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处理方式】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条文】
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遗产份额的确定原则和程序的规定。
【条文理解】
继承关系反映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关系又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紧密的家庭和人身关系是继承法的一大特点。社会主义的家庭关系,既不是封建社会那种家长专制、男尊女卑的关系,也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金钱关系。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要求家庭成员和社会成员之间互相尊敬、彼此关心、互相扶助、团结和睦。将社会主义道德所要求的互谅互让、团结和睦上升为法律原则,这既是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也是巩固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的要求。互谅互让、和睦团结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和基本原则,体现了家庭伦理道德的要求,对确定遗产继承份额具有指导意义。在处理继承问题时,家庭成员之间要互谅互让、协商一致,尽量减少在分割遗产时的各种纷争。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在我国民法典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继承人的条件大体相同时,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如果各继承人的情况有所不同,应该坚持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确定遗产分配方法。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②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以此促进家庭成员间的互爱互助。③对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以此教育违背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行为者。④如果同一顺序各继承人之间情况不同,但经继承人协商同意,分配继承遗产的份额也可以不均等。(2)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上述内容扩大了该原则的适用,也使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良好道德风尚得到更广泛的发扬。(3)在继承权的保护上,如果继承人实施违反了该原则的行为,将会丧失继承权。如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将会丧失继承权。(4)在我国民间社会生活中一般很少在父母刚去世就立即分割遗产,这种做法符合我国的民族传统和家庭伦理,有利于维护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家庭氛围,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
在遗产的实际分割中,由各继承人对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确定。法定继承方式的重要特征在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都必须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任何人无权变更。至于遗产从何时开始分割、采用何种方法分割(实物分割或金钱分割)以及各继承人所得的具体遗产份额等问题,由于各个家庭的情况不一,法律不宜硬性规定,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处理,避免发生继承纠纷,这也是我国法律和道德的一致要求。协商分割财产有利于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充分表达,是传统家庭道德和实现参与继承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实行协商分割财产,有利于在各方因遗产份额分配发生分歧时,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冲突,避免互相指责,消除对立情绪,更可以减少日后双方的仇视和对立,以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体来说,(1)遗产分割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由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所决定的,继承人或其他任何人不得变更,但并不同于遗产分割的时间。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时间,可以由继承人之间协商确定。(2)遗产分割的办法。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物可能处于不同的状态。例如,有实物形态的,也有货币形态的。实物形态的又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前者如粮食,后者如房屋。在分割遗产时,对不同状态的遗产须采取不同的分割办法。①实物分割办法,是指适用于遗产中那些经过分割不会改变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实物的分割办法。各继承人可取得应当继承的遗产中的实物。如分割粮食、布匹等就可采取此办法。②补偿分割办法,是指适用于遗产中那些一经分割就可能改变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实物的分割办法。例如分割房屋、车船等不可分物时,就可采取这种分割办法。③变价分割办法,是指适用于遗产中那些被出卖的实物的分割办法,即把遗产中的实物出卖,变为价金,然后再由各继承人按照法定的遗产继承份额分割价金。(3)遗产分割的份额。在确定遗产分割的份额时,必须依法先扣除下列遗产部分:①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他人债务或拖欠应当缴纳给国家的税款。②被继承人用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遗产,遗赠给国家、集体、社会组织或其他个人的财产。③依法应当给予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的人的照顾份额。④为胎儿保留的必要遗产继承份额。在扣除了上述必要的遗产部分之后,才能将剩余部分依法确定由各法定继承人取得。
如果继承人之间协商不成,即达不成一致的协议,则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两种可选择的解决方式,都不是必经的程序。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调解中的法定活动形式,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进行,调解的整个过程,都要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能有任何强迫。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亦可不经过调解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处理继承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纠纷解决方式。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一致的,则该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二者不一致的,则这两个地方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任选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分散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应以遗产的数量和价值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这样确定管辖,既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以及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也有利于扩大人民法院对涉外继承诉讼的司法管辖权。如果主要遗产是不动产,应当按照遗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即此类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法院,而不是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继承诉讼开始后,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则依法判决。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继承人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自愿协商遗产的继承份额。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体现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要充分尊重并考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诉求,必要时,要在征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后,才能协商分割遗产份额。如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不均分遗产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遗产必须是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不均分,而不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