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遗嘱肉眼可辨文中字迹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有效吗?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
一、被继承人裔某1与裔某2、裔某3、裔某4、裔某5、裔某6、裔某7为亲兄弟姐妹。裔某1与吕某1系夫妻,吕某2系两人婚生子。汤某的母亲系裔某6,王某的母亲系裔某7。
二、裔某3作为原告,曾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裔某2、裔某4、裔某5、裔某6、裔某7、裔某1、裔某8及第三人上海XX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共有纠纷一案[案号:(2019)沪0101民初12484号],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其中包括“裔某5、裔某8给付裔某1 81万元”,该案已经生效。
三、裔某1因病发于2020年12月28日入院,于2021年1月16日因病过世。
四、吕某2系智力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吕某1作为申请人,曾向法院申请认定吕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沪0113民特39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吕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吕某1为其监护人。
五、申请人吕某1、吕某2(监护人吕某1)于2021年2月9日向上海市宝山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要求继承吕某1、吕某2、裔某1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裔某1的遗产。宝山公证处经审查后,确认被继承人裔某1的上述遗产依法应由配偶吕某1、儿子吕某2两人继承。
本案审理中,汤某、王某提供遗嘱一份,内容为“立遗嘱人裔某1……经该院所做的判定,有如下安排:所得款项81万元,报身救命,自己享用,百某,如有多余,全交于汤某、王某全权处理。拜托两个宝宝对我儿吕某2多加关照,备注: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1民初12484号,XX路XX弄XX号XX室判定书。以上的处理决定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落款注明立嘱人裔某1,2021年1月1日”。该份遗嘱材料上抬头部分的“遗嘱”、“立遗嘱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等字迹肉眼可辨与其余字迹存在不一致。对该份遗嘱,汤某、王某还补充说明,遗嘱是在医院形成的,根据汤某、王某的母亲表述:2017年10月汤某、王某母亲(裔某6、裔某7)就知道裔某1生病(肺癌),汤某、王某的母亲从2017开始交替向裔某1送饭(做化疗在第十人民医院,有的时候十几天、有的时候一个月,不做化疗就在家里)。2021年1月1日遗嘱是裔某1在病床上写的,当时汤某、王某的母亲在,吕某1不在;据汤某、王某母亲所述,吕某1后期鲜少在医院。当天汤某、王某母亲进入医院来到裔某1床边,裔某1亲笔书写遗嘱,其中涉及“遗嘱、立遗嘱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等字迹的确不是裔某1所写,但其余内容都是裔某1本人所写。字迹与平时字迹的确存在不同,因为裔某1最后一次发病入院身体十分虚弱,能写那么多字已经不容易,不可能和原来字迹完全一致,关于“全权处理这个事情”的文字表达,裔某1及其姐妹的学历不是很高,文字表达不是特别和法律语言严格契合,但表述的意思就是:81万元是自己用,用完之后如果还有剩余的话交给外甥、外甥女,同时希望对自己儿子多加照顾;之所以给外甥、外甥女,是因为汤某、王某的母亲及吕某1年纪都大了,其他人百年后,外甥、外甥女还能照顾裔某1的儿子。对于该份遗嘱,吕某1质证意见为:吕某1从未看到过,当日吕某1是在医院的,裔某12020年12月28日入院的一个月之前,医生就和吕某1说裔某1用药也没有用了,吃也吃不下,走路也不能走,故对于该份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不予认可。
汤某、王某还提供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本人吕某1今就妻子裔某1放弃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产权除名后,吕某1必须善待妻子终身,不可寻找任何理由推卸应尽的责任。关于妻子获得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12484号判决书XX路XX弄XX号XX室钱款81万元,所做安排决定,本人无权干涉,尊重并并同意妻子生前一切任何决定”,承诺人,吕某1。”对此,汤某、王某补充,该份承诺书是汤某、王某母亲及吕某1在医院门口小餐馆,吕某1亲笔写的,吕某1愿意写承诺书是因为吕某1找妻子让妻子裔某1放弃行知路房屋的产权,行知路房屋产权本来是吕某1和妻子共有的,本来要商量去除产权,然后裔某1就说既然吕某1要求其放弃行知路房屋的产权,那么裔某1娘家的动迁款就与吕某1无关。在此情况下,所以吕某1才会写:关于81万元的所作的决定吕某1不干涉,尊重裔某1的决定。81万元是裔某1从父母处继承,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吕某1是有份额的,承诺书表明吕某1放弃其享有的权利。补充说明:行知路产权没有来得及办理产权变更,裔某1就去世了。吕某1对该份承诺书的质证意见为:承诺书内容和签字都不是吕某1写的,吕某1没有看到过,真实性不予认可。
审理中,为证明己方观点,吕某1还提供:1.医疗收费明细,证明2020年12月28日裔某1发病住院期间,共计20天,每日需被动吸氧3-4次,身体极为虚弱;2.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以及核算报告,证明疫情期间仅允许一名固定的陪护人员,由吕某1作为唯一的陪护人员;3.上海市XX院收费票据,裔某1最后住院期间的费用都是吕某1负担的;4.裔某1在1980年写给吕某1的书信,虽然只有初中,但是在当时文化水平已经很高了,书信中的字迹与汤某、王某提供的遗嘱中的字体大相径庭。汤某、王某的质证意见为:上海市XX院收费票据与本案无关,核酸检测也是吕某1陪护入院时做的,裔某1的书信距今已经30多年,真实性无法确认,也无参考意义。
上诉意见
案号:(2021)沪02民终11938号 案例来源: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网
主观上知道办理的是假护照仍愿意给钱,现要求退钱支持吗?
父亲要求女儿返还买房的出资,母亲出庭作证是赠与,法院怎么判?
保全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不应以其保全对象和范围是否与法院裁判结果相一致为认定标准
哥哥留下遗嘱房屋由弟弟继承法院也判了,为啥弟弟又想要放弃?
转给情人的钱不一定都是赠与,还可能是投资矿机...【山东高院】儿子户口随母落户村里,能享受村民待遇吗?
以遗嘱方式设立信托,但系打印件缺乏见证人在场见证,被法院认定无效了!失信人借用母亲账户再借款,法院判决母亲承担补充还款责任未经配偶同意将股权转让给姐姐,法院认定恶意串通无效!在旋转门出口附近通行时摔倒,酒店和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