记录及案卷材料等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乙男确存在家暴及与前女友纠缠不清、影响夫妻感情的行为”,实属不负责任。所有案卷材料中都没有乙男被警察询问的笔录,笔录全部内容都是甲女自编、自导、自演的,因为甲女担心乙男一旦去现场质证便会露出破绽。
本案中甲女提交报警记录主张其被乙男家暴,但未有验伤报告,一审法院以此认定乙男存在家暴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完全是一审法官主观判断,实难理解。并且,几乎所有的报警回执都是由乙男的住所地派出所即派出所出具的,其内容没有任何定性的结论,一审法院仅凭这些报假警的回执就认定乙男存在家暴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实属草率。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乙男提请二审法院对甲女报警的出警记录及案卷材料进行调查取证,用于证明上述事实是否存在,抑或是甲女的诬告行为,以还乙男一个说法。
乙男认为,甲女于2018年5月2日报警并被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早期妊娠”,很明显是甲女的自述行为,妊娠没错,而头部外伤明显属于杜撰,如果要认定,必须由派出所要求并由法医进行权威性的验伤,而不是听甲女的说辞就下结论,一审判决完全没有任何证据及依据。
最后,2018年8月2日甲女的报警也没有任何验伤,甲女早就有预谋地通过微信聊天来骗取乙男有打她的证据,而乙男只是为了不制造矛盾所以才随意地回复甲女。甲女是法学专业的研究生,若乙男真有对甲女实施任何家暴的行为,甲女怎么可能不进行验伤呢?乙男因为甲女整天高消费而不再给甲女多余的钱,甲女早就对乙男怀有复仇的心理,正因为如此,其才想尽办法来诬告陷害乙男。也是基于上述原因,乙男才忍无可忍的与甲女离婚。
二、一审法院判决乙男向甲女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明显过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中,甲女为了诬告乙男,不惜想尽一切办法,包括报警、有准备的录音、住所地的录像以及串通学校的学生和同事来为其作假证,甲女的目的只是为了钱,其根本就没有想改变自己的不良习惯,与乙男尝试缓和矛盾,以继续婚姻生活。甲女主张的所有报警以及“家暴”行为,都没有对其造成实际损害,既没有任何的验伤报告,也没有实际的费用支出证据。
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凭空判决2万元精神抚慰金,实在让人无法理解。综上,希望二审法院支持乙男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乙男是否应给甲女精神抚慰金。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甲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本案中甲女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遭乙男多次、持续性的家庭暴力,请乙男支付精神抚慰金。
甲女提供了2017年9月13日、10月23日、11月27日、2018年3月13日、5月2日、5月24日、8月2日等多次报警回执以及大量的微信聊天截图、录音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长期紧张、不和谐乙男与其他异性有出轨行为,其还提供了医院门诊病历、超声检查报告,经临床诊断为“头部外伤早期妊娠”,以证乙男与其发生争执或事后前往医院就诊。
而根据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鉴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及外人不愿介入,不为第三人明知以及有关部门在接到报警后,也多以家庭纠纷、夫妻矛盾处置的特点,现实中较难举证。因此,本案中乙男虽否认自己是加害人,但甲女多次在其住处及附近报警且其中亦有邻居报警的情况,根据生活经验,结合甲女乙男的聊天记录截图、录音等证据,加害人乙男的盖然性较高。
至甲女主乙男与其他异性有出轨行为,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但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应当认乙男的暴力行为及与前女友纠缠不清行为甲女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甲女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鉴甲女未有验伤证明其伤情程度及未提交精神状态严重受损等证据,原审结乙男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本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乙男应赔甲女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金额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乙男上诉主张其无需甲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乙男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二审所提交的证据系逾期举证且不足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乙男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审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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