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摘录)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来源于《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10条关于“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的规定内容。该规定允许父母双方依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对抚养费的负担作出约定,同时又考虑到对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父母双方关于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义务的协议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不受司法保护,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规范意旨,也有利于进一步统一裁判规则。 据此,除为保持与《民法典》第1085条之规定相一致,将“抚育费”的表述方式修改为“抚养费”以外,本条还将原规定中的“子女随一方生活”修改为“由一方直接抚养”,更加符合我国子女抚养的现实状况。 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产生于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包含特定身份自然人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人身关系具有主导地位。我国法律充分尊重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对婚姻家庭关系适用不同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规则,在父母对子女的亲子关系中,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但是,在有关财产方面,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属性,可以适度体现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无论是在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决定离婚时,父母双方均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免除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依据本条规定,父母关于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约定,应当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二是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在父母双方的协议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义务的具备上述两项内容,且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般应承认其效力。 关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问题。《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表述为“子女随一方生活”,本条将其修改为“由一方直接抚养”。这主要是因为在现实中,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并不一定与子女共同生活。不能排除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因父或母基于工作需要,或者子女基于求学等原因,而导致直接抚养的一方父母与子女长期异地生活。从某种意义上看,这并不违反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价值追求,也是我国现阶段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体现。 关于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问题。所谓的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是指双方协议生效以后,在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以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全部生活、教育和医疗等费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再承担上述费用。并且,因实际情况发生变更导致子女的抚养费需求增加的,除非对方同意,或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变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由另一方主张分担部分抚养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慎重考虑协议免除对方给付抚养费的后果,并在双方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 父母双方协议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往往是在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场合。一方主张要抚养子女,另一方则主张以对方抚养子女则不给付抚育费为条件,主张抚养者为达目的,只好同意免除对方的给付义务。因此,对于父母双方协议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审慎作出认定与处理。从某种程度上看,父母一方为争夺抚养权而作出的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义务的意思表示,很难说是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从有利于保障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如果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因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保护子女的能力和时间等。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当作出动态的考察,对父母的抚养条件作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不能仅仅着眼于当前的情况;另一方面,还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也不能完全以经济条件为判断标准。 一、协议约定的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的,并不免除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父母双方协议一致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义务的,并不是否定其作为父或母的身份。基于其父或母的身份,被免除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一方,仍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除非产生了抚养义务灭失的法定原因,协议免除一方父母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仍不能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二、可在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义务的协议中约定父母双方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本解释第48条明确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经常出现父母双方在约定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义务的协议中,同时约定双方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况。对此,我们认为,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首要考虑因素的前提下,父母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在一方直接抚养子女期间,免除另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在实际操作上并不存在障碍,也有助于维系、加深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情关系。此外,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考父母的意愿,可以认可该约定的效力。只是在实践中应严格掌握,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抚养,子女已满8周岁的,还需要尊重子女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